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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追缴车位服务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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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服务人追缴车位服务费案例

  物业服务人追缴车位服务费,如何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姜某要求其支付2008年至2015年小区车位服务费。姜某辩称2014年年底其已经卖掉涉案房屋和车位,且诉争期间车位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中,某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其对姜某搬离涉案房屋不知情,不知道姜某新住址,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物业交割;其曾电话联系姜某,未接通;其持续提供服务,快递单证明其在持续追缴欠费。姜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对其卖掉涉案房屋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即便继续向该房屋地址发快递,亦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审中姜某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意见,虽然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催缴车位服务费的快递单,但是,该快递单没有显示邮寄结果和签收信息,某物业管理公司亦不能就其主张的曾经通过电话形式催缴欠费一事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快递单所载收件地址的房屋,以及涉案车位已于2014年12月由姜某名下变更为案外人,且根据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其对于涉案房屋产权变更应当知情。故法院对于其按照姜某原房屋地址邮寄催缴通知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合理催缴。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要点提示

  诉讼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可能带来败诉风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篇2:物业服务人追缴车位服务费案例

  物业服务人追缴车位服务费案例

  物业服务人追缴车位服务费,如何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某物业管理公司起诉姜某要求其支付2008年至2015年小区车位服务费。姜某辩称2014年年底其已经卖掉涉案房屋和车位,且诉争期间车位服务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诉讼中,某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其对姜某搬离涉案房屋不知情,不知道姜某新住址,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物业交割;其曾电话联系姜某,未接通;其持续提供服务,快递单证明其在持续追缴欠费。姜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在对其卖掉涉案房屋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即便继续向该房屋地址发快递,亦不能视为有效送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审中姜某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意见,虽然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催缴车位服务费的快递单,但是,该快递单没有显示邮寄结果和签收信息,某物业管理公司亦不能就其主张的曾经通过电话形式催缴欠费一事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此外,快递单所载收件地址的房屋,以及涉案车位已于2014年12月由姜某名下变更为案外人,且根据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其对于涉案房屋产权变更应当知情。故法院对于其按照姜某原房屋地址邮寄催缴通知的行为,难以认定为合理催缴。至本案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要点提示

  诉讼时效制度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可能带来败诉风险。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篇3:物业关于缴存物业服务费的温馨提示

  XX物业关于缴存物业服务费的温馨提示

  各位业主:

  **城XX住宅及公寓已投入运行近一年的时间,一年来我们的工作有成绩也难免存在不足,我们会一直努力。感谢全体业主对我们一年来工作的支持、配合与理解。

  即日起物业服务中心将开始收取20**年度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请各位业主及时缴存。如果您是租户,请告知业主及时缴费,以便保证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与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请各业户互相转告,感谢您的配合。

  收费地点:

  XX华宅4号楼2楼物业办公室。

  收费时间:

  每日9:00-11:30,13: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正常收费。

  咨询电话:

  xxx。

  为保证交费顺畅,业主交费请携带银联卡,刷卡交费。

  缴存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小区正常运行的基础,请各业主及时缴费,XX物业愿与您携手一同共建和谐美丽幸福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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