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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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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7日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

篇2: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7日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现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二条 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第三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本解释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本解释第三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暴力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

篇3:对抢劫盗窃凶杀绑架等刑事案件应急处理

  为了使本物业内的租户在发生各种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冷静、迅速的告知情况,减小损失、减小不安全系数,请牢记以下内容:

  A、报警程序

  1] 大厦警卫或员工发现抢劫、盗窃、凶杀、绑架等上述情况,或接到租户报警电话,应立即报保安部。

  2] 报警要说明报警人的身份,发案的时间、地点及案件的简明情况,如是凶杀、抢劫案件,人是否还活着,还要说明现场状况,如房间是否已进入其它人,是否有人围观。

  3] 接报案后,保安部值班人员,内保人员应迅速到达现场确认。并通知保安部主管。

  4] 由保安部负责向公安部门报告情况。

  B、现场

  1] 保安人员应携带电警棍、对讲机、记录本、手电筒、有关钥匙,迅速赶到现场。

  2] 确认并保护犯罪现场,禁止人员入内,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人员,尽快将现场与外界隔离。

  3] 向当事人或报案人、知情人了解案情做访问记录。

  4] 对现场进行拍照及记录现场情况。

  5] 协助抢救伤员,并同医务人员一同前往医院,并酌情向伤员了解、记录有关案情。

  6] 配合公安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

  7] 如罪犯正在行凶或准备逃跑,应立即制止抓获,派人严加看守,以待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8] 如有人被绑架或扣押,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措施,设法控制事态发展。

  C、各部门职责:

  1] 由保安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并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向领导汇报情况,记录整个案件发生及处理情况,处理善后工作。

  2] 工程部负责提供必要的案件处理条件,如绳索、照明及必要工具。

  3] 物业部负责向询问的住客进行解答,提供抢救伤员的药品、绷带及办案和抢救伤员的撤离,并在勘察现场完毕后,负责清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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