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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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建设局:

  根据闽政(20**)15号文“福建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确定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厦委(20**)019号文的要求,针对我市物业管理的特点和社区建设发展纲要的要求,充分发挥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中的主导作用,现将有关划分办法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遵循共同设施、设备资源共享,便于物业实施统一管理,有利于社区建设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环境的原则。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原则上应以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图,立项或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

  三、对另散建设的未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处于同一街区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相关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可以划入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区属地域的设立范围一致;

  (五)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万平方米为宜;

  (六)其它区、街认为需考虑的因素。

  四、物业区域的划分由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据需要与合理原则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召开业主大会。

  各区建设局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使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更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篇2: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2003年)

  津房物〔20**〕321号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的原则。

  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原有住宅建筑规模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按照市、区级道路或者河、湖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可以将几个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会,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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