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新乡市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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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政办[ 20** ] 17号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供热工程市场秩序,保证供热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供热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应当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热工程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四条外地来新的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我市从事供热工程建设活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供热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供热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供热工程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供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条供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来自:www.pmceo.com),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新乡市供热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承诺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建的供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供热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供热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第十三条新建的供热工程在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将有关工程竣工

  资料,移交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供热工程的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采暖期。保修期内系统出现问题的,维修合格后,维修部分的保修期顺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造成不合格建设工程的,应当无偿进行整修、返工。整修后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定,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交付使用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出现倒塌、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供热工程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新乡市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政办[ 20** ] 17号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供热工程市场秩序,保证供热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供热工程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企业,应当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含安全内容),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供热工程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

  第四条外地来新的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我市从事供热工程建设活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供热工程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供热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供热工程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供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第十条供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来自:www.pmceo.com),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新乡市供热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承诺书》、《文明施工承诺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建的供热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供热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供热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参加供热工程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联网供热。

  第十三条新建的供热工程在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将有关工程竣工

  资料,移交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供热工程的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个采暖期。保修期内系统出现问题的,维修合格后,维修部分的保修期顺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造成不合格建设工程的,应当无偿进行整修、返工。整修后的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认定,在保证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交付使用并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出现倒塌、裂缝等重大质量问题,由责任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供热工程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小区消防培训简报

  小区消防培训简报

  01培训背景与目标

  为了提升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及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火灾的能力,确保小区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我公司于近日组织了一场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活动。本次培训旨在通过专业的讲解和实地演练,使大家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02培训内容概述

  本次培训邀请了市消防支队的专家进行授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火灾的成因与预防措施:专家详细讲解了火灾的常见原因,如电器短路、燃气泄漏等,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定期检查电器线路、正确使用燃气设备等。

  消防器材的使用与维护:培训中,专家介绍了各类消防器材的功能和使用方法,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强调了定期检查和维护的重要性。

  火灾应急疏散与自救互救:专家就火灾发生时的应急疏散流程和自救互救技巧进行了详细讲解,包括如何正确使用湿毛巾、如何快速找到安全出口等。

  消防法律法规与责任意识:培训还涉及了消防法律法规的普及,强调了每个人在消防安全中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大家的法治意识。

  03培训效果与反馈

  本次培训取得了显著成效,参训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通过专家的讲解和实地演练,大家不仅掌握了基本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还增强了应对火灾的自信心和自救能力。同时,培训也提高了大家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为小区消防安全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04后续工作计划

  为巩固培训成果,我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通过模拟火灾场景,让员工和业主在实际操作中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通过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定期发布消防安全知识和提示,提醒大家时刻保持警惕。

  完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更新和完善消防设施。

  建立消防安全档案:为每个业主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记录其参与消防安全培训、演练等情况,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通过本次消防培训活动,我们深刻认识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未来,我公司将继续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员工和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确保小区的安全稳定。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业主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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