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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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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来自:www.pmceo.com)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华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来自:www.pmceo.com)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军事机关、

篇3:高中国旗下讲话:学好国旗法 争当好公民

  高中国旗下讲话:学好“国旗法”,争当好公民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很荣幸能够代表**班在国旗下讲话,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学好“国旗法”,争当好公民》。

  国旗是国家的一种标志,是国家的象征。它通过一定的式样、色彩和图案反映一个国家政治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上一般不得随意悬挂他国国旗。在国际交往中,形成了悬挂国旗的一些惯例,为各国所公认。在建筑物上或在室外悬挂国旗,一般应日出升旗,日落降旗,如遇需悬旗致哀,通常的做法是降半旗,即先升至杆顶,再下降至离杆顶相当于杆长三分之一的地方。也有的国家不降半旗,而是在国旗上方挂黑纱致哀。升降国旗时,要立正脱帽行注目礼,升国旗一定要升至杆顶。

  国旗和国徽、国歌同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一个国家的尊严,尊敬爱护国旗、国徽,会唱国歌是我国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对国旗的使用保护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强化了国旗的尊严和地位,维护了国家权威,它对增强国家的凝聚力,振奋民族精神,激励为国争光的斗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规定:

  1.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树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2.全日制中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3.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4.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星红旗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是民族精神,爱国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大家都应该自觉爱护,尊重和敬仰。我们要将崇敬的精神转化为前进的动力,激励我们奋发努力,不断进步,争当一名祖国的好公民。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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