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装修管理手册:装修管理费用施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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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装修管理手册:装修管理费用、施工规则

  第三章装修管理费用

  一、装修保证金

  为确保装修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损坏小区公共设备、设施能及时赔偿,业主须在装修申请时缴付装修保证金:2000元/套。

  二、装修工人出入证费用

  所有装修施工人员都必须凭《装修施工出入证》进出小区,装修单位负责人提供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小一寸彩色照片到客服中心申请办理《万豪世家装修施工出入证》,每证需交纳押金元,工本费元(若有遗失,及时给予补办,收取元/张。)专证专人专户专用,随身佩带。

  第四章装修施工规则

  一、室内装修施工须知:

  1、室内装修施工期间,《室内装修许可证》须统一张贴于在大门显眼处,不得涂改,不得遗失。如遗失及时补办,每证缴纳元/次补办费。装修施工须在《室内装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时限内进行,如逾期须提前三天向客户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公司审批的装修图纸施工,不得损坏、改变房屋结构、外观和公用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3、不得破坏楼宇外立面的结构、颜色,室内地面不可凿除。地面不得使用超重材料,间隔墙要用轻质砖。拆墙不准使用大锤大力击打或风镐等震动性大的工具。

  4、入户门、空调机主机及室内排污检查口不得改动位置和外观。

  5、卫生间装修时不得移位,不准破坏原防水层,严禁改变原排污口、地漏、雨水管、污水管的使用功能,要严格保护好地漏,防止沙浆及其他杂物进入排污管道,造成管道堵塞。需要重新做防水等隐蔽工程的,必须由物业服务公司工程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施工,隐蔽前必须由物业服务公司验收方可覆盖。

  6、装修单位在施工时要求关上入户门(不准锁门),工人不准从阳台翻进入邻室,严禁在其他空置房大小便。装修单位必须教育施工人员注意文明形象,不得在装修施工现场内吸烟、闲逛、嬉闹,不准在小区内光上身、赤脚;走出装修工地应先拍打身上的灰土,乘电梯不准用手到处乱摸,不准破坏电梯保护板。

  7、水电表不准擅自增容,管线移动需附管线图。

  8、如若在装修过程中需要改动已审核的内容或新增装修内容,必须书面申请并附由业主亲笔签名(按指纹)许可的图纸,物业服务公司审核后方可施工。

  10、所有装修施工人员凭《装修施工出入证》从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进出小区,并只能进入《装修施工出入证》所规定的楼宇、房间。施工人员不准使用业主卡进出小区,装修物料统一从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进入,除装修垃圾以外的所有物品搬出小区必须凭《物品放行条》放行,物品放行条必须由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装修负责人方可办理。施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物业服务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和指导,如有异议可到客服中心寻求解决,不准现场抵触、吵闹。

  11、在节假日或公司促销期间,装修垃圾、散体物料的进出时间必须安排在上午10:00以前,下午17:30以后,重大活动期间施工时间及有关事项请遵从物业服务公司临时通知。装修垃圾、散体物料必须用编织袋装好,在搬运时搬运工人必须服从现场秩序维护员的指挥,小心保护楼宇内设备设施,注意不得在小区、楼宇内撒落。如有撒落,装修单位必须按物业服务公司的要求即时清理,如损坏物品照价赔偿。所有搬运物品车辆严禁进入小区。

  12、大件物品搬运时(如大木板等),必须从走火通道进行搬运,如对走火通道墙壁划花或轻微损坏,由装修单位在装修完毕后一次性处理,或交纳修理费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处理。若有较严重损坏由装修单位即时恢复原状。

  13、装修单位施工人员严禁使用业主专用梯。使用客梯要遵从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不准超重,超大,具体规定如下:水泥每次不得超过10包,装修垃圾每次不得超过10包,瓷片每次不得超过10箱,运载物品每次总重量不超过500KG,大件物品不得超过1.2 m×0.8 m×1.8 m。注意保护电梯清洁,搬运时电梯及楼宇地面须垫上物品予以保护,搬动完毕清洁现场。

  14、装修过程中如需报装对讲系统、有线电视、宽带网等,请提前两天向物业服务公司客服中心申请。客户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后与相关单位联系,将施工时间反馈给装修单位。(有线电视、宽带网、对讲安装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15、装修施工时间: 8:00-12:30, 14:30-18:30

  16、装修工人不得住在所装修的单位,禁止留宿过夜,如特殊情况需经物业服务公司批准。

篇2: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20号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用于经营、办公、生产、教学、医疗、娱乐等非家庭住宅的公众活动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装饰装修物的主体结构,完善装饰装修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装饰装修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装饰装修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含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墙体改造和水、电、通风、空调、消防设施的改造)。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株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市装饰业管理机构。
规划、消防、城管、房产、招投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投资额在30万(含3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来自:www.pmceo.com)、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涉及外墙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其装修效果必须与城市规划的空间以及四周的城市景观相协调,其装修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推行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医院、影剧院、宾馆、酒店、体育场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装饰业管理机构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强度以及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市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参加意外伤害险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的人员),意外伤害险以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仍应为其投保装饰装修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营业场所不得边营业边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在城市市区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围挡,对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以确保城市卫生。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构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脚手架搭拆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督促。
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气线路检测机构进行装修工程的电气线路检测。电气线路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市装饰业管理机构派人到场监督。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白蚁预防证》。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备案。
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发现装饰装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与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采冷期、采暖期。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八条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采取措施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拒绝或者阻碍市装饰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营业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经市装饰业管理机构确认存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该场所不得开张营业。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篇3: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综〔20**〕153号

  二○○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漳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漳州市家装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或者建筑构件;

  (六)影响建筑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负荷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活动涉及以上两款规定内容的(来自:www.pmceo.com),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装修单位信用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将评定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第十二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或

  者房屋管理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或相应从业资格的承包人、建造师。

  第十五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的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必须会同装修人按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应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认可后,装饰装修企业向装修人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未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工或者做闭水试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由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按市物价局批准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漳州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站应提供有效服务。

  (一) 协调处理住宅装修业主与装饰装修企业或装饰装修承包人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为业主提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质量等相关知识的咨询服务;

  (三)认真受理、反馈业主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设立热线电话。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应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便谋取私利,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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