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地产协作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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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与地产的协作工作关系

  物业与地产的协作,主要体现在物业方面在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和售后各个环节,满足地产需要,提供的前期介入服务、销售过程的支持服务和地产产品交付业主后的遗留工作的配合、支持、尾盘销售代理服务。因此,为了方便阐述,我们这里把物业与地产的协作工作关系,也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前期介入顾问服务

  1、目的与作用

  (1)从物业管理角度,对地产项目的规划设计提出建议和意见,优化设计,完善设计细节,尽可能避免地产在项目开发中出现重复投资和浪费。

  (2)从日后物业使用的合理性出发,提出对地产产品在满足用户需求方面的建议,使之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增强地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地产销售。

  2、时间

  从地产项目规划开始至项目建设完成的全过程。

  3、工作要点:

  (1)根据项目的推进和进度确定物业的准确介入时间;

  (2)进行物业信息的收集,对项目整体规划提出物业的建议;

  (3)对设备配置、材料选型及后续考虑提出物业的建议;

  (4)参与隐蔽工程验收,为日后物业管理提供必要记录资料;

  (5)提供物业服务相关的合同文本,对销售过程中法律文书中涉及物业服务方面的条款提出专业意见。

  (6)完成物业管理方案的拟定,明确财务预算(即物业管理费、前期介入费、开办费的测算)和物业服务的策划;

  4、具体工作内容

  1)项目产品定位市场调查阶段

  对即将介入项目的类似其它的楼盘进行物业相关信息的调查,调查项目包括:安防、智能化、住宅生态、配套设施、建筑工程规划、其它物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规划设计期间的前期介入服务

  规划阶段物业管理工作的特点,要求在物业的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细节问题的发现、处理,因此对物业的结构设计、功能配置、整体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更加贴近物业使用人实际需求。

  包括以下方面的建议:围合、景观、配套规划、外围周界、道路、物业功能用房及设置、车辆停放及出入口的设置、人行出入口的设置、智能化、工程、绿化景观、庭院、会所、公建配套设置等方面的建议。

  3)施工图纸会审阶段前期介入服务

  此阶段主要工作为:参加施工图纸会审,对物业使用功能、施工用材、土建、结构、给排水、强弱电(含智能化设备)消防等方面做好会审记录,及时发现和建议更正设计当中的物业相关问题,审查

  确认建筑材料时须考虑的因素。

  4)建设时期的前期介入服务

  此阶段主要对土建、结构、道路、给排水、强弱电、景观及绿化施工、安装工程、装修在施工建设期间的施工进度、材料、隐蔽工程、变更、记录等方面重点关注。

  5)销售时期的前期介入服务

  在销售期中结合项目特点量身打造能够促进项目销售的物业服务亮点并在销售过程中予以充分展示,增强客户的购买信心。为销售提供相关的配合服务顾问模型,重点将放在客户的体验式服务上,向客户展示项目的优质物管水平,配合地产提升项目品质,赢得看房客户的口碑,增加销售项目的美誉度。

篇2:某大学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部门简介

>  大学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部门简介

  **大学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是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之一,担负着学校后勤保障和房产、土地资源的综合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学校的发展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

  后勤与房地产管理处下设综合管理科、后勤管理科、公用房管理科、住房与房改管理科、水电维修与管理科等五个工作部门。在学校党政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以公有周转住房改革与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为抓手,进一步理顺房屋资源配置、使用与管理的关系,在全面展开周转房使用市场化的同时,制定公用房有偿使用方法,努力提高房产资源使用效益。

  2、加强宏观管理与质量监督,代表学校履行对后勤服务公司的全方位指导与全程协调、监控。

  3、科学规划,厉行节约,切实做好水电供应、使用、管理及维修工作。

  4、尊重历史,面向未来,在互利双赢的基础上,厘清学校土地边界及权属关系,妥善处理校园土地及边界纠纷。

  5、抓好顶层设计和精细化管理,制定一系列形之有效的制度、政策、规范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后勤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6、以人为本,抓好党建、思想工作和工会工作,最大可能的调动人员积极性,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队伍的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

  7、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着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在物资采购、招投标、资源配置等领域坚决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篇3:房地产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紧急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京建开〔20**〕122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

  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市和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下达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其项目的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暂停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延续或升级和新项目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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