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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值班员交接班规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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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电值班员交接班规程(五)

  (一)接班员须知

  1、上一班设备运行情况;

  2、正在检修的设备情况;

  3、仪表指示是否正确;

  4、设备故障处理的经过和结果。

  (二)交接班程序

  1、按规定时间由交班员工主持交接班。

  2、列队于模拟图板前,交班背对图板,接班面对图板。

  3、交班宣读本班工作情况记录及当前运行方式。

  4、交接班双方会齐共同巡检设备一次,接班检查,交班随从巡查。

  5、报告检查结果。

  6、正常:接班人员签字,交接班结束。

  7、不正常:由交班负责处理,接班配合;一时难以完成的,转接班继续进行。

  8、交接班情况记录在当值日志上,双方签名确认。

  (三)交接班暂停

  凡有下列情况不得交接班,必要时须立即通知值班主管到场处理。

  1、设备记录与实际运行状况不符时。

  2、交接班人数不齐或不在场时。

  3、当值员精神状态不良,包括疲倦、醉酒、伤病等时。

  4、设备有故障在抢修中,而又必须交接双方共同处理时。

  5、设备运行有异常而又找不出原因或运行情况不明时。

篇2:某医院供水供电管理制度(4)

  医院供水供电管理制度(四)

  1、做好全院用水用电的计划管理,组织好用水用电制度实施检查,管理全院水电管网的总体布局。

  2、按时查抄用户水电使用量表,核算水电费都交财务科。

  3、组织好节约用水,用电的宣传工作,检查,监督水电设施的完好情况,出现故障及维修.

  4、临床科室需要新增添加用水,用电设施时,在施工前应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经批准都方可施工.

  5、随时检查水电供应系统.如需要停水停电作业时,应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并做好备用电源的管理.

  6、值班人员要在岗在位,水电操作人员要熟悉供水,供电设施,掌握水电供应设施的操作规范.

  7、管理好院内高压,低压配电房的配送工作,保护好配电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

  8、定时对供水供电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用水用电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篇3:供电所反习惯性违章奖惩规定

  供电所反习惯性违章奖惩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奖惩分明,重奖重罚的原则,确保人身与设备的安全,根据省、市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反习惯性违章奖罚规定。

  (一)、处罚

  1、除规程规定允许无票作业和无票操作外,发现一次无票作业和操作,扣罚工作负责人100元,工作班成员50元或值班负责人和监护人50元,单位领导100元。

  2、开工前不宣读工作票,不向工作班成员讲明工作任务和带电部位者,罚工作负责人50元。

  3、开工前未进行安全工作交底及危险点分析,罚工作负责人50元。

  4、对工作票和配电修理票中所列安全措施填写不全和布置不当或与实际不符者,发现一次罚工作负责人50元,当事人20元

  5、不按时巡视设备或巡视不到位者,罚当事人50元。

  6、高、低压线路上作业,未进行验挂接地线或地线装设不足及位置错位者,罚工作负责人100元,工作班成员50元。

  7、在高低压同杆架设的线路上进行高、低压线路停电作业,另一条线路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者,罚工作负责人100元,当事人50元。

  8、在交叉跨越的线路上停电作业,对跨越的带电线路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罚工作负责人50元。

  9、线路停电后,未验电和挂地线就登杆作业或跨越线路者,罚当事人50元,罚工作负责人20元。

  10、部分停电,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者,罚工作负责人50元。

  11、操作时监护人不到位,失去监护作用者,罚监护人50元。

  12、检修中不经领导批准,擅自扩大或变更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者,罚工作负责人50元。

  13、进入设备或作业不带安全帽者,罚当事人50元。

  14、高压跌落保险或开关,三相停电后,用手摘挂保险或开关者,一经发现罚当事人200元。

  15、发现领导违章指挥,工作班成员未提出者,罚领导100元,当事人50元。

  16、绝缘工具不按规程规定期限按期试验,罚领导50元。

  17、工作中虽带安全帽,但帽带未系者,罚当事人20元。

  18、使用不合格梯子和绝缘工具,或者不正确使用者,罚当事人20元。

  19、用金属丝片代替保险者,罚当事人100元。

  20、在未停电的情况下,用金属或非绝缘物测量设备或导线,罚工作负责人100元,当事人50元。

  21、值班人员玩忽职守,脱岗,岗上睡觉,罚当事人50元,单位领导50元。

  22、值班或线路作业期间饮酒、打扑克、打麻将,罚当事人50元,单位领导100元。

  23、不办理手续或作业未经批准,自行开工施工,罚领导100元,工作负责人50元,并追究领导责任。

  24、未经安监部门同意,随意拆除安全措施者,罚工作负责人50元,当事人20元,领导50元。

  25、隐瞒事故不报者,罚单位领导和负责人各50元。

  26、发生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扩大事态者,罚单位领导200元,专职人员50元。

  37、对上级局或县局检查发现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改者,罚单位领导100元,当事人50元。

  38、上级发放文件、规定,不认真传达落实和保存者,罚单位领导和负责人各50元。

  39、缺少防火器材超过一种以上者,每种罚单位领导100元,负责人50元。

  40、各种记录没填或填写不全者罚责任者50元。

  (二)、奖励

  在全年生产中,没有发生一次违章作业的单位,年终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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