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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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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 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五条 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 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揭发、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

篇3:统计法制年度总结范本

20**年统计法制年度总结范本

、认真学习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我局多次组织局全体人员、乡镇统计员,特别是统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并就新《统计法》的特点、亮点进行了讲解,使全局干部对新《统计法》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能力。

二、加大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按照《乐山市统计局**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结合《统计法》颁布实施,开展了

**年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特别是对工业园新增企业的普法宣传,加大《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力度,按计划、有步骤地对基层统计人员进行了统计法律培训,提高了全体统计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全面安排部署了3月份全国法制宣传月活动。并在县门街和工业园区设立了宣传点,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继续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查询力度,制定了**年统计执法检查单位名单,对41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统计执法检查。对存在数据质量问题的2家企业和4家聘请、任用无从业资格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单位进行了调查处理,确保了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统计数据质量。

四、做好统计“**“普法启动和巩固“**“普法成果

今年是统计“**“普法第一年,我局借鉴“**“普法工作经验,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我局加强了法制宣传的组织领导,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开展了普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普法成果宣传。

五、加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统计继续教育工作

我局扎实开展了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并结合市统计专项执法要求,实施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县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拥有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无证统计人员要求必须参加今年的从业资格考前培训,对取得资格证已满两年的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县级培训。由于我局今年加大了统计从业资格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强调了统计基础工作必须做到“六有“,组织新报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58人,继续教育学习62人,所有乡镇统计人员全部报名参加学习,三上企业取得从业资格人员达到95%以上,从业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六、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县委、县政府印发了《犍为县加强统计工作意见》,明确了乡镇统计站人员配置、硬件建设、工作制度等,县委、县政府将统计工作纳入了年度目标考核评比。

认真组织开展统计基础工作督查。为进一步完善统计基础工作,我局认真开展统计调查基础工作及数据质量检查工作。通过乡镇自查、政府复查,总体看,我县30个乡镇农村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比较扎实,人员、经费、办公地点落实到位;调查方法均按上级规定执行,数据****可靠,能够反映各地客观实际,无违反《统计法》情况;建立了统计台帐,统计资料按规定进行了整理归档。

组织统计人员的在职教育。根据省、市统计部门的要求,我局在全县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从业资格和职称的学习培训及考试,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开展统计执法依据清理工作。7月份,根据全县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的要求,我们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分工,对照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反复进行了清理、归纳,经逐一审查确认出行政主体、行政执法依据和每项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其依据条款,上报到县政府法制办,增强了统计法制工作的公开、公正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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