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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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公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公约为准。

  第三条 本公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花园

  坐落位置:重庆**口跃进路**号

  总建筑面积:35353平方米

  第六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公共门厅、走廊通道、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凤

  注册地:大渡口区跃街道跃进村13号

  注册资本:800万

  第八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凡未纳入公摊且未计算销售面积的部分或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A栋一楼,建筑面积176.8平方米,该物业管理企业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

  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卫、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用途的,业主应当在征得相邻业主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交纳费用如下:

  1、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2、装修保证金:(1)、办公或商业:5000元/户,(2)、住宅:2000元/户,验收完毕3个月后退还装饰保证金。

  3、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按建面收取)。

  第十四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禁止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材料及垃圾,不得擅自占用消防通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9:00时。

  周末上午:9: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时至19:00时。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以免噪音扰

民。

  第十六条 业主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没有预留位置的,应当按物业管理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库或停车场仅用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安宁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在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相关业主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貌;

  2、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4、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林、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5、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6、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发有毒有害物或超标噪音;

  7、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私设摊点;

  8、在外墙上私开门窗或乱安装、乱张贴、乱涂画;

  9、利用物业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活动;

  10、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建设单位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有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先通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并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中支付,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其他维修及更新改造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总房款的3℅,交纳方式为:现金,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线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物业经营等等。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3、对欠费业主停止服务直至其履行交费义务。

  4、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姓名及违约情节。

  第三十三条 全体业

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2、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备的使用;

  3、因不可抗拒导致的中断服务;

  4、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方式:

  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双方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以物价局核定价格收取)

  1、住宅:0.75元∕平方米/月,电梯费:30元/户/月

  2、商业物业:2.5元∕平方米/月

  3、车位管理费:50元∕月/个

  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应独立计量核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三十六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物业的服务费用按月交纳,各业主应在每月十日前履行交费义务。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三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用于补充日常维修资金。

  第三十九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库)地由建设单位所有。

  1、业主有权按:车库车位300元/个·月标准向建设单位(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收取)交纳车位租赁费用。

  2、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50元/个·月的标准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3、特别说明:无论室内室外停车库(场)只提供停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维护公共设施维护服务。所收费用仅为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费,不含车辆的盗损保险费和保证费用。故入库(场)停放车辆车主须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若有损坏丢失,由公安机关勘察出具证明。物业公司附加提供的保安措施仅为预防性质。

  第四十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水灾、风灾或其他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个别业主违反本公约,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管理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日加收应纳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按应纳费用的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拖欠费用半年以上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的授权,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应相关业主的要求予以制止,相关业主也可依据本临时公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第四十五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怠于履行应尽义务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应相关业主的要求予以处理,相关业主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公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知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5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五十条 本公约由建设单位解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公约,临时公约作废。

  第五十一条 本公约正本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本公约副本若干份,每个签署承诺书的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二条 本公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小区管理者和所有业主(使用人)必须遵守此公约。

  第九章 附件

  附件一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的综合管理,完善服务,保持小区整洁有序,从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建设部住宅装修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开工前准备

  1、办理装修申报审批手续;

  2、装修单位向物管公司交纳装修保证金,标准为住宅每户2000元,非住宅每户5000元。装修除渣费4.5元/平方米(按建面计收)、装修管理费1元/平方米。

  3、装修单位必须为进场施工人员办理《装修

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并交纳押金20元/张、工本费5元/张。

  二、施工管理

  1、装修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批的装修方案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必须事先报管理处审批,由管理处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施工期间装修施工单位应加强自我现场监管,并接受管理处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施工,文明施工。

  2、装修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应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3、施工时间:装修时间为8:00~19:00时,注意:中午12:00~14:30时间内必须进行静音作业。

  4、装修中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外观、及外观颜色、承重结构等,不得随意在非承重墙上面开门、窗。

  5、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6、易燃易爆物品(如香蕉水、油漆等)必须单独隔离存放、避免高温及火源。

  7、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到管理处办理《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经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8、装修用电使用户内电表的,不得超过电表容量用电。自接电表计量的要经管理处认可;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源线,严禁在施工现场地内吸烟、使用电炉和明火电器设备,预防火灾的发生。

  10、未经管理处同意,装修施工场地内不得住宿,也不得随意留宿临时人员,保证业主安全。

  11、各种装修材料不准堆放在物业公共部位,并不得在公共通道施工,影响通行。装修垃圾应采用袋装运往管理处指定位置堆放。搬出工具材料,必须向管理处申报,并附业主/用户或装修单位证明,按管理处规定位置进出。

  12、装修期间,物品运输按管理处指定电梯和时间运送,不得搭乘其他电梯,以免影响其他业主/用户正常工作和生活。

  13、严禁装修中利用户内排污和排水管道倾倒装修垃圾,造成下水道堵塞。如违反,除必须把管道疏通外,还应赔偿造成的相应损失及罚款处理。

  14、施工人员进出,自觉出示《临时装修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三、装修完毕后,由管理处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装修验收合格后,业主入住三个月无明显质量问题,保证金按规定全部退还。在装修完工后的保质期内,如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而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的,由装修户负责修理和赔偿。

  特别说明:物业管理公司的验审均为预防性措施。如发生违例事件,或由于装修而引致任何后遗症的,业主负有完全责任,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

  附件二:清洁保洁管理规定

  为保持本小区干净整洁,使住户享有清洁舒适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小区实行垃圾袋装化(如有大件垃圾,业主不得放在通道上,须与管理处联系,让废品站回收),各住户须于每日早7:00以前,晚18:00-19:30之间蒋垃圾置于单元垃圾桶内,以便保洁及时收集清运处理。(若有时间变动,物业管理公司将及时公告各位业主)

  二、严禁高空抛物。

  三、严禁占用公共场所,楼道和楼梯不得堆放任何物件。

  四、小区内外之公共场所严禁乱贴乱画。

  五、切勿将垃圾、杂物、油漆废料等倾倒于厕所或下水道内,若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应由业主承担疏通修理费用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业主要爱护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设备、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请勿在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垃圾。

  附件三: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一、电梯

  1、电梯服务时间:24小时提供服务。

  2、不允许用客梯搬运货物、垃圾等,如特别需要应报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并派专人监督使用。

  3、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丢弃杂物。

  4、搬运物品时使用不当或蓄意破坏电梯,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5、发生火警时严禁乘用电梯,因随时可能停电,造成电梯关人。

  6、搬运货物,不得超过额定载重。

  7、不得开启较顶安全窗,装运较长物件。

  8、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腐蚀品、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有专人护送方可。

  9、乘电梯发生故障、出现紧急情况时,请不要惊慌。请按以下程序操作:

  (1)请按对讲系统与维修人员直接通话,并告之维修人员前来抢修。

  (2)按报警按钮,将会有大功率的报警铃声。

  (3)为了自身安全,千万不要在较箱内乱跳、乱敲、乱拍、乱扳动、挤压较箱及楼层按钮。

  10、电梯发现以下情况,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

  (1)门的开关失去控制。

  (2)运行时有明显的速度异常。

  (3)运行时有异常的振动和声响。

  (4)有漏电现象。

  附件四:治安管理规定

  一、为保障业主(使用人)的居家安全,物业管理公司协助公安机关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各业主(使用人) 有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义务。

  二、在小区入口设置24小时值守或巡逻保安人员,对进入小区人员进行查询。各位业主(使用人)凭业主卡进入小区,其雇用的装修工人凭物业管理公司颁发的“出入证”进入本小区。施工装修公司对其下属员工的行为负全责,应教导其员工严格遵守小区的各种制度,以维护小区居住的安全和环境整洁。若装修工人发生违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没收违规人员的“出入证”并将其逐出小区,造成损失的,还可扣除安全与环境维护保证金作为赔偿。

  三、访客或其相关人士凭有效身份证件在保安处登记并通过联系,景业主(使用人)确定方可进入小区。

  四、小区内设置24小时巡逻保安人员,防范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发生,并处理应急事件。

  五、小区内严禁任何机构或人士(包括各位业主和使用人)进行上门推销活动、散发宣传品,若发现可疑人士或异常情况,请及时通知保安人员及物业管理公司。

  六、任何人

搬运家具、大件物品出入小区,须由业主(使用人)提前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放行手续。否则保安人员有权拒绝放行。此举旨在防止小区内业主财务的被盗,保障业主的自身利益,请自觉支持和维护。

  特别指明: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之保安服务为预防性措施,不含人身及财产保险(保证)和保障责任。

  附件五:车辆道路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安全和车行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的畅通、整洁、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小区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停车库(场),由物业管理公司设置专人服务(临时停车处例外),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必须服从专职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

  二、购有或租有车库、车位并拥有自用车辆的业主需要在物业公司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领取机动车辆“出入证”。

  三、出入小区内车辆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停放,由管理人员收取相应车位使用及场地维护费。行车车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禁止停车。

  四、外来车辆经许可后,向安保人员领取车辆“出入证”,出小区是交还此证方可通行。

  五、物业管理公司所发的车辆“出入证”是出入小区的有效通行证件之一,领取后请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勿借他人或遗失无车辆“出入证”或未缴清停车费的车辆,安保人员有权拒绝放行。

  六、出租车不得在本小区内揽客,送人完毕后必须马上离开本小区,如用户需要车,应在小区外叫车搭乘。

  七、凡装有易燃、易爆、剧毒品或污染性物品的车辆严禁驶入本小区。2.5吨以上的货车必须经安保人员许可后方可进入。

  八、驶入本小区的车辆应留意小区内的交通标识,应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公里,不得鸣笛,需注意小区内的道路标识。如车辆损坏路面、公用设施,应照价赔偿。

  九、不得在小区内任何地方学习驾驶机动车;不准在小区内试车。

  十、摩托车、自行车需要在停车库(场)停放时,必须遵守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并按照规定交付停车费。

  十一、业主及使用人有义乌教导子女和未成年人遵守本小区管理规定,勿在道路上嬉戏、骑车,以免发生危险。

  十二、车辆在小区外公共区域的停放,执行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但是禁止停放在小区内的非专用停车场和小区外的行人道上。

  附件六、消防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小区的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相关校方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制定消防工作规章制度,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指定防火责任人和义务消防队员,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进行防火教育,开展消防练习。

  二、禁止在楼梯、走廊、消防通道堆放杂物,以保证公共通道的畅通和清除消防隐患。

  三、不得封闭和损坏室内外消防设备和器材。

  四、切勿悬挂任何物件于消防自动喷淋下。

  五、安全使用天然气设施。烟头火柴要随时熄灭,教育小孩不要玩火,装饰中天然气管道不得暗埋,厨具灶具须符合安全要求。

  六、遵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和设备,用电量增容应向物业管理公司书面申请批准,各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时应使用阻燃材料并对线路进行绝缘性测试。

  七、装修期间室内必须自行配置灭火器材。

  八、房间内切勿储藏易燃易爆品,如遇到易燃物品气味时,切勿触动任何电器开关,敞开门窗让空气流通,尽快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九、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19,同时告知安保人员,并关闭电、气闸阀,迅速离开火警区域。

  十、各业主(使用人)有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消防工作的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庆市相关只能部门的消防规定。

  附件七:绿化管理规定

  一、爱护小区内的花草树木、园艺景点等设施,任何人不得随意占用、践踏、损坏树木、景点,如属人为损坏,应由责任人支付赔偿金。

  二、勿在树木上挂晒衣物,严禁在绿地上扔垃圾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等,不得向花草树木泼洒污水和有害物质。

  三、绿地水源是浇花养草专用,请勿随意开启,更不能利用其冲洗车辆或挪作他用。

  四、不得利用绿地种植农作物。

  五、勿在阳台、露台、绿地搭建棚架或者其他构筑物,勿栽植攀藤植物。

  附件八:停车库(场)管理

  一、本小区为业主(使用人)居住出行方便提供室内停车库及室外停车场,物业管理公司设专人负责服务管理(临时停车处例外)。对进出小区车辆均实行有偿服务。

  二、特别说明:无论室内及室外停车库(场),只提供停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服务,所收取费用仅为车位使用及场地清洁和公共设施维护费,不含车辆的盗损保险费和保证保管费。故入库(场)停放车辆,车主须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若损坏丢失,由公安机关勘察出具证明。物业管理公司附加提供的安保措施为预防性质。

  三、业主(使用人)自购车位或租赁车位,应先在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领取停车牌并放置于车辆醒目处。

  四、来访车辆出入小区在入口处办理登记手续,服从安保人员的疏导,合理停放在规定的区域内。

  五、任何进入本小区停放的车辆(不含物业公司车辆及执行公务的车辆),均应按照规定缴费。

  六、为保障本小区道路畅通,凡在本小区内非划定停车区域(如道路,公共场地如楼道等)等停放的车辆,即使已购买或租赁车位,均按照规定及时加倍收费。

  七、业主若停止使用停车位,请及时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租赁车位到期未办理续租首选的,按计时收费。对阻碍交通的车辆,物业公司有权施移,车主需无条件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其后果。

  八、车辆入库(场)后现金、珠宝、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请勿放置在车内。若发生丢失现象,物业管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九、请勿在停车场或停车场范围内洗车、修车、加油或清理杂物。漏油、漏水车辆请勿进入车库。

  十、为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进入车库人员请勿嬉戏打闹,请勿骑行非机动车辆;进入车库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或污染物品。车库内严禁吸烟,违者处罚。

  十一、车辆进出车库,请爱护车库的设施设备,若发生意外碰撞,造成车库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超过车库标高及车位长宽限度的车辆不得进入。

  十二、消防医护、道路抢修、排障、公共工程车辆、军队司法警务

车辆等除为执行公务并有相关证明的可免费停车外,下列情况的车辆均应按规定缴费:

  1、以业主或来访者身份驾驶,非为公务而停留小区内的车辆。

  2、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机构以单位名义购买本小区内单位,用于居住或办公,其所属车辆进出于停留在小区的情形。

  第十章承诺书

  致: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人系**花园栋层室 (区号停车位或区号商铺)(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同意并声明如下:

  **确认已详细阅读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的“**花园临时公约及附件”(以下简称“业主临时公约”);

  **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本人同意承担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人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物业管理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建设单位:重庆YY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年 11 月 20 日签署日期:20**年 11 月 20 日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篇2:关于印发《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4年)

  本文提要: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建住房[20**]1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 、 、 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 、 、 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 、 、 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本文提要: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 ;

  2、 ;

  3、 ;

  4、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www.pmceo.com,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 ;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 ;

  2、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来自:www.pmceo.com),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

  本文提要: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 ;

  4、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

篇3: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中山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说明

  1、本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使用文本。

  2、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由建设单位制订《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物业买受人作出遵守的书面承诺。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制订,对全体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3、本示范文本有关条文后面如有空白栏,供使用者使用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实际情况,补充有关约定。如不需要补充,请在空白栏上打"×"。空白栏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使用者可在示范文本条文之外增加认为有必要补充的内容。

  5、本示范文本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制定的示范文本,由中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以下约定,对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

  第二条 依法享有对自己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第三条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

  第四条 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管理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第五条 有权就本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有权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小区的各项管理事项有决定权。

  第七条 有权根据小区(大厦)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状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维修责任人维修养护。

  第八条 有权对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内各种违章以及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其他 。

  第三章 业主的义务

  第十二条 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墙立面使用功能和整体完整。

  2、室内的供水管发生破裂或排水管发生堵塞、渗漏水等,应及时修复。

  3、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乱塔乱建,不封闭阳台。

  4、不得在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搭装外伸衣架、雨篷、天线和其他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5、房屋门口、阳台、窗户放置花盆、晒衣竹等物品的,应放置安全位置。

  6、晾晒衣物、浇灌或清洁的滴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住户及过路行人。

  7、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如音响、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8、室内不得制造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住户不安的异味。

  9、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害危险物质、物品。

  10、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11、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等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12、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粘贴反光膜,在玻璃及外墙上粘贴标语广告,改变外墙颜色,在超出门窗平面以外安装防盗门及纱窗等。 13、首层私家花园,阳台和屋顶天台务必保持整洁和美观,不得有违反规划进行封闭、搭建、改造等行为。

  14、需要搬走室内用品,应有业主陪同方可搬出,或业主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后交物业管理公司方可搬走。

  15、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协助管理公司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

  16、转让房屋时,应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协助物业管理公司通知新业主前来签订物业管理有关协议、合同。

  17、房屋建筑物的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须维修、更新,要有过半数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即可安排施工,少数应当服从多数。

  18、排水管、粪管堵塞时,应报管理公司召集共用该管道的业主协调解决维修。维修方案通知有关业主确认,相关业主应积极配合。费用视情况而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损害物业区域内各类公用设施。

  2、不得在物业外墙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标语等。

  3、家居杂物、垃圾投入到指定的场地,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

  4、不得损坏公共绿化和设施,不得向绿地、花草树木上泼污水和有害物质。

  5、不得在绿化带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种植其他花木;

  6、不要在公众场所睡觉。 7、不得在户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

  8、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饲养家禽和狗(含宠物狗)。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举行*、悬挂横额、张贴标语、广播等活动,如对服务质量有意见和投诉,可向管理公司提出,或通过合法渠道反映。

  10、家居垃圾应包扎好,按时定点投放。

  11、不得让小孩在通道、道路上儿戏追逐,以免发生事故及阻碍交通。

  第十五条 使用楼梯等共用通道应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堆放杂物等物品,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2、不得乱扔垃圾等物品,如有物品洒落在楼梯间内,请自行清除或请物业管理处协助,如污染、破坏地面,需恢复原样。 3、业主装修或入住时搬运的装修材料或家具时,对楼梯梯石、梯级有碰损的要恢复原样。

  第十六条 乘坐电梯应遵守以下约定(适用于有电梯的物业):

  1、要爱护电梯及电梯内有关设备,不要带过重和体积过大的物品乘坐电梯,不要用硬物及尖物按电梯按钮,如因此损坏电梯负赔偿责任。

  2、需要用电梯运载较大的物品,要经管理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3、儿童乘坐电梯需有成年人陪同,不要让儿童乱按电梯按钮。

  4、电梯内不得吸烟、吐痰、抛弃什物。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防火约定:

  1、爱护防火设施,遵守防火规定,发现有火灾隐患,及时通知管理公司。

  2、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3、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用电炉、煤气炉煮食请勿外出。

  4、室内装修要配备灭火筒,天花木材要涂防火漆,易燃涂料要日用日清。

  第十八条 业主在本小区(大厦)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乱停乱放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需保管的车辆要另签协议。

  2、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动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小区(大厦),应当严格遵守小区(大厦)的交通管理规则。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安装室内空调应遵守以下约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不得安装超出设计要求尺寸的空调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要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第二十条 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保证按协议的约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做有损社会公德和他人利益的事情。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缴交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

  5、对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有意见,应当向管理公司反映和通过其他正常渠道提出,在服务合同终止之前,不得拒绝缴交物业服务费。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处每日1‰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超过 个月不交的,管理公司可以将欠缴费用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 催缴措施;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法起诉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业主违反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管理公司有权制止。拒绝纠正的,管理公司可以将业主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公布,并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取 措施督促改正,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管理公司也可以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居委会配合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业主违规安装空调和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公司可将业主的装饰装修保证金扣押,督促业主改正。造成他人房屋被损坏,包括渗、漏、堵等,拒绝维修和配合修缮的,业主负责修缮费。

  第二十五条 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的业主(包括建设单位)拒绝主动将净收益用于补充物业管理费和专项维修资金,占为已有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向行政机关报告或起诉法院,由行政主管机关、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行政主管机关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由物业建设单位(或业主)制定,并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否则,区(县)行政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十条 已生效的业主(临时)公约对本小区(大厦)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一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包括基础、人防地下室、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垃圾房、单车房等。

  2、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物业的上下水道、落水渠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供电线路、照明、消防设施、绿地、空地、道路、桥、路灯、沟渠、池、井及无上盖的共用

  配套设施设备等。   3、成立业主委员会前,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织召开,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应当制定《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同时废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业主(物业买受人)作出书面承诺时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业主(临时)公约一式两份,业主(物业买受人)签名后由物业管理单位(建设单位)保留一份,业主保留一份。

  制定单位 业主(物业买受人) (盖章): (签名):

  业主委员会代表人(签名):

  制定时间或业主大会通过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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