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小区住户入伙管理控制程序

5490

  公司程序文件 版 号: A

  修改号: 0

  EJ-QP 3.1 物业入伙管理控制程序 页 码: 1/3

  1.目的:

  使管理人员明确住户入住的工作步骤,准确无误地办理手续,确保住户及时顺利有序地入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营管理部办理住户入住手续(包括产权人或单位变 更的入住)。

  3.引用文件:

  3.1质量手册第4.8、4.9、4.10章

  3.2 ISO9002第4.8、4.9、4.10章

  4.职责:

  4.1经营管理部主任根据工程维修部对房屋接管验收情况安排入住工作。

  4.2物业管理员准备各种文件资料为住户办理进住手续。

  4.3收费员根据工作内容准备各种收费文件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4.4看房员根据工作内容准备每套房钥匙。

  5.工作程序:

  5.1入住前工作:

  5.1.1经营管理部主任接到副总经理的可办理入住通知后,召集本部工作人员与工程维修部召开联合会议,了解房屋现状,包括施工遗留问题、正在整改部位及待整改内容详见《整改通知书》,并索取“房屋平面图”及“小区平面图”。

  5.1.2经营管理部主任与物业管理员到开发营销部门了解房屋产权归属,并索要《房屋分配单》样票。

  5.1.3经营管理部主任带领本部门人员到入住现场考察。确认管理用房,熟悉栋号。

  5.1.4经营管理部主任,根据了解的情况,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各工作人员准备入住手续所用的各类资料、表格。

  5.1.5在综合办公室配合下,布置管理用房,张贴办公指引标识及欢迎住户入住等标语。

  5.1.6零星入住的住户由经营管理部看房员负责接待。

  5.2入住手续:

  5.2.1住户持《房屋分配单》来办理手续时,物业管理员向住户索取《房屋分配单》、购房合同正本、购房结算清单及住户的身份证、户口本。检查《房屋分配单》与购房合同上的房屋面积、房号是否一致。通过购房结算清单检查房屋设施费用是否交清,确认后将购房合同正本退还住户。

  5.2.2确认上述程序后,物业管理员在《房屋分配单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向住户发放《住户须知》,当场请住户填写《住户登记表》,并检查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户口本是否一致。

  5.2.3物业管理员通知看房员带齐该房全部钥匙并带领住户对房屋设施状况、设备、数量进行清点,对钥匙逐一试用,并检查热水、冷水、电表、燃气表底数,一并填入《房屋设备明细表》。

  5.2.4住户执行5.2.3程序时,收费员将住户姓名、

篇2:长沙市关于简化外地人口迁入长沙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现就简化外来人口迁入长沙市区办理常住户口程序通知如下:

  一、外地人口迁入长沙市区办理长住户口条件,严格按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字〔2000〕33号文件执行。

  二、取消联合办公制度和入户指标卡,符合我市落户条件的外地人口,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八日

篇3:关于外地投资者在乌鲁木齐市办理常住户口的暂行规定(2008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乌政办[20**]158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投资兴办企业(含外资企业)的外地人员,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户口人员所在的企业注册时间应当在三年(含三年)以上,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来乌人员包括:

  (一)公司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占公司股份2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

  (二)公司、企业引进的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以下简称引进人才);

  (三)企业的生产、经营骨干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职工)。

  第五条 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依据其在本市投资额度可免费为下列人员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二)一次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股东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三)一次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除办理本条第二款人员外,还可申请办理企业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和企业职工(非生产性企业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10%,生产性企业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15%)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证明;

  (二)落户人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6周岁以上者提供);

  (三)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提供其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没有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来自:www.pmceo.com),提供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四)引进人才需提供学历证书或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乌鲁木齐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六个月以上的清单;

  (五)职工需提供《劳动合同》和本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六个月以上清单。

  第七条 落户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注销,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年6月23日起施行。此前外地投资者办理常住户口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