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X物业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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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物业公司项目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适应公司的不断发展和规模化经营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项目品质管理,创建物业管理精品,树立**(NJ公司)物业品牌,依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质量考核标准》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在管项目、新拓展的委托管理项目、物业管理顾问项目。

  (项目是指:商场、商城、写字楼、综合写字楼、商住搂、封闭式居民小区、别墅区、工业厂房、政府、院校、部队、医院进行社会化管理的物业等)

  3、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3.1.1、报告上级:公司总经理/副总

  3.1.2、督促下级:品质主任、培训主任、项目负责人

  3.1.3、联系部门:项目支持及项目监督职能部门经理、质量监督员(部门主管)

  3.2、工作职责、权限

  3.2.1、工作职责

  3.2.1.1、每周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汇报项目管理情况

  3.2.1.2、负责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物业管理图书、资料管理

  3.2.1.3、负责项目管理档案的建立

  3.2.1.4、负责项目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审核

  3.2.1.5、负责项目重大机电设备维护更新,采购及行政费用审核

  3.2.1.6、负责公司VIS标识系统归口管理

  3.2.1.7、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3.2.1.8、处理项目突发事件、业主重大投诉

  3.2.1.9、负责公司二级培训的实施,三级培训的检查指导

  3.2.2.0、负责项目季度、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3.2、工作权限

  3.2.2.1、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监督权,公司图书、资料管理权

  3.2.2.2、项目管理档案检查、监督权

  3.2.2.3、项目主任、主管提名权,组织机构、岗位设置审核权

  3.2.2.4、重大机电设备维护、更新,预算内月度、年度采购及行政费用审核权

  3.2.2.5、公司VIS标识系统使用审核权

  3.2.2.6、项目日常管理检查权,日常业务审核权

  3.2.2.7、项目突发事件、业主重大投诉处理建议权

  3.2.2.8、项目三级培训的检查、指导权

  3.2.2.9、项目季度、年度考核权,奖金发放审核权

  4.工作程序

  4.1.1.1、汇报工作

  项目负责人日常业务请示汇报→品质培训部经理处理并定期报告→总经理/副总经理

  4.1.1.2、ISO9001:2000

  企管部检查→品质主任汇总→品质培训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定

  4.1.1.3、项目组织机构、岗位设置

  项目负责人→品质培训部经理审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

  4.1.1.4、项目管理档案

  项目负责人→品质培训部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审定

  4.1.1.5、采购

  项目负责人→品质培训部经理汇总审核→提交计划财务部审核、组织、评审→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

  4.1.1.6、VIS管理

  项目负责人→品质培训部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

  4.1.1.7、日常工作管理检查

  企业管理培训部组织→品质培训部经理主持→报告总经理/副总经理

  4.1.1.8、突发事件、重大投诉处理

  值班经理→项目负责人→品质培训部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4.1.1.9、培训

  项目负责人→培训主任→品质培训部经理→总经理/副总经理

  4.1.2.0、年度、季度考核

  项目负责人→品质培训部经理/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副总经理审批

篇2:钦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2009年)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交接工怍,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钦州市城区、港区、各县区范围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依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被业主大会依法解聘、依法被撤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或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情形www.pmceo.com,致使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秩序的正常、有序、平稳过渡、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县房产管理的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工怍。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应依法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和相应职责,按照本意见规定的退出程序,依法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怍,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性、持续性、长效性,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应当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60日前,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和市、县房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开发建设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60日前或在作出提前解除合同决议后3日内,将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时间和表决结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市、县房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前公布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费用的收、支状况,并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缴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垫支的水电费用以及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补交。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5、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6、利用物业项目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账目,并移交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7、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8、房屋产权名册及其他属于小区业主的资料和设施设备。

  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或其他原因停业、歇业导致不能接受资料、财物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房管部门移交上述资料、财物。

  (四)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开发建设单{立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应当按上述第(三)项所列事宜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项目,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怍:

  (一)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应当在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60日前,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市、县房管部门,并以书面

  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合同或不再续约的,应当在合同期满60日前或在作出提前解除合同决议

  后3日内,将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时间和表决结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市、县房管部门,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退出前公布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费用的收、支状况,并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缴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垫支的水电费用以及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业主补交。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移交事宜:

  1、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资料。

  2、技术资料:包括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5、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

  6、利用物业项目公

  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账目,并移交归业主所有的收益。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7、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

  8、房屋产权名册及其他属于小区业主的资料和设施设备: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市、县房管部门移交上述资料、财物: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大会应当按上述第(三)项所列事宜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被原发证机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工商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行政处理结果公布3日内,按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三)项所列事宣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办理交接手续,并公布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费用的收、支状况,将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及代收代缴费用退还给相应业主。

  (二)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原因的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着手进行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三)市、县房管部门在行政处理结果公告2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到物业项目听取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等的意见,并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四)为保持物业管理区域的正常管理秩序,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临时组织相关专业服务人员做好清洁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秩序维护等日常工作,所发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据实分担。

  2、市、县房管部门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立即组织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本意见的规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按不良记录记入钦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来自:www.pmceo.com),并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管理的依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因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引发纠纷的,当事人可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钦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篇3:杭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杭州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

  杭物改 〔20**〕1号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项目,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

  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退出原则)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物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物业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业务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简称街道,下同)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相应级别的联席会议(来自:www.pmceo.com)。社区协助街道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公安、环保、价格、民政、工商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职责,协助解决项目遗留问题,做好新老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六条(业主义务)业主大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慎用辞退权,保证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七条(开发单位义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兑现售房承诺,解决项目遗留问题,为物业管理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是指物业开始销售(预售)起,至业主大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前的物业管理。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于拟解除合同日3个月前书面告知对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另行选聘不低于原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标准www.pmceo.com、收费标准按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物业项目符合杭州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要求的,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重新招标。开发建设单位应于新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后10日内将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书面函告物业买受人,并抄报物业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拟解除合同日前3个月,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同意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并同时告知当地街道、社区和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业主委员会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物业企业退出的相关事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征求业主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的,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与物业企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依法签订退管协议。退管协议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天,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于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公告期满持异议业主超过建筑物总面积1/2且总人数1/2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条(业主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或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筹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在召开业主大会15日前,将提前解除合同的理由、解除合同时间、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及会议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当地街道、社区。拟解除合同时间不得少于召开业主大会表决之日后三个月。

  (二)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解约时间和同意承担的违约

  本文提要:

  责任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退出事宜,依法签订退管协议。退管协议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7天,并抄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签订退管协议之日起15日内在当地街道、社区的指导下开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于拟解除合同之日前依法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大会表决未通过或双方未达成退管协议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履行,有异议的一方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业主大会已对提前解除合同事宜进行表决的,对业主大会决议有异议的业主、使用人不得以串连、在物业区域内张贴大小字报等形式影响物业的稳定秩序。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未续约)业主委员会应于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在当地街道、社区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的,应于业主大会决议后10日内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和社区。

  第十二条(移交要求)符合第八、九、十、十一条情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前1个月,在物业区域内公布物业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

  (二)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1、利用物业共用设施、共用场地等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明细帐和余额;

  2、物业管理用房和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他财物;

  3、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4、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5、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6、业主名册和业主水、电表抄见数;

  7、多收的物业服务费、能耗费等相关费用;

  8、物业管理商业用房的出租合同以及利用属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经营的相关资料;

  9、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10、实行酬金制的,应当移交管理期间的财务资料。

  第十三条(物业查验)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进驻物业时,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制作物业查验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项目名称、查验时间、查验内容、查验结论、存在问题等,并由查验人签字,双方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盖章。存在争议的,应当在查验记录中载明。

  第十四条(纠纷协调)合同未解除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解除之日。

  (一)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新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欠交的物业服务费,也可以自行收取,但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新物业服务企业应为原物业服务企业收取欠缴物业服务费提供帮助。

  (二)业主委员会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帐目有异议的,可聘请专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可从属业主所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审计结果及审计费用。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作好审计工作。

  (三)新旧物业服务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办理交接工作,交接过程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可由当地街道和社区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协调无效的,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处理)在物业交接、查验过程中如出现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未能履行职责的情况,可在业主代表和当地街道、社区的鉴证下,由新旧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办理交接、查验手续。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处理)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经双方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大会在规定时间内未能选聘到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适用下列程序:

  (一)在合同到期1个月前,业主或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物业所在街道和社区备案,并告知物业所在区物业主管部门。

  (二)街道和社区接到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区物业主管部门到物业管理区域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并就继续管理服务做好协调沟通工作。

  (三)街道、社区应当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业主大会与新接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区物业主管部门应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协助做好选聘工作。

  (四)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能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照制定的小区管理应急预案组织街道、区市容环卫、供水、供电、园林等部门做好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和绿化维护等基本服务工作。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各专业部门自行上门收取,也可委托社区代为收取,业主委员会应配合相关部门作好收费工作。

  第十七条(合同终止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做好退出衔接工作的,由当地区物业主管部门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书面报送市物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自社会公布之日起取消该企业一年内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资格,其管理的物业项目三年内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指导原则)因项目规模较小导致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区物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街道、社区从实际出发,本着规模经营、方便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推动相邻项目整合,推进物业管理上水平。

  第二十条(参照执行)本办法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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