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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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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第94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农村困难居民就医,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仍然就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给予的诊疗收费优待。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设立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保障基本医疗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本办法施行后被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自被批准的下一季度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被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自被停止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第七条 救助对象在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百分之八十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一百元,家庭成员中的救助对象可以共享。门诊医疗救助不计入个人帐户,不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百分之五十给予救助。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六千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户口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三千六百元,户口在有农业户口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海县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四千二百元。此项救助只限救助对象本人享受。
前款所称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第九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

篇2: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办法

营政办发〔20**〕89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营口市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应急救助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全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救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助,是对在生活中遇到突发性困难或临时性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临时性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一、救助的原则
应急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和以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性救助为辅的原则。政府救助的重点是发生突发性困难后,靠自身力量和互助互济仍不能在短期内恢复和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居民。
二、救助工作的责任部门
在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的审批与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应急救助资金的筹集落实与管理。应急救助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三、救助的对象及条件
凡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家庭,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应急救助:
(一)在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就学援助、住房援助、采暖费减免、农村灾民救济等项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又遇突发性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影响基本生活的;
(二)虽未享受上述救助政策待遇,但家庭遇有突发性灾害损失或存在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使实际生活水平降至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造成生活一时难以维系的;
(三)在特定时期,由政府指定对某些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临时救助的。
为了体现应急救助的合(来自:www.pmceo.com)理公正,使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对虽遭遇突发性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但自身有能力维持基本生活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政府的应急救助。
四、救助的方式
应急救助要针对居民家庭的实际需求,采取以现金为主、款物结合的方式实施。一般情况下,对同一家庭实施应急救助的时间间隔应在3个月以上。
五、救助的标准
应急救助的数额要根据受救助居民遭受突发性灾害影响基本生活的程度,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原则上要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适应。
六、救助的审批程序
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申请应急救助的,以家庭为单位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在暂住地居住1

篇3: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政府令第94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是指农村困难居民就医,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仍然就医困难的,由政府给予的资金补助和医疗机构给予的诊疗收费优待。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设立的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督检查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保障基本医疗待遇的原则。
第六条 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
本办法施行后被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自被批准的下一季度起享受医疗救助。救助对象被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自被停止的当月起不再享受医疗救助。
第七条 救助对象在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百分之八十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一百元,家庭成员中的救助对象可以共享。门诊医疗救助不计入个人帐户,不结转下年使用。
第八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其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后个人承担的费用,由政府按照百分之五十给予救助。属于患有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六千元;属于患有其他疾病的,户口在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三千六百元,户口在有农业户口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海县的,每人每年的救助额度累计最高为四千二百元。此项救助只限救助对象本人享受。
前款所称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
第九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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