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辖区车辆行驶停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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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辖区车辆行驶的停放标准

  1.外来车辆不得进入车库,进入车库内车辆,均服从物业公司管理。

  2.进入辖区的车辆不超过15km/h慢行、禁鸣喇叭,并从车库进口入,靠右侧行驶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置,以便于车辆停放整齐,离库时从车库出口出。

  3.车辆停放后,车主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车主保管物品的义务。

  4.禁止超过车库限高规定的车辆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车库。

  5.发现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或火灾等异常情况的通知应及时将车辆驶出车库。

  6.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车库。

  7.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禁止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禁止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8.进库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库内学习驾驶车辆。

  9.单车、摩托车必须统一在划好的虚线内停放。

  10.小车等车辆必须统一在规定的黄线内停放。

  11.其他任何未画线路段和消防门前,斑马线、人行道上一律禁止停放车辆。

  12.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13.因出差或长时间将车停在车库者应向车管员说明,否则车管员采取的车管措施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

篇2:员工个人车辆厂区内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员工个人车辆厂区内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所辖厂区内员工个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个人拥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行驶、停放管理。

  3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科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及监督实施。

  3.2公司个人车辆驾驶员严格执行本规定。

  4文件内容

  4.1个人车辆行驶规定

  4.1.1个人车辆为员工私有财产,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指派个人车辆办理公事,员工也不得驾驶个人车辆办理公事。

  4.1.2员工不得驾驶个人车辆到野外基地或施工现场。

  4.1.3员工驾驶个人车辆不得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公司所辖区域。

  4.1.4员工驾驶个人车辆在公司所辖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h。

  4.2个人车辆停放规定

  4.2.1质量安全环保科划分公司所属各厂区内车辆停放区域,公、私车辆车位分开,标识清楚。

  4.2.2员工个人车辆必须停放在公司标识的私家车停放区域内,不得占用公车车位,其他区域不得停放。

  4.2.3员工个人车辆停放时,必须停在标识线以内,车头方向一致,停车看齐。

  4.3监督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HSE监督中心不定期地对公司所辖区域车辆停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处罚乱停乱放的车辆责任人,按公司《违章处罚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3《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颁布日期】 20**1124
【实施日期】 20**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的完好畅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度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分别在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以上。
对经国家批准生产并投入市场的奔驰、斯泰乐、红岩、黄河等单轴设计轴载大于10000千克、少于13000千克的车辆,只要车货总质量符合国家核定的标准,暂不按照超限处理。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四级公路、(来自:www.pmceo.com)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况确需超限运输的,必须经批准并加固或改建后,方可通行。
第七条 禁止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散货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禁止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公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涉及《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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