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社区停车场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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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停车场管理方案

  1岗位配置和时间安排

  2岗位职责

  项目负责人职责

  1. 在居委会及业委会授权下,进行停车场所有工作的管理;

  2. 负责所管辖区内各停车场的前期调研工作,积极对接业委会(或物管会)、居委会及相关政府部门,汇报停车管理思路,听取并分析相关意见形成记录;

  3. 组织收集业主服务需求及业主车辆信息,制定项目停车管理方案并报批公司领导审核、审批;

  4. 协调物业、居委会、街道等部门,组织进行小区停车管理方案的说明并进行公示;

  5. 组织业主按停车管理方案进行收费,并登记造册,录入系统;

  6. 负责指导、培训并监督车管员工作;

  7. 遵守账目“日清日结”原则,审核各项目资金收入情况,及时上报各项目收入数据;

  8. 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处理车场内各类突发情况;

  9. 维持车场车辆出入顺畅及停放有序等正常秩序;

  10. 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停车管理主管/领班职责

  1. 配合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经营计划;

  2. 组织实施项目经理负责人的现场工作安排;

  3. 巡视地面车场发现问题及时矫正员工的错误;

  4. 对突发事件按照规章制度处理;

  5. 专业化表格的准确填写以及员工的有效培训;

  6. 严格监管项目收费岗的收费流程;

  7. 按时参加区域组织的管理层培训以及到优秀项目参观学习;

  8. 培训员工岗位职责;

  9. 定期抽查员工技能,及公司下发的文件;

  10. 发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上报;

  11.按照经理安排处理突发事件,并做好记录向经理汇报。

  巡视岗岗位职责

  1. 负责对停车场内车辆的管理、服务和引导工作,检查并提示车主锁好车门窗;

  2. 军车、警车、重案组车辆、参观车辆等特殊车辆停放车位应上报主管、经理;

  3. 负责对区域内的月租车位看管,不得占用车位,乱停乱放;

  4. 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5. 雨雪天气及时上报经理并及时摆放沙袋;

  6. 做好对停放车辆的监护及车场的安全巡逻工作;

  7. 负责服务区域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场交通、停车秩序;

  8. 发现突发事件,做好记录向主管、经理上报;

  9. 负责停车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巡检工作,保持消防、照明、管线、标识等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发现有损坏现象及时报告主管、经理,并做好记录;

  10. 与其他各岗联系处理车辆进场问题,提高车位利用率;

  11. 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12. 熟悉掌握车场及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为客户提供问询服务,指引客户到达目的地。

  收费岗位职责

  1. 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岗,不迟到早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无故脱岗、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和精神面貌,文明服务、礼貌待人,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收费岗亭;

  3. 所有收费情况必须与客户当面结算,并且结算后,收费员应主动给予车主停车发票;

  4. 负责当班期间的收费岗亭物品、备用金等的清点、交接和设备设施的管理及清洁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5. 负责当班期间的所有表格、票据、现金的整理、核对及上交,保障表格的真实有效性,做好交接班记录;

  6. 对过往行人进行劝阻,告知其走绿色通道,对逆行车辆进行阻拦,维护现场秩序,并与巡视岗车管员保持联系;

  7. 负责协助主管灵活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3 人员标准

  停车场管理人员标准:年龄18-55岁,男性身高170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62厘米以上,会说普通话,无犯罪记录,无残疾,品行端正,有责任心。

  4 停车场运营所需要的相关需求

  为做好进场后,停车场运营的服务工作,需要贵司能为我司提供以下协助:

  (一)停车管理值勤办公室、宿舍及厨房等相关的支持,以便于开展后期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停车场进出口处需布有网络宽带,以备系统设备安装调试;

  5 停车场进场后的运营计划

  6 管理措施及收费标准

  1、总体管理目标与服务承诺

  1) 管理服务定位(服务口号):安全通畅、优质高效

  2) 五项管理目标

  对各项制度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保证管理与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有效性,确保在为“双榆树二区”所辖停车场提供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实现如下:

  2、八项服务承诺

  1)服务态度——主动

  运营管理服务属服务性行业,服务的对象是人,所以我们在“双榆树二区”所辖停车场的服务中要一切从“以人为本”这个基本原则出发,员工应发自内心为客户主动热情服务,落实首问责任制、首看责任制,积极响应客户需求,做到文明礼貌、语言规范、谈吐文雅、遵时守约、衣冠整洁、动作雅观、称呼得当。

  2)服务技能——娴熟

  服务技能是停车场工作的员工在服务过程中应该掌握和具备的必要技能,如秩序维护人员应具备规范的交通指挥手势,消防器材使用技能,管理人员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知识和专业知识。

  3)服务项目——齐全

  在做好业主方委托我们的日常管理服务所包含必要内容之外,还应努力拓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根据客户的要求,为客户度身定做服务的项目,使客户能享受到尽善尽美的服务。

  4)服务方式——灵活

  我们除了做到规范管理、依法管理外,还应设身处地地为客户着想,努力为客户提供各种灵活的服务方式,尽可能在办事手续、服务时间、服务范围等方面为客户提供方便。

  5)服务程序——规范

  服务程序是指停车场客户提供服务的先后秩序和步骤,如现金收费程序、保洁设备操作程序、应急处置程序等都要严格按规范实施。

  6)服务标准——统一

  服务标准是停车场提供高水平的具体体现。如对客礼仪标准、清洁标准等。从中体现公司员工待人接物和工作要求的一致性以及展现给客户的专业形象。

  7)服务制度——健全

  我们将结合”双榆树二区”所辖停车场的管理服务特性,制定并健全一整套规范、系统、科学的运行保障制度,以确保为客户提供稳定持续的服务。

  8)服务效率——快速

  服务效率是我们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限,应急客户所急,减少工作环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一项服务指标

  序号  指标名称 保证措施

  1 基础管理

  运营计划制订率

  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运营管理方案、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2 收费标准、管理规定公示

  在出入口设置明显的收费价目牌(表)和停车收费规则(收费价目牌(表)注明收费单位名称、计费单位和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停车库管理规定,入口设必要的警示标识。

  3 制度覆盖率

  建立完备的项目运作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控制、收费、车辆管理、秩序维护、保洁、设施设备、值班制度、应急预案等。

  4 记录完整率

  按规定建立项目资料目录并按目录建立项目档案,档案材料由专人负责。按照标准格式装订,按类别储藏放置,无破损、无污垢、无缺失。

  5 员工培训覆盖率

  制定项目《培训计划》,包含重点专项培训,《培训记录》覆盖所有岗位及人员,频次不低于1月1次,达到预期效果。

  6 工作检查覆盖率

  根据检查频次有效实施,检查发现问题能按时整改、有跟踪、有验证,得到闭环。

  7 工作环境整洁率

  工作环境整洁、现场管理有序、责任落实到人。

  8 工作报告及时率

  每周向业主方提交工作周报,每月向业主方提交工作月报。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突发事件、优秀事迹、下阶段重点工作等。

  9 首问责任制执行率

  落实首问责任制培训和检查机制。

  10 停车秩序维护管理

  24小时运作

  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保证在任何时间段 ,规定工作岗位上均有员工。

  11 通畅指标

  根据”双榆树二区”所辖的特点合理安排不同时段的人员投入,持续对员工进行培训,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练,确保服务过程流畅高效。

  12 交通指挥规范率

  员工正确使用交管部门规范的交通引导手势疏导车辆,保证停车场/库内车辆沿正确行驶顺序行驶,及时制止车辆逆行。

  13 现场巡视及时率

  安排专人实施现场巡视,检查车辆停放情况、车库公共设施设备、停车设施设备、标识标牌等的完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损坏及时上报。巡逻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1小时。

  14 交通阻塞处理及时率

  发现车辆故障造成交通阻塞时,组织人员快速到场疏导,同时通知故障牵引车到场。

  15 车辆剐蹭处理及时率

  车辆发生剐蹭时,员工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现场秩序维护和处理。

  16 车辆安全

  运用车辆识别系统核对出库车辆;秩序维护设置横向区域巡视岗覆盖停车库/场,配合纵向巡视岗提示车主规范停车,对安全隐患及时处置。

  17 夜间停车管理

  引导过夜车集中停放,向周边小区积极推广夜间停车。

  18 标识管理覆盖率

  建立标识管理台账,标识清晰、有效、无明显错漏。

  19 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管理及时率

  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项目无明显安全隐患(消防通道畅通、停车区域无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器材完好),消防点检每月1次全覆盖。

  20 安全责任事故

  通过对辖区危险源的评估和工作规程的设定,及定期的安全培训、演练和检查,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

  项目安全规程覆盖岗位各项工作,员工书面确认。

  21 停车收费

  收费规范执行率

  员工收费使用规范手势欢迎和送别,使用规范用语唱收唱付,向车主提供足额发票。

  22 收费速度

  确保收费员培训后测试收费速度后上岗,内部抽查收费速度并记录、改善。定期对收费系统设备综合性能进行检测、跟进维护效果,确保设备性能。

  23 票款安全

  保证每天备用金、发票与台账相符率100%。停车收入足额入账,不发生因收费系统、收费员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票款流失的现象。

  24 款项确认

  每日收取停车场/库/库临时停车收入后全额缴交并确认。

  25 收费报表及时率、完整率

  每日完成收费日报,附收费系统报表、特殊情况说明等证明文件。每月完成收费月报,包括各项停车收入,分析收费变化情况。

  26 停车管理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台账完整率

  收费系统建立台账、保养计划、维修保养记录。

  27 保洁

  保洁覆盖率

  通过日常保洁工作单和专项保洁计划的实施,确保服务区域全覆盖、无盲点。

  28 停车库保洁KPI指标达标率

  确保保洁人员投入充分,保障耗材供应及质量,建立项目内部自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9 突发事件处理

  应急预案完整率

  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解决突发事件。编制并不断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其中消防类预案演练全年不少于1次。

  30 突发事件通报率

  及时处置和向业主方报告运营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确保停车库管理范围内安全有序。

  31 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及时率

  在收到与服务有关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且在24小时内提交一份真实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诉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已经处理,则包含处理结果。

  3、机动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项 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原住居民

  优惠年租(第一辆)

  2000元/年/辆

  原则先确保一户一辆

  优惠年租(第二辆)

  2500元/年/辆

  租户

  优惠年租(第一辆)

  2500元/年/辆

  原则先确保原业主

  优惠年租(第二辆)

  3000元/年/辆

  原则先确保原业主

  说明:

  1.车位使用采取先到先得原则。第一年停车服务费前50个车位车辆9折优惠。

  2.停车服务费按年收取,不足半年或一年可按实际使用年限退还剩余服务费。(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3.未交费车辆可自由停放于社区指定的区域,前提为先到先得,当社会车辆占用时,无法停用。遇突发情况,停车管理可协助进行查找。

  4.停车管理团队可参与社区的文明建设,发扬合作精神,包括绿化、垃圾分类及社区相关活动。

  临时

  小型车6元/小时、大型车12元/小时,不足一个时间段不计费。

  7 停车场特殊情况处理程序

  1、发生偷车应急处理程序

  1)如发现车场中有偷车情况,应立即通知收费岗予以摄像控制。

  2)关闭停车场进出口闸门,以免窃贼逃逸。

  3)尽快报警。

  4)记录被盗车辆牌号、颜色、型号,记下窃贼人数和体表特征,及有否凶器、车辆行驶路线;勿阻闯关车辆。至警方人员到场后,将以上情况向其提供,并协助警方人员处理,记录到达警方人员情况,以备后查。

  2、发生火警、火灾处理

  3、发生车辆被损坏处理

  1)当管理人员发现停车场里的车辆发生损坏时,管理员应立即通知车主,并报告经理。

  2)属撞车事故的,管理员不得放行造成事故的车辆,应保护好现场做好记录及拍照等工作。

  3)发现楼上抛物砸车事故,管理员应立即制止,并通知肇事者对造成的事故进行确认。

  4)管理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如实写明车辆进场时间,停放地点、发生事故的时间以及发现后报告有关人员的情况。

  5)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车主、停车场)双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6)管理员协助车主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处理。

  4、停车场内交通事故

  1)管理员发现有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设备损坏的,应立即通知经理,并于现场抄录驾驶人详细资料,登记车车牌号码及驾驶执照等。

  2)在驾驶者面前用照相机记录现场情况,行车路线,方向角度,损坏情况等,让驾驶者自愿承诺赔偿书面文本。经理安排员工疏通车辆,禁止任何人围观。

  3)如被损坏之设施急需修理,须通知维修人员立即进行。

  4)如有需要,向公安报警。

  5)详细记录事情经过,上报公司。

  5、遭受暴雨或可能受到水淹影响处理

  1)当收到暴雨将至的通知,清洁人员应及时清理各下水口之垃圾。若停车场经常发生市政排水渠水倒流之情况,则应考虑将切断与市政排水渠相通,以防市政排水渠中之水倒流。同时准备相关停泊车辆车主之联络数据,以便突发情况之紧急联络之用。

  2)管理员搬运沙包摆放于停车场出入口相关位置,以防路面之雨水流入车库。

  3)经理根据雨势情况,对上述程序进行监管。并及时跟进实际情况,调动人员清理积水、疏通水沟及开启排水泵等工作,以免车库内车辆被水淹而遭受损失。并视情况是否需要通知相关人士将车辆驶离车场。

  4)如水势太大,雨水无法阻截而大量流入车库时,在出入口收费处摆放 “暂停车辆出入”之告示牌,通知收费岗暂停车辆离场收费工作后即安排安装防水闸。

  5)暴雨过后,经理应及时调度指挥各项清理工作,通知收费岗免收因临停车辆暂停离场而应交之费用,并恢复正常运作。

  8 专业化管理后带来的实际效果

  1、提升服务品质。在专业化运营管理模式下,专业的管理团队、统一的形象和标准、高效优质的服务,嫁接智慧科技,有利提升停车场综合服务水平和品牌形象。

  2、规范车辆秩序。有助于避免停车场的混乱与拥堵,缩短停车时间,保证交通顺畅,并可有效优化停车场的停车环境,规范静态交通秩序。

  3、保障停车场安全。专业化管理对于完善停车场管理制度,优化停车环境,提升停车场整体管理水平,以加强保障停车场安全与车辆安全。

  4、提高停车效率。可根据动态交通进行合理分流,充分利用区域停车资源,把车辆指引到就近就便停车位,达到渠化处理效果。确保地面及车库进出口道路畅通。有助于提高整体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尽快地疏散驶离的机动车流,确保动态交通通畅。

  5、缓解交通拥堵。减少无效交通,改善交通环境;减少尾气排放,节约能源消耗,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充分体现园区停车管理的职能作用。

  6、增加经营收益。借助于规模效应,能取得经济利益同时,也能实现更多的社会效益。

  7、减少收入流失。运用智能设备,对停车场进行收费管理,减少停车场人员成本。

篇2:安管部停车场管理规定

  安管部停车场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须按规定读卡交费,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调度。

  2、车况不良的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

  3、车辆进入后,按车场的指引箭头、提示语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时。

  4、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

  5、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6、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

  7、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请勿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

  8、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9、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管理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负责。

  10、驾驶员遗失电脑磁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执照和行驶证登记后方可离场。时租车辆电脑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人员登记的入场时间计算停车费,月租车须将失效卡收费处,并向发卡处联系补办。

篇3: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14)

  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

  (20**年12月27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改善停车状况,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则,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各种类型车辆的停车需求。

  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八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适时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前款的标准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确定具体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其中建筑面积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应当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其他新建住宅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有关设计规范和周边停车需求状况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并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方式提供。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二)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经批准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

  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安排资金建设公共停车场。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具体措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第十七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智能化管理等设施。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规划、建设停车场时,应当为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便利。

  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车位和明显标志,依照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划定适当区域供非机动车停放。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应当兼顾平战结合,并不得影响应急避险功能。结合人防要求建设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可按规定申请人防建设补助。

  第十九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经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定,可以对现有停车设施按照规定进行改造或者将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设置、改建为停车场,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建筑区划内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和人员疏散通道;

  (三)不得减少绿化面积;

  (四)符合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设计规范;

  (五)利用城市道路红线外至建筑物退道路红线之间的开放式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其车行通道、进出口占用城市道路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交通、市政等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确需改变的,应当公示征求意见后,征得市公安交通和市建设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从事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在取得商事主体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营者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四)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五)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予以备案;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市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二)停车场设施设备整洁完好,通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设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进出登记,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遵守公共停车位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小时停车服务;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

  第二十四条 停车场的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分类收费标准,并按照停车需求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地段的公共停车场实行较低收费。

  提倡停车场实行半小时之内免费停车制度。

  停车场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通用的停车费电子支付系统。

  第二十六条 鼓励停车场进行智能化停车系统建设。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实时向社会发布停车信息。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

  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专用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放。专用停车位错时停放信息可以利用停车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

  机关、事业单位专用停车位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错时停放。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施划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道路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

  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标准;

  (二)周边停车需求较大;

  (三)道路通行不受影响;

  (四)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五)与区域内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六)停车时段设定合理。

  第三十条 学校和医院出入口,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消防通道、消防施救场地、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附近的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严格限制在人行道上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确需施划的,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人行道上施划停车泊位,并应当按照车行道的承载标准进行改造,施划后人行道(含盲道)的净宽不得小于二米。

  第三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二)停车设施设备整洁完好、运行正常,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工作人员佩戴明显标志,文明管理,指挥车辆按序停放;

  (四)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采取按时方式计费的,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制收费。

  采用电子收费方式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电子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

  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停放者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示停放车辆,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不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功能或者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时间持续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三十四条 举行重大活动或者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暂停使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三十五条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和机动车转移、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时,应当督促机动车所有者补交。

  不按照规定交纳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停车位供求情况,每年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经评估后,已设置的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对行人、车辆通行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道路停车泊位撤除的,应当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及有关单位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对道路停车泊位开展评估的申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已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以及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缩小停车场使用范围或者将公共停车位改成专用停车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停车位一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停车位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恢复原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建的,处以应当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时向停车信息系统传输准确停车数据的,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在中止或者终止经营前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告的,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机动车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持续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机动车停放者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用于停放装载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的《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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