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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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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由九至十二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若干人,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权下,履行议事、监督和协调职能。

  二、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每季举行一次,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授意或社区居委会提议,应召开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三、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讨论定下列事项:

  (1)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

  (2)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季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3)讨论决定社区阶段性建设目标。

  (4)讨论决定社区万元以上地财务开支。

  (5)讨论决定社区居委会聘用人员及其补贴标准。

  (6)讨论决定社区重大活动。

  (7)讨论决定社区内建设项目和集体财产承包、租凭方案。

  (8)讨论确定社区事务公开时间、内容和形式;

  四、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议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提出;

  五、召开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会议,应由百分之八十以上地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地原则决定问题,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社区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相抵触。会议采取举手或投票得方式表决,讨论过程和表决结果应做详细记录;

  六、协助和监督社区居委会贯彻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得决定、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

  七、督促检查社区自治章程和社区居民公约贯彻执行情况;

  八、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社区单位、社区中介服务机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关系;

  九、对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评议,及时反馈和公布平结果;

  十、广泛听取社区成员得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社区成员代表和社区居委会反馈。

篇2:某医院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

>  医院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2

  (一)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参与处理劳动争议,接待和处理职工有关法律事项,保障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对职工、工会组织提出的刑事、民事、经济等案件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与行政签订集体合同及职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和经济核算提供法律帮助。

  (三)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对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代表工会组织或代理职工参与调解、仲裁或讼诉活动。

  (四)代表工会组织对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规和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篇3:大学委员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大学委员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对象

  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专家学者、教代会执委、离退休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中聘请。

  第二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方式

  由校纪委、监察室会同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经校纪委全委会审核,报请校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三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离退休干部除外),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活动。

  第四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群众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三)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地提供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组织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四)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五)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工作;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参加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会议和有关学习、业务培训。

  第五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接受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导下,具有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同等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党风党纪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第七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四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未续聘的自然解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www.pmceo.com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经校纪委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八条、校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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