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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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

  (20**年8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清除冰雪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出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清除冰雪活动,适用本条例。

  清除冰雪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城市清除冰雪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区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省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落实相关职责。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负责制定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

  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的清除冰雪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实现清除冰雪范围内责任全覆盖。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公共广场,以及未确定责任人的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道的冰雪。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支路、巷道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内的冰雪;未设街道办事处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区的清除冰雪责任。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扫责任人:

  (一)临街的建筑物墙体或者围栏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临街单位和工商业户为责任人。

  (二)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三)露天集贸市场、封闭式或者收费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收费单位为责任人;没有收费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五)机场高速等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为责任人。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单位的自用自管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区域,管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清扫冰雪责任区域未确定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

  第八条城市清除冰雪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采取市场化方式清除冰雪的,清扫、装运冰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负责加强灾害性降雪的预测预报,并向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信息。可以预警的灾害性降雪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第十条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期间,城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二)征用、调度社会清除冰雪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三)实施交通管控措施,拖移妨碍清除冰雪作业的占道车辆;

  (四)适当调整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上课时间;

  (五)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错峰错时安排;

  (六)其他应急措施。

  组织冰雪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当地军事机关或者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

  第十一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冰雪,应当及时清除,保持道路畅通。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含其桥梁、坡路车行道)的冰雪清扫,属于小雪、中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以内完成;属于大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48小时以内完成。城市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清扫,按照小雪、中雪、大雪的量级,应当分别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以内完成。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含其桥梁、坡路车行道)的冰雪外运,应当在同量级降雪清扫时限后的12小时以内完成;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应当在同量级降雪清扫时限后的24小时以内完成。

  鼓励即下即清,连续降雪超过12小时的,清雪责任单位应当进行清雪。

  暴雪(灾害性降雪)的清扫和外运时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应当在管线渗漏修复后3日内,完成清除和外运。

  第十二条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应当露出原路面;清扫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应当达到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清除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冰溜。无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除。

  公园、广场、风景区、景观带等区域,在保证行人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观。具体区域由管理部门确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冰雪清扫装运技术规范。

  第

  十三条 清扫的冰雪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交叉口、消防通道以及公共交通站台(点)、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冰雪,不得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不得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   第十四条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装运城市公共区域的冰雪。

  自用自管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责任人自行装运或者委托其他运输企业装运。居民区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清扫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到指定地点,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组织装运。

  冰雪装运应当场清雪净,装运的冰雪应当运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冰雪消纳场地,不得沿途遗撒或者倾卸。

  第十五条鼓励城市清除冰雪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剂,实行绿色清除冰雪。必要时,城市快速路、主要干路以及坡路、引桥、环岛可以使用融雪剂。使用融雪剂的道路和区域应当在4小时内完成清扫。融雪剂的撒播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融雪剂使用范围,并自行确定灾害性降雪时融雪剂的使用范围。

  融雪剂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采购的融雪剂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

  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堆放,并运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不得在树木、花坛、绿地及其周围堆放。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除冰雪作业标准定额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管理。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保养并入库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清除冰雪作业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设置禁行、缓行、绕行、禁停等交通标志。

  清除冰雪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对专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发安全作业装备。

  行人和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清除冰雪作业车辆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夜间实施清除冰雪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

  清除冰雪作业车辆在作业期间,可以在收费停车场免费临时停放。

  第十八条清除冰雪作业时,不得损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绿化带和景观带。

  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停放的车辆,不得妨碍清除冰雪作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前风挡明显位置上预留移动车辆电话,并按照清除冰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除冰雪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清除冰雪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社会投诉。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播发、刊登气象信息,并对清除冰雪工作开展不力、妨碍作业以及破坏作业成果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的;

  (二)灾害性降雪发生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组织、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四)未按照规定指定集中处理含有融雪剂冰雪场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划分和落实清扫冰雪责任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质量标准完成组织清除冰雪任务的;

  (三)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

  (四)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采购、分发、使用融雪剂的;

  (六)未按照规定管理政府采购的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三)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停放车辆妨碍清除冰雪作业,无法联系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移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冰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灾害性降雪)根据国家气象部门发布的量级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国有重点林区、垦区内的小城镇的清除冰雪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

  其他建制镇的清除冰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2:柴油机积炭清除方法

  柴油机积炭清除方法

  常见工程机械柴油机的缸盖、缸套、活塞、活塞环、气门、喷油器等零件以及燃烧室在使用一段时间后,表面会黏着一层积炭。积炭是由于柴油及渗入汽缸中的机油燃烧不完全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的混合物,它具有密实、疏松、柔软等形态,颜色从黑至灰白,形成部位的温度约为200℃。由于积炭的导热性较差,零件表面大量积炭将导致零件局部过热,使其刚度、强度下降,严重时还会造成喷油器偶件烧结、气门烧蚀、活塞环卡死和拉缸等严重事故。同时,高温颗粒积炭在燃烧室内还会引起表面点火,造成功率下降(试验表明功率会下降2%~15%),以及使燃烧室的容积减小,实际压缩比增大,造成早燃和暴燃等不良现象。此外,积炭的大量聚积,还会污染润滑系统,堵塞油路和滤清器,缩短柴油机的使用寿命,因此在修理时必须清除积炭。

  1、机械法

  机械法是采用钢丝刷、刮刀或砂布来清除积炭的方法。可按照零件清洗部位的形状做成专用刷子和刮刀:如对喷油器孔周围的积炭,可用细铜丝刷刷净;对压力室的积炭可用铜丝做成的专用通针插入以刮净;对气门导管、气门座的积炭,可用圆柱形金属刷来清除。机械法消除积炭工效低、清除质量差,有些部位难以刮除干净,还会留下许多细小划痕,成为新积炭的积聚点,增大了零件的粗糙度。因此,对精度高的零件一般不宜采用此法。

  2、化学法

  化学法是使用一种化学溶剂——退炭剂将零件表面的积炭软化,使其失去与金属结合的能力,然后将软化的积炭除去的方法。此法除积炭的效率高、效果好,不易损坏零件表面。退炭剂一般由积炭溶剂、稀释剂、缓释剂和活性剂4种成分组成。

  退炭剂的种类较多,按金属零件材质的不同可分为钢件退炭剂和铝件退炭剂,有些退炭剂中含有对铝制品起化学腐蚀作用的成分(如苛性钠),所以只适用于钢件退炭。使用无机退炭剂时要将溶液加热到80~90℃,使零件在溶液中浸泡2h,待积炭软化后取出;然后,用毛刷刷除软化的积炭,再用含有0.1%~0.3%的重铬酸钾的热水清洗;最后,用软布擦干,以免锈蚀。有机退炭剂是由有机溶剂配制而成的退炭溶剂,其退炭能力强,对金属无腐蚀作用,且可在常温下使用,主要用于精密零件的退炭。退炭剂的配方可列出3种。

  配方Ⅰ:醋酸已酯4.5%、乙醇22.0%、丙酮1.5%、苯40.8%、石醋1.2%、氨水30.0%。配制时,只要按上述重量百分比称重后混合均匀即可。使用时,将零件放入溶剂中浸泡24h;取出后用毛刷蘸汽油,刷除软化的积炭即可。

  此溶剂对铜有腐蚀作用,所以不适用于铜制零件的退炭,但对钢铁、铝件无腐蚀作用。此配方同时具有去除旧漆层的作用。使用时作业环境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

  配方Ⅱ:煤油22%、松节油12%、油酸8%、苯酚35%。配制方法是,先将煤油、汽油、松节油按(重量)比例混合后,再与苯www.pmceo.com酚、油酸混合,加入氨水后不断搅拌,直到呈橙红色透明液体。使用时,将需退炭的零件放入溶剂中浸泡24h,待积炭软化,取出后用汽油刷除。该配方不适用于铜制零件。

  配方Ⅲ:初馏柴油40%、软肥皂20%、混合粉30%、三乙醇胺10%。配制时,先将混合粉加热到80~90℃,在不断搅拌下加入软肥皂,当其全部溶解时再加入初馏柴油,最后加入三乙醇胺。使用时,将零件放入密封容器中,用蒸汽加热到80~90℃,浸泡2~3h。该配方对金属无腐蚀作用。

  积炭对柴油机的使用性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修理过程中,可以根据积炭的形成部位以及自身条件,选择具体的实施方法,以便有效地清除积炭。

篇3: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2014年)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

  (20**年8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清除冰雪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出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清除冰雪活动,适用本条例。

  清除冰雪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城市清除冰雪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区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省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落实相关职责。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负责制定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

  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的清除冰雪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实现清除冰雪范围内责任全覆盖。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公共广场,以及未确定责任人的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道的冰雪。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支路、巷道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内的冰雪;未设街道办事处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区的清除冰雪责任。

  第七条 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扫责任人:

  (一)临街的建筑物墙体或者围栏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临街单位和工商业户为责任人。

  (二)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三)露天集贸市场、封闭式或者收费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收费单位为责任人;没有收费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五)机场高速等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为责任人。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单位的自用自管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区域,管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清扫冰雪责任区域未确定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

  第八条城市清除冰雪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采取市场化方式清除冰雪的,清扫、装运冰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负责加强灾害性降雪的预测预报,并向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信息。可以预警的灾害性降雪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第十条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期间,城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二)征用、调度社会清除冰雪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三)实施交通管控措施,拖移妨碍清除冰雪作业的占道车辆;

  (四)适当调整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上课时间;

  (五)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错峰错时安排;

  (六)其他应急措施。

  组织冰雪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当地军事机关或者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

  第十一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冰雪,应当及时清除,保持道路畅通。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含其桥梁、坡路车行道)的冰雪清扫,属于小雪、中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以内完成;属于大雪量级的,应当在降雪停止后48小时以内完成。城市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清扫,按照小雪、中雪、大雪的量级,应当分别在降雪停止后24小时、48小时和72小时以内完成。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含其桥梁、坡路车行道)的冰雪外运,应当在同量级降雪清扫时限后的12小时以内完成;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应当在同量级降雪清扫时限后的24小时以内完成。

  鼓励即下即清,连续降雪超过12小时的,清雪责任单位应当进行清雪。

  暴雪(灾害性降雪)的清扫和外运时限,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应当在管线渗漏修复后3日内,完成清除和外运。

  第十二条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坡路车行道以及人行道的冰雪,应当露出原路面;清扫其他道路和区域的冰雪,应当达到不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标准。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清除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冰溜。无管护单位或者使用人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除。

  公园、广场、风景区、景观带等区域,在保证行人安全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保留冰雪景观。具体区域由管理部门确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冰雪清扫装运技术规范。

  第

  十三条 清扫的冰雪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交叉口、消防通道以及公共交通站台(点)、垃圾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周围堆放冰雪,不得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不得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   第十四条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装运城市公共区域的冰雪。

  自用自管区域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责任人自行装运或者委托其他运输企业装运。居民区的冰雪需要外运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清扫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到指定地点,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组织装运。

  冰雪装运应当场清雪净,装运的冰雪应当运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冰雪消纳场地,不得沿途遗撒或者倾卸。

  第十五条鼓励城市清除冰雪少用或者不用融雪剂,实行绿色清除冰雪。必要时,城市快速路、主要干路以及坡路、引桥、环岛可以使用融雪剂。使用融雪剂的道路和区域应当在4小时内完成清扫。融雪剂的撒播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本条例规定的融雪剂使用范围,并自行确定灾害性降雪时融雪剂的使用范围。

  融雪剂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分发。采购的融雪剂及其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

  含有融雪剂的冰雪,应当单独堆放,并运送到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集中处理,不得在树木、花坛、绿地及其周围堆放。

  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清除冰雪作业标准定额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清除冰雪机械化程度。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管理。机械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修保养并入库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寿命。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清除冰雪作业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控措施,设置禁行、缓行、绕行、禁停等交通标志。

  清除冰雪作业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对专业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并配发安全作业装备。

  行人和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清除冰雪作业车辆以及现场作业人员。夜间实施清除冰雪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反光标志。

  清除冰雪作业车辆在作业期间,可以在收费停车场免费临时停放。

  第十八条清除冰雪作业时,不得损坏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树木、绿化带和景观带。

  第十九条在街路两侧停放的车辆,不得妨碍清除冰雪作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前风挡明显位置上预留移动车辆电话,并按照清除冰雪作业要求移动车辆。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除冰雪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清除冰雪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社会投诉。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清除冰雪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播发、刊登气象信息,并对清除冰雪工作开展不力、妨碍作业以及破坏作业成果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制定城市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的;

  (二)灾害性降雪发生时,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组织、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四)未按照规定指定集中处理含有融雪剂冰雪场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划分和落实清扫冰雪责任区域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质量标准完成组织清除冰雪任务的;

  (三)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的;

  (四)督导、检查清除冰雪工作不力的;

  (五)违反规定采购、分发、使用融雪剂的;

  (六)未按照规定管理政府采购的清除冰雪机械设备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三)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停放车辆妨碍清除冰雪作业,无法联系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移动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冰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融雪剂的,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

  (二)未按照要求堆放或者运送含有融雪剂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小雪、中雪、大雪、暴雪(灾害性降雪)根据国家气象部门发布的量级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国有重点林区、垦区内的小城镇的清除冰雪工作,按照本条例执行。

  其他建制镇的清除冰雪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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