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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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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政[20**]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

1、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2、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3、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4、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5、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6、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第28号)及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对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进行了分等,并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测算,制定了我省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及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见附表1—6)。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

篇2: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政[20**]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

1、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2、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3、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4、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5、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6、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第28号)及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对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进行了分等,并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测算,制定了我省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及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见附表1—6)。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

篇3: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通知(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发展中国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个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土地调控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依法向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确保土地出让收支数据准确无误。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来自:www.pm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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