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业户装饰装修申报退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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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户装饰装修的申报及退场流程

  一、装修申报流程:

  →工程部文员接收图纸原件及相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审核,不及格的退回。

  →工程部主管和监察员审查并视察现场,在"业主装修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和签名。

  ①业主或施工负责人领取施工证到客服部办理相关手续,图纸复印件由客服部复印存档,其中工程部管理员和物业部各领取一份装修图纸到苑区内检查。

  →待业主或受委托人办理报建手续后客服部将图纸及相关资料送签工程部,由工程管理员对该单位实行装修监督。

  →工程部将反还图纸复件及相关资料登记并存档。

  二、装修退场流程:(二十个工作天完成)

  →装修单位完工后业主或受委托人带备"装修施工进场证"原件和"装修保证金收据"到客服部办理退场手续

  →客服部接到退场时申请填写"装饰装修退场记录表"转签工程管理部

  →工程部接到退场申请要登记并转签工程管理员

  →工程管理员接退场申请后必须检查现场情况,填写"装修退场检查表"并在"装饰装修退场记录表"的跟办人栏签名交还文员

  →文员接到退场后登记呈工程部主管和监察员签名

  →文员登记转送客服部签收

  →由客服部人员核算签名

  →客服部送何树钊经理签名

  →何树钊经理签名后由客服部呈屋村经理签名

  →屋村经理签名后由客服部通知业主或受委托人到管理处领取装修保证金。

篇2: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措施方案

  装饰装修工程成品保护措施方案

  1、玻璃幕墙、铝合金窗成品保护措施

  (1)幕墙、窗框四周嵌防水密封胶时,操作应仔细,不得污染幕墙、窗框。

  (2)拆搭脚手架、跳板其材料对铝框要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否则不许在门窗框上拖拽,安装管线,设备应防止撞坏幕墙。

  (3)不许在幕墙、窗框上撞击,钉钉或刻划,幕墙、窗玻璃安装后立即贴上"小心玻璃"标志。

  2.电信通成品保护

  面板、模块、配线架、机柜、控制箱、控制柜、摄像头和报警器的安装在内装基本完成后进行。其他安装与相关工序配合进行。 3、门业成品保护措施

  (1)木门扇、框及贴脸线和筒子板等进入场地后,必须将材料放置在通风良好,防雨防潮的地方并设专人管理。

  (2)油漆和胶等一些易燃材料必须放置在远离火种和易燃产品处,并设专用房间加以保管。

  (3)产品在油漆和安装完后,将产品用塑料布将油漆好的产品全部遮盖起来,以免其它杂质对本产品的污染。

  (4)严禁撞击门框扇及贴脸。

  4、地面、墙面成品保护措施

  (1)地面抹好后,进行洒水养护七天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操作。

  (2)运输通道处的地面,养护完毕后铺设保护层保护地面。

  (3)做好的地面,不允许有污染物落洒在地面上如:机油、油漆、油污、胶或粘结剂,更不能在水泥地面上拌合砂浆。

  (4)其他工种的操作工具如高凳、梯子及小车腿等都要用胶皮包好,以防磕碰地面。

  (5)在水泥地面上堆放金属或其他重物时,应垫木板以免划伤地面。

  (6)铺好的地砖4-5天后方可上人。

  (7)新铺的花岗岩地面房间应临时进行封闭,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进入房间踩踏时,一定要穿软底鞋,并要轻踏在一块木板上。

  (8)花岗岩地面完工后,房间应封闭,粘贴完达到强度后,其它工种插入作业时,应在表面加覆盖保护措施。

  (9)墙面剔凿应在抹水泥墙面之前进行,以防剔凿造成墙面空鼓,轻质墙体必须经理部同意后,方可用切割机,切割、剔改。

  (10)磁砖贴完后应加强保护和养护,墙角门窗口处应加木板防护以防碰撞。

  (11)墙面贴好后,严禁在墙上或附近剔凿,防止破坏磁砖与墙面的粘结。

  (12)磁砖贴好后应进行养护严禁用色笔在墙上乱画或用硬质物品敲击。

  (13)其它工种插入施工时,任何人都不得污染和损坏磁砖,特别是磁砖的阳角,不得有金属物体和其它材料堆积压在屋面磁砖上。

  (14)刮白涂料墙面不得雨淋、水泡,其它工种施工时不得碰撞,阳角和墙面。

  (15)严禁有一切污染物污染涂料墙面,严禁在刮白的涂料墙面上乱写乱画。

  5、水电成口保护

  (1)管道保温、灯具、面板、风口防污染。

  阀门不得随意开启。

  (2)导线、母线铜管防丢失。

  (3)设备防止损坏及受潮。

  6、消防设备成品保护措施

  (1)消防水系统所有带压管,在打压试验完成后,如与其它专业管道打架,非消防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改动消防管,应通知有关专业人员协商解决。

  (2)消防联动、报警线缆敷设完成后,都有一定的余量,非消防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剪短、抽走,挪作它用。

  (3)消防喷淋头上好后,禁止用明火烧,禁止用理物敲击,禁止随意挪动喷头。

  (4)消防报警探头、喇叭、手报按钮、声光报警器、报警电话插座、消火栓箱安装完毕后,禁止非本专业人员随意拆、搬弄。

  (5)消防中控室自移交消防专业施工队之日起禁止其它人员入内,如必须进入时应有审批手续方可进入。

  7、通风专业成品保护

  (1)在与其它专业管道打架时,应协商解决,不允许随意拆除或改变风管标高、位置。

  (2)不允许将超限风管挤压变形,不允许随意破坏风管。

  (3)不允许随便拆除或破坏支架、横担。

  8、吊顶成品保护

  (1)吊顶所需材料,如板材、龙骨等,不可在其上面坐、踩、行走、个息和堆放其他物品。

  (2)已安装好主龙骨架的大厅、走道、卫生间、电梯厅、如其他项目需调整、交叉作业时,应提前通知我方,由我方派人员进行配合施工,其他项目施工人员应戴好洁净手套,并注意不能弄弯吊杆、主龙骨架。

  (3)在我吊顶作业安装封面板前,其他项目应将各自该干的活干完,封完面板后,不可再揭开施工,如确需施工,由此造成材料损坏、损坏、损耗、返修人员工资将由其负责。

  9、石材成品保护措施

  (1)整个立面的板材安装安毕后,及时清理石材表面污染,避免腐蚀性咬伤。

  (2)易于污染或磨损石材的木材或其它胶结材料严禁与石材表面直接接触。

  (3)对于不合格的石材更换工作完成后,要立刻清洗干净。

  (4)对于易破损的阳角部位,用交合板中以临时保护。

  (5)墙面石材安装完毕后,及时清理石材表面污染。

  (6)对于门窗洞口、施工通道易破损的阳角部位,用胶合板加以临时保护。

  (7)石材地面派专人养护,养护期内(不少于7d)严禁在其上面行走、施工。

  (8)进入施工现场的小推车,车腿、车把要包裹好,防止碰坏地面石材。

  (9)所有的的非专业人员不得挪用、搬运石材。

篇3: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政办发〔20**〕20号
二○○八年九月三日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用于经营、办公、生产、教学、医疗、娱乐等非家庭住宅的公众活动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装饰装修物的主体结构,完善装饰装修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装饰装修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装饰装修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含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墙体改造和水、电、通风、空调、消防设施的改造)。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株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市装饰业管理机构。
规划、消防、城管、房产、招投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投资额在30万(含3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来自:www.pmceo.com)、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涉及外墙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其装修效果必须与城市规划的空间以及四周的城市景观相协调,其装修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推行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医院、影剧院、宾馆、酒店、体育场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装饰业管理机构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强度以及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市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参加意外伤害险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的人员),意外伤害险以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仍应为其投保装饰装修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营业场所不得边营业边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在城市市区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围挡,对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以确保城市卫生。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施

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构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脚手架搭拆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督促。
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气线路检测机构进行装修工程的电气线路检测。电气线路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市装饰业管理机构派人到场监督。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白蚁预防证》。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备案。
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发现装饰装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与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采冷期、采暖期。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八条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采取措施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拒绝或者阻碍市装饰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营业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经市装饰业管理机构确认存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该场所不得开张营业。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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