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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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第八十五条为了在物业公司经营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坚持按合法程序办事,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合同、委托合同等经济合同。

  第八十七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八条 公司内部各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任何部门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二节管理职责

  第八十九条经济合同在总经理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第九十条公司办公室为公司经济合同归口管理科室;公司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或参与经济合同的洽淡、拟订、审核、履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节合同的承接

  第九十一条合同洽谈过程中,承办部门要把握合同的性质、内容、进度、合同额及合同的法律程序。在订立合同前,必须认真了解、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支付合同经费能力及其资信资格情况等,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并存查备案。

  第九十二条对某些重大合同,在洽谈前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汇报。对较大项目或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应征得公司领导的同意。

  第四节合同的签订

  第九十三条合同签订实行合同会签制,公司所有经济合同签订均须经总经理签发,具体按照《经济合同流转单》(见附件)要求。

  第九十四条所有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对于合同的条款须有全面、正确的理解,对于选择的条款和不采用的条款应明确标注,以免产生误解。无示范合同文本的应按经济内容性质签订相应合同。

  第九十五条合同签订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流转单”视为书面授权委托证书,委托代理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五节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六条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各承办部门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按照约定及时向对方催促履约,对方履约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合同有变更、解除及增添内容的,应仍按经济合同流转单要求流转,续订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纳入主合同范畴进行管理。

  第九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应注意质量与进度的把握,同时也应主动接受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对质量及进度的监督检查。

  第九十九条终止合同后二个月内应按本公司有关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资料归档,资料包括双方往来信件、传真、函电、票据、单证等。

  第一〇〇条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问题,根据问题大小及性质的严重性,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一〇一条非我方因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中止的合同,由承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一〇二条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寻找法律依据,并向公司领导汇报,以便通过法律程序妥善解决。

  第六节合同的管理

  第一〇三条合同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后按合同的流程规定签字、盖章和归档。合同文本在两页及以上须加盖骑缝章。

  第一〇四条合同文本正本经双方签约后存办公室壹份,承办部门、财务等执副本若干份。

  第一〇五条公司财务要做好合同收、付款统计和汇总与各业务部门进行对帐。每季度及年度付款情况须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七节责任及附则

  第一〇六条公司不允许部门或个人以部门或私人名义(职务技术成果)对外签订业务合同,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一〇七条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单位利益而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2: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 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 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 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 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条 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 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条 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 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 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3:建筑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相关合同的管理工作。

  (二)合同签订依据和原则

  1、《合同法》和国家规定的合同范本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3、签订合同必须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4、合同签约过程中,严格遵照初审、评审和审批的评审程序执行;

  二、合同的分类、审批、签订、职责和实施

  (一)合同分类及范围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主要分为对内经济合同和对外经济合同两大类。

  1、内部经济合同:主要指**公司内部所属各部门之间的机械租赁合同、周转设备料租赁合同、各类合同。

  2、对外合同:主要指除内部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公司工程施工合同、联营协作合同、分包合同、机施公司对外合同及与下属各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均属对外合同。

  3、各职能部门、合同管理职责及评审流程

  按初审和评审程序进行,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项目部、职能部门(科室)负责初审,组织合同评审;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法定代表人或经授权的代理人在权限规定范围内为经济合同的最终签批人。所有合同评审三总师为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部长为第二责任人,即为合同评审直接责任人。

  外部合同审批、签订流程:

  (1)公司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500万元以内: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分管领导评审→相关三总师审批→委托人或项目责任人签署。

  公司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分管领导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审批→分管领导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公司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 :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分管领导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分管领导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2)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500万元以内的: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科室科长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总经理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科室科长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总经理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审批→总经理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对外分包、联营挂户、联营合作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科室科长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总经理评审→相关三总师评审→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总经理签署、项目责任人签署。

  内部合同审批、签订流程:

  承办部门项目经理评审→职能部门部长评审→分管领导评审→相关三总师审批→分管领导签署(总经理签署)、项目负责人签署。

  1、市场部

  (1)负责公司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起草和与发包方的合同签订工作,经市场部、经营稽核部、总经济师评审,董事长审批后由总经理进行签署。或由公司委托授权进行签署。

  (2)与发包方的合同签订,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内的由法人签署;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施工承包合 同的签署,或由公司委托授权进行签署。

  2、经营稽核部

  (1)负责以公司资质承接的工程内部分包协议签订工作。

  (2)负责公司与所属项目部生产经营责任书的起草和签订工作,由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责任书签署。公司与所属项目部签订的任何合同指标一经确定需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且不得随意降低,如进行指标调整需申请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整。

  (3)合同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由与所属项目部直接签订生产经营责任书,且须向公司经营稽核部报备;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须执行评审制,生产经营责任书须经经理、总经济师、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由总经理(或董事长)、项目经理进行责任书签署后报经营稽核部存档。与项目部签订的经营责任指标需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方可签订,不得随意进行降低,如有指标调整需经总经理办公费通过后方可调整,对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营责任指标调整,需报公司经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方可调整。

  (4)负责对公司所属项目部、项目部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评审。公司直属项目部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稽核部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审批、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签署;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稽核部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审批、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签署;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稽核部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分管领导和项目经理签署。

  所属项目部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科长、经营稽核部部长、总经理、总经济师审批、总经理和项目经理签署;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科长、经营稽核部部长、总经理、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和项目经理签署;分包工程、分包挂户、联营合作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经理、经营科长、经营稽核部部长、总经理、总经济师、总经理评审、董事长审批、总经理和项目经理签署。

  (5)负责联营公司(事业部)挂靠工程内部分包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由事业部第一责任人、经营稽核部、事业部分管领导、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审批,分管领导和事业部第一责任人进行合同签署。

  (6)负责对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评审工作,由项目经理、经营稽核部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审批、总经理、项目经理签署。

  (7)参加对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的评审。

  3、总经理办公室

  负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工作。由总经办主任、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审批、总经理签署。

  4、联营公司(事业部)

  (1)负责工程挂靠分包合同的起草和评审工作。

  (2)负责事业部挂靠分包工程第一责任书的签订工作,由联营公司(事业部)第一责任人同现场代表进行第一责任书的签署,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合同一并送交经营稽核部存档。

  4、行政部

  (1)负责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工作。

  (2)主审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项目经理签署。

  (3)负责公司与项目部的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合同书的起草和签订工作,分管领导审批。

  5、设备管理部

  (1)负责设备购置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工作。

  (2)主审项目部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由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长,项目分管领导、总经济师评审、总经理、项目经理签署。

  6、财务部

  负责资金借贷、融资合同的起草、评审和签订工作,由财务部、总会计师负责评审、董事长审批,总经理、总会计师进行合同签署。

  7、人力资源部

  负责项目部与劳务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起草和签订工作。

  8、工程部

  对项目部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目标责任书的起草和签订工作,项目经理、工程部部长评审、总工程师审批。

  9、项目部

  (1)用资质中标签订的1000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评审制,须经公司主控部门评审后方可签订。

  (2)项目部自主进行的报备类合同:30万元以下的劳务分包合同;75万元以下的专业分包合同,应由项目部经理、项目总工及核算员四人进行自评,且有自评记录,方可由项目经理进行签署。

  (3)负责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的起草和签订工作。工程承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和材料采购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起草后3日内,合同报送职能部门审核和评审后方可签订,正本交档案室保存建档,副本发至经营稽核部和相关部门存档。

  (4)负责与劳务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书。

  (三)对外分包、联营挂户合同的责任主体是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和合同履行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董事长、总经理为审核责任人,不承担合同履行的职责责任。

  (四)合同管理

  1、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实施部门将合同、竣工结算书或财务手续报送经营稽核部,经整理后的送档案永久保存。

  2、签订外部合同必须使用标准文本、行业规定范本或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要求的合同文本。

  3、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等都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一经签订,以上文件必须交公司经营稽核部存档。

  4、重大的合同变更按合同签订程序执行。

  5、劳务分包合同书和劳务工合同书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材料采购合同按供方提供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印制的合同书;劳务分包合同附件、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土石运输合同等统一由公司经营稽核部制定范本参照执行,项目部可在范本条款基础上进行细化,但主要合同条款不得删除或弱化。

  6、凡参与工程项目施工承包的自然人或部门,无论其承包工作量大小都要先签订合同。

  7、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是签订合同的依据,各部门必须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8、合同主体由各合同职能部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作为合同附件组成部分存档。

  9、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按合同的评审要求和流程各职能部门评审完成,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按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做好盖章记录。

  10、由项目部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经济合同,按合同签订的额度大小和规模以报备、评审、报批制度要求完成合同评审程序后,方可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严禁加盖项目部公章(通过申请取得公司授权的除外)。

  11、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的信函、传真等资料各职能部门及合同履行部门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作为合同的附件报公司档案室。

  12、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正本由档案室归档保存,副本由经营稽核部和相关部门保存;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正本由档案室归档保存,副本由经营稽核部及相关部门和项目部保存;项目部合同由委派核算员按年度分类统一存档。

  (五)合同编码的编排要求

  1、工程分包类合同的编码:

  年度分包-项目部(简称)-顺序码;(顺序码编号为3位数的阿拉伯数字)

  2、工程劳务类合同的编码:

  年度劳务-项目部(简称)-顺序码;(顺序码编号为3位数的阿拉伯数字)

  3、工程材料类合同的编码:

  年度材料-项目部(简称)-顺序码;(顺序码编号为3位数的阿拉伯数字)

  4、工程机械类合同的编码:

  年度机械-项目部(简称)-顺序码;(顺序码编号为3位数的阿拉伯数字)

  5、每月末进行劳务费、分包工程结算费用审核时,项目核算员将本月签订的劳务合同、物质设备租赁合同台帐通过平台报送经营稽核部备案。

  (六)项目经理对授权范围内合同的签订、履约、变更、终止承担全部责任。

  (七)处罚

  1、凡无合同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机械租赁结算,按违规额度由项目经理及责任人赔偿;按结算额的10%由项目部进行赔偿,由公司财务部直接扣转。其中5%由项目部承担;5%由个人承担(70%项目经理,20%项目总工,10%核算员)。

  2、对于机械设备使用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使用的机械设备、无合同的零星机械的使用,须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电话)报告公司物资设备部审批,经公司批准后方可租用,但费用仅占测定机械费总额的3%以内。

  3、对于超预算用量的主材、大宗材料、按超预算用量的10%进行赔偿(其中:项目经理承担50%,相关责任人承担50%);机施公司油料超耗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5%,超出部分按超出油料额度的30%进行赔偿(其中:项目经理承担50%,相关责任人承担50%)。

  4、对于超量、超价结算的,按超量、超价额的30%以上由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由公司财务部直接扣转。由责任人全额承担(70%项目经理,20%项目总工,10%核算员)。

  5、相关人员如对上述条款的违规行为及时向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结算前汇报的给予免责;结算后3天内汇报的未造成损失的,对汇报人给予免责;对3天内汇报的造成损失的,对汇报人给予50%责任免除。

  (八)本规定由公司经营稽核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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