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关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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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2000修订)

  建住房物[2000]008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

  我部自95年开展全国优秀管理项目考评验收工作以来,树立了一批优秀物业管理项目典型,对推动建立物业管理体制、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物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普遍反映原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物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如继续执行原标准,难免出现评选优秀物业管理项目过多,失去其先进示范作用。为此,在广泛征求各地主管部门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操作简便的原则对原标准进行了修订,新标准从今年开始执行。现将考评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我部只对申报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考评验收,并授予“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取消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考评验收及其称号。各地对物业管理项目考评验收是否设立“示范”、“优秀”两个档次,视本地物业管理发展情况自行确定。

  二、申报基本条件

  1、参评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配套设施齐全。住宅小区、工业区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别墅2万平方米以上,大厦3万平方米以上且非住宅建筑面积占60%以上,入住率或使用率达85%以上。

  2、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一年以上。

  3、物业管理企业已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4、物业管理企业无重大责任事故。

  5、未发生经主管部门确认属实的有关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的重大投诉。

  三、各地应在每年7月30日前将参加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验收的项目名单及《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申报表》报我部。

  四、修订后的标准在条款设置和评分细则上都有较高的要求。各地在进行考评验收时,在质量和数量上都应从严掌握,使评选出的物业管理项目真正体现先进性和示范性。凡是上报我部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预评预验分值不得低于98分。

  五、根据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全国物业管理优秀项目每三年进行一次复验。各地要认真做好自95年以来已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称号的复查工作。经省市主管部门复查,对管理水平确实下降、群众意见较大、达不到95年标准www.pmceo.com、不能起到先进示范作用的物业管理项目,要督促其整改,并提出撤消原称号的意见,报我部批准。今年的复验意见要与申报工作一并报我部。

  六、鉴于今年进行原标准修订工作,各地的申报工作与复验意见上报时间延迟到8月30日。

  七、新标准颁布后,1995年颁发的《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及1997年颁发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停止执行。

  八、其它有关“全国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验收工作仍按建房[1995]120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2、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达标申报表(略)

  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一

  基础管理 32

  1、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 符合1.0,不符合0

  2、己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 符合1.0,不符合0

  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 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 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7、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公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 2 完善2.0,基本完善1.0,不完善0

  8、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并按章程履行职责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0、物业管理企业制订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1 符合1.0,不符合0

  11、小区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2 制度、工作标准建立健全1.0,主要检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程度(来自:www.pmceo.com)、质量保证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考核制度等每发现一处不完整规范扣0.2:未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扣0.5,未制定考核办法扣0.5

  12、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2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人无上岗证书扣0.1:着装及标志符合0.5,不符合0

  l3、物业管理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4、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2 执行有关规定1.0,未执行0;公开1.0未公开0

  1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2 包括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和台帐。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扣0.2

  16、建立住用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 2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2 符合2.0,值班制度不符合扣0.5,未设服务电话扣0.5,发现一处处理不及时扣0.2,没有回访录每次扣0.1

  18、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95%以上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19、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0 2 建立并落实1.0,建立但未落实扣0.5,未建立扣1.0;及时率符合0.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返修率符合0.3,不符合0;回访记录完整0.2,记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

  二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14

  1、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

  2

  未实行责任制的扣1.0,无专职清洁人员和责任范围的扣0.5,未实行标准化保洁的扣0.5

  3、垃极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2

  每发现一处垃极扣0.2,未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的扣0.5,未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扣0.5

  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无蚁害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5、小区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6、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楼梯扶拦、天台公共玻璃窗等保持洁净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7、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8、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

  1

  符合1.0,不符合0

  9、排放油烟、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元污染

  1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六

  绿化管理

  7

  l、小区内绿地布局合理,花草树木与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环、践踏、占用现象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3、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元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2

  长势不好扣1.0,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分

  4、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地等杂物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七

  精神文明建设

  3

  l、开展有意义、健康向上的社区文化活动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2、创造条件,积极配合、支持并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八

  管理效益

  5

  l、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98%以上

  2

  符合2.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

  2、提供便民有偿服务,开展多种经营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3、本小区物业管理经营状况

  1

  盈利1.0,持平0.5,亏本0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一

  基础管理

  22

  1、按规划要求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

  符合1.0,不符合0

  2、己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

  符合1.0,不符合0

  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责权利明确

  2

  符合2.0,基本符合1.0,不符合0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

  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7、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公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

  1

  完善1.0,基本完善0.5,不完善0

  8、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

  本文提要: 立,并按章程履行职责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0、物业管理企业制订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1

  符合1.0,不符合0

  11、大厦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2

  制度、工作标准建立健全1.0,主要检查;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程度、质量保证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考核制度等每发现一处不完整规范扣0.2:未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扣0.5,未制定考核办法扣0.5

  12、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1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人无上岗证书扣0.1:着装及标志符合0.3,不符合0

  l3、物业管理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4、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1

  执行有关规定0.5,未执行0;公开0.5未公开0

  1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1

  包括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和台帐。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扣0.1

  16、建立住用户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2

  符合2.0,值班制度不符合扣0.5,未设服务电话扣0.5,发现一处处理不及时扣0.2,没有回访录每次扣0.1

  18、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95%以上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9、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2

  建立并落实1.0,建立但未落实扣0.5,未建立扣1.0;及时率符合0.5,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返修率符合0.3,不符合0;回访记录完整0.2,记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

  二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9

  1、大厦、栋号、楼层、房号标志明显,大堂内布置合理并设立引路方向平面图,驻大厦各单位名录标识在大堂内显著位署

  1

  符合1.0,无示意图或发现一处标志不清或没有标志扣0.2

  2、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2

  符合1.0,发现一处私搭乱建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均扣0.5

  3、大厦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是建材贴面的,无脱落;是玻璃幕墙的,清洁明亮、无破损;是涂料的,无脱落、无污渍;无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现象

  2

  符合2.0,大厦外墙是建材贴面的每发现一处脱落扣0.2,是玻璃幕墙的每发现一处破损或不洁扣0.2;是涂料的每发现一处褪色不一致的扣0.1;每发现一处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扣0.2

  4、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1

  符合1.0未按规定设置0;按规定设置,但不整齐或有破损每处扣0.l,有安主隐患每处扣0.5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支架元锈蚀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6、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计有要求建筑设计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7、房屋装饰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三

  共用设备管理

  35

  (一)综合要求

  4

  1、制订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回检查、维护保养、运行记录管理、维修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洁,无杂物,灰尘、无鼠、虫害发生,机房环境符合设备要求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配备所需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

  符合1.0,不符合0

  4、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1

  符合1.0,不符合0

  (二)供电系统

  3

  1、保证正常供电,限电、停电有明确的审批权限并按规定时间通知住用户

  1

  2、制订临时用电管理措施与停电应急处理措施并严格执行

  1

  符合1.0,临时用电措施或停电应急措施不符合均扣0.5

  3.备用应急发电机可随时起用

  1

  符合1.0,不符合0

  (三)弱电系统

  2

  1、按工作标准规定时间排除故障,保证各弱电系统正常工作

  1

  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2、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有记录并按规定期限保存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四)消防系统

  5

  1、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

  1

  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2、消防管理人员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各区域防火责任人

  1

  符合1.0,责行人不明确每发现一处扣0.2

  4、订有突发火灾的应急方案,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

  1

  无应急方案扣0.5,各种标志每缺少一个及每发现一处不畅通扣0.1

  5、无火灾安全隐患

  1

  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0.5

  (五)电梯系统

  6

  1、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

  1

  符合1.0,不符合0

  2、电梯按规定或约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通风、照明及附属设施完好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轿厢、井道、机房保持清洁

  1

  符合1.0,不符合0

  4、电梯由专业队伍维修保养,维修、保养人员持证上岗

  1

  符合1.0,不符合0

  5、运行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

  1

  符合1.0,不符合0

  6、运行出现险情后,应有排除险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1

  符合1.0,不符合0

  (六)给排水系统

  9

  1、建立大厦用水、供水管理制度,积极协助用户安排合理的用水和节水计划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2、设备、阀门、管道工作无常,无跑冒滴漏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蓄水池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清毒;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全;水池、水箱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

  2

  符合2.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4、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水池、水箱周围无污染隐患

  1

  没有管理措施扣0.5,水箱周围每发现一处隐患扣0.2

  5、限水、停水按规定时间通知住用户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6、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地下室、车库、设备房无积水、浸泡发生

  1

  符合1.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7、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现象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8、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

  无处理方案扣1.0,方案不完善扣0.5

  (七)空调系统

  3

  1、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水塔运行正常且噪音不超标,无严重滴漏水现象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2、中央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3、制订中央空调发生故障应急处理方案

  1

  无应急处理方案扣1.0,有方案但不完善或执行不够的扣0.5

  (八)供暖供气系统

  3

  1、锅炉供暖设备、煤气设备、燃气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1

  符合1.0,不符合0

  2、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隐患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1

  符合1.0,不符合0

  四

  共用设施管理

  4

  1、共用配套服务设施完好,无

  本文提要: 随意改变用途

  1

  符合1.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共用管线统一下地或入公共管理,无架空管线,无碍观瞻

  1

  符合1.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道路、楼道、大堂等公共照明完好

  1

  符合1.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4、大厦范围内的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1

  符合1.0,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五

  保安及车辆管理

  9

  1、大厦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1

  符合1.0,不符合0

  2、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安人员熟悉小区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真负责

  2

  符合2.0,无专业保安队伍扣1.0,值班及巡逻记录等不规范每处扣0.2

  3、结合大厦特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1

  对特殊的部位要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每发现一处无防范措施扣0.2

  4、进出大厦各种车辆管理有序,无堵塞交通现象,不影响行人通行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5、大厦外停车场有专人疏导,管理有序,排列整齐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6、室内停车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7、非饥动车车辆有集中停放场地,管理制度落实,停放整齐,场地整洁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全0

  8、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

  符合1.0,不符合0

  六

  环境卫生管理

  10

  1、环卫设备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保洁

  1

  未实行责任制的扣0.5,无专职清洁人员和责任范围的扣0.3,未实行标准化保洁的扣0.2

  3、垃极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无蚁害

  2

  每发现一处垃极扣0.2,未达到垃圾日产日清的扣0.5,未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扣0.5

  4、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楼梯扶拦、天台公共玻璃窗等保持洁净;大厦内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5、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6、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

  1

  符合1.0,不符合0

  7、大厦内排烟、排污、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外墙无污染

  1

  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0.2,发现一次环保部门下放整改通知扣0.5

  七

  绿化管理

  4

  1、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环、践踏、占用现象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1

  长势不好扣1.0,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分

  3、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地等杂物

  1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4、对大厦内部、天台、屋顶等绿化有管理措施并落实

  1

  无措施扣1.0,有措施,落实不力扣0.5

  精神文明建设

  3

  1、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能自觉维护公众利益,遵守大厦的各项管理规定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设有学习宣传园地,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大厦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管理效益

  4

  l、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98%以上

  2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

  2、提供便民有偿服务,开展多种经营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本大厦物业管理经营状况

  1

  盈利1.0,持平0.5,亏本0

  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一 基础管理 21

  1、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 符合1.0.不符合0

  2、已办理接管验收手续 1 符合1.0,不符合0.3

  3、由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1 符合1.0.不符合0 4

  4、建设单位在租售厂房前。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 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符合0.5,不符合0

  5、在房屋销售合同签订时,购房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 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符合0.5,不符合0

  6、建立维修基金,其管理、使用、续筹符合有关规定 1 符合1.0,已建立但管理、使用、续筹不符合规定扣0.5,未建立0

  7、房屋使用手册、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业主与使用人公约等各项公众制度完善 1 完善l.0,.基本完善0.5、不完善0

  8、业主委员会按规定程序成立,并按章程履行职责 1 符合1.0.基符合0.5.不符合0

  9、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1 符合1.0、基符合0.5,不符合0

  10、物业管理企业制订争创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1 符合1.0、不符合0

  11、工业区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标准,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考核办法 2 制度、工作标准建立健全1.0。主要检查:物业 管理服务工作程序、质量保证制度、收费管理 制度、财务制度、岗位考核制度等每发现一处 不完整规范扣0. 2;末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扣 0.5.未制定考核办法扣 0.5

  12、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1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人无上岗证 书扣0.1;着装及标志符合0.3。不符合0

  13、物业管理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 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4、物业管理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 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维修基金收支情况 1 执行有关规定0.5。末执行0;公开0.5。末公开 0

  1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 完善,查阅方便 2 包括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 类、用途分类统汁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 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 料和台帐: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扣0

  16、建立业主及使用人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 查阅方便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 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 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2 符合2.0.没有值班制度扣0.5.末设服务电话 扣0.5,发现一处处理不及时扣0.2,没有回访 记录每次扣0.1

  18、定期向业主和使用人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 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95%以上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19、建立并落实便民维修服务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 100%,返修率不高于1%,并有回访记录 1 建立并落实0.5,建立但末落实扣0.2.末建立 扣0.5;及时率符合0.2,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 0.1;返修率符合0.2、不符合0:问访记录完整 0.1、记录不完整或无回访记录0

  二 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11

  1、区内各建筑物标志明显、设立引路方向平面图和路标、 驻工业区各单位名录标识在区内明显位置.企业铭牌及各 类标识牌统一有序 1 符合1.0.发现一处标志不清或没有标志扣0.2

  2、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 1 符合1.0.每发现"处私揩乱建或擅自改变房 屋使用用途扣0.5

  3、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是建材贴面的、无脱落;是玻 璃幕墙的。清洁明亮、无破损;是涂料的,无脱落、无污渍: 无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悬挂现象 2 符合2.0.房屋外墙是建材贴用的每发现一处落扣0.2,是玻璃幕墙的每发现一处破损或洁扣0.2,是涂料的每发现一处褪色不一致 扣0.2;每发现一处纸张乱贴、乱涂、乱画和乱 悬挂扣0.2

  4、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 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1 符合1.0、未按规定设置0;按规定设置,但不整 齐或有破损每处扣0.1、有安全隐患每处扣0.5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支架无锈蚀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6、区内住宅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致,不超出外墙面; 除建筑设汁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 架、遮阳蓬等 1 符合1.0.如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7、楼宇内楼梯、走道、扶手、天花板、吊顶等无破损;墙体整 洁,无乱张贴;共用部位门窗、灯具、开关等功能良好;卫生 间、水房等管理完好 1 符合1.0

  本文提要: ,如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8、共用楼梯、天台、通道、卸货平台等处无堆放工业原料、 废料、杂物及违章占用等。天台隔热层无破损 1 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9、房屋装饰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 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1 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10、机器设备单位面积重量不超过楼板承重限度。无危及 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 1 符合1.0,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三 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34

  (一)综合要求 4

  l、制订设备安全运行、岗位责任制、定期巡回捡查、维护保 养、运行记录管理、维修档案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设备及机房环境整治、无杂物、灰尘、无鼠、虫害发生、机 房环境符合设备要求 1 符合1.0.每发现-处不符合扣0.2

  3、配备所需各种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1 符合1.0。不符合0

  4、设备良好,运行正常.一年内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1 符合1.0,不符合0

  (二)供电系统 3

  1、保证正常供电.限电、停电有明确的审批权限并按规定 时间通知任用户 1 符合1,0,不符合0

  2、制订临时用电管理措施与停电应急处理措施并严格抉 何 1 符合1.0,临时用电措施或停电应急措施不符 合均扣0.5

  3、备用应急发电机可随时起用 1 符合1.0。不符合0

  (三)弱电系统 2

  1、按工作标准规定时问排除故障,保证各弱电系统正常工 作 1 符合1.0,发现一次不符合扣0.5

  2、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有记录并按规定 期限保存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四)消防系统 7

  1、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齐全、完 好元损,可随时起用 1 发现一处符合扣0.2

  2、消防管理人员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 处理各种问题 1 每发现一人不符合要求扣0.2

  3、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各区域 防火责任人 1 符合1,0,责任人不明确每发现一处扣0.2

  4、订有突发火灾应急方案,在明显处设立消防疏散示意 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1 无应急方案扣0.5、各种标志每缺少一个及每 发现一处不畅通扣0.1

  5、工业厂房装修需报消防部门审批.对装修过程严格监 管,装修完成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区内无火灾女全隐患,督促各用户与消防管理部门签订 消防责任书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0.5,未签订消防责任书扣0.5

  7、集体宿舍消防,用电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室内电线、插座 安装规范,无安全隐患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五)电梯系统 5

  1、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 1 符合1.0,不符合0

  2、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齐全,通风、照明及附属 设施完好,轿厢、并道、机房保持整洁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电梯由专业队伍维修保养;维修、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货 运电梯由专人管理操作,严禁超载.客梯严禁载货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4、运行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规定时问内到达现场维 修 1 符合1.0,不符合0

  5、运行出现险情后,应有排除险情的应急处理措施 1 符合1.0、不符合0

  (六)给排水系统 8

  1、建立工业区用水、供水管理制度、积极协助用户安排合 理的用水和节水计划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设备、阀门、管道工作正常、大跑冒滴漏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蓄水池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二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齐 全;水池、水箱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 2 符合2,0,每发现一项不符合扣0.5

  4、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水池、水箱周 围无污染隐患 1 没百管理措施扣0.5。水箱周围每发现一处隐 患扣0.

  5、限水、停水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和使用人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地下室、车库、设备房无积水,浸泡发生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7、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无大面积 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现象;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七)空调系统 3

  1、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水塔运行正常且噪音不超标, 无严重滴漏水现象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中央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 到达现维修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制订中央空调发生故障应急处理方案 1 无应急处理方案扣1.0,有方案但不完善或执 行不够的扣0.5

  (八)供暖供气系统 2

  1、锅炉供暖设备、煤气设备、燃气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北 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 1 符合1.0,不符合0

  管道、阀门无跑冒滴漏现象及事故隐患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四 共用设施管理 4

  1、共用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共用管线统一下地或人公共管道,无架空管线,无碍观 瞻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道路、楼道、大堂等公共照明完好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亮扣0.2

  4、工业区范围内的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五 保安及车辆管理 9

  1、工业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1 符合1.0,每有一起不符合扣0.2

  2、有专业保安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度,保安人员熟悉工业区的环境,文明值勤,训练有素,言语规范,认 真负责 2 符合2.0,无专业保安队伍扣1.0,值班及巡逻记录等不规范每处扣0.2

  3、综合工业区特点,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对货物(产品、设备)出门实行凭证通行制度 1 对特殊的部位要有相应的防范措施,每发现一 处无防范措施扣0.2,未实行通行制度扣0.5

  4、进出工业区各种车辆管理有序,无堵塞交通现象,不影响行人通行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5、工业区内停车场有专人疏导,管理有序,排列整齐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室内停车场管理严格,出入有登记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7、非机动车辆有集中停放场地,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有序,停放整齐,场地整洁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8、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 符合1.0,不符合0

  六 环境卫生管理 11

  1、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2、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清洁保洁 1 未实行责任制的扣0.5,无专职清洁人员和责 任范围的扣0.3,未实行标准化保洁的扣0.2

  3、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灭杀 1 每发现一处垃圾扣0.1,未达到垃圾日产日清 的扣0.3,未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扣0.3

  4、对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管理严格按规定分装,不得与其它垃圾混杂 1 符合1.0,不符合0

  5、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无擅自占用和堆放杂物现象;楼梯扶栏、天台、共用玻璃窗等保持洁净;工业区内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6、商业网点管理有序,符合卫生标准;无乱设摊点、广告牌和乱贴、乱画现象 2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7、无违反规定饲养宠物、家禽、家畜 1 符合1.0,不符合0

  8、工业区内废水、废气、废烟、噪音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无有毒、有害物质;贮放、清运管理有序;房屋外墙无污染;各类排气口安装统一有序,无安全隐患 2 符合2.0,发现一次环保部门下放整改通知扣 0.5,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七 绿化管理 3

  1、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无斑秃 1 长势不好扣1.0,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3、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 1 符合2.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八 精神文明建设 3

  1、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能自觉维护公众利益,遵守工业区的各项管理规定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2、设有学习宣传园地,宣传工业区管理、卫生、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知识,开展积极健康向上的活动;宿舍区设信息公告栏;设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未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

  九 管理效益 4

  1、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缴率98%以上 2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

  2、提供便民有偿服务,开展多种经营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3、本小区物业管理经营状况 1 盈利1.0,持平0.5,亏本

采编:www.pmceo.cOm

篇2: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2002年)

  建质[20**]1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第七条 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来自:www.pmceo.com)、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标准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

  技术司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建建技[1996]20号)同时废止。

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8)

  建设部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地局(住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

  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水、电气等费用,是一项方便广大居民,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指导、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代缴工作,努力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998年1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1998年12月5日

篇4: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2000)

  建住房[1999]261号

  为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未经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评定并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三、物业管理企业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资质等级和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8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50万平方米。

  5、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2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为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二)资质二级企业

  1、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企业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经理岗位证书,6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

  4、管理各类物业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计算基数是:

  (1)多层住宅8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4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6万平方米;

  (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他物业20万平方米。

  5、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建设部授予的“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10%以上的管理项目获得省级城市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区)称号;

  6、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7、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三)资质三级企业

  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经理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50%以上的部门经理、管理员取得从业人员的岗位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建立了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四、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在领取《临时资质证书》后(来自:www.pmceo.com),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物业管理企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级资质的评定。未获通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的资格。

  五、申请评定资 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和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复印件;

  5、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表。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由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审批;三级经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同意,可由地级以上城市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备案。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七、一级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企业只限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物来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企业只限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15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议标。

  八、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由资质等级评定初审部门提出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的需材料报初审部门,初审部门将审核意见报审批部门。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

  九、《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十、本试行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5: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

  (20**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

  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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