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分公司项目小区公共服务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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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分公司项目小区公共服务管理程序

  1总则

  1.1小区公共服务是指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分公司针对小区所有顾客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小区公共服务具有涉及面广、影响周期长、没有顾客具体参与等特点,各物业分公司必须恪守AU*物业诚信服务的基本理念,教育和培训各级员工,认真做好各项小区公共服务工作,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保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维护和发展AU*物业服务品牌。

  1.2各物业分公司必须根据已经批准的物业管理方案和本手册的规定,针对每一项小区公共服务制订系统的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

  1.3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a)小区公共秩维护及安全防患;

  b)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

  c)小区公共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等;

  d)社区文化活动等。

  2相关职责界定

  2.1物业分公司(管理处)负责小区公共服务的提供和控制。

  2.2项目所在公司负责监督所属物业分公司的小区公共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2.3管理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指导各物业分公司的的小区公共服务,提出总体控制要求。

  3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及安全防患

  3.1保安服务

  3.1.1各物业分公司承接的物业项目应尽可能做到封闭或相对封闭管理,并安排保安人对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以及小区内24小时的连续巡查、监视。

  3.1.2物业分公司各管理处必须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的规定,根据小区的所处地理环境、顾客构成、物业建筑形式、物防/技防条件等因素制订有针对性的保安服务方案,合理设置保安值守岗位,明确服务方式和要求。

  3.1.3小区物业保安服务方案应随小区物业管理方案一起,定期(每年)进行评审和

  修订,以适宜小区周边治安环境的变化。

  3.1.4物业分公司(管理处)应对保安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控制,确保保安服务质量满足规定要求。物业分公司(管理处)针对保安服务的管理内容,以及应制订的管理制度包括(不限于):

  a)保安员管理:教育训练、基本行为规范、宿舍内务、定期考核等;

  b)保安值班安排及调整;

  c)保安值勤、交接班及监督查岗;

  d)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e)保安器材、中央监控设备使用及管理等。

  3.1.5物业分公司各管理处应制订日常保安员值班安排表和巡逻路线安排表。

  3.1.6保安固定岗值班和巡逻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和责任范围,并实时做好值班、巡视、交接班等记录。

  3.1.7物业分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品质部、管理处主任及管理处保安主管均负有保安查岗责任,各物业分公司应具体明确不同层级人员查岗频次、范围、工作内容和记录形式,并保证对保安的夜间查岗每周至少两次。

  3.1.8各物业分公司应将保安员的教育训练列入日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和服务质量改进需要,每周拟订教育训练计划,并予以执行。保安员教育训练必须形成书面记录,保安员的教育训练应至少包括:服务意识、工作技能、体能等。

  3.1.9各物业分公司应结合消防演习和突发事件处置,在日常工作中开展保安员紧急集合训练,维持和提高保安员应急响应能力。紧急集合训练应形成书面的演练方案,并在每一次演练结束后进行讲评和总结。

  3.1.10各物业分公司(管理处)应切实做好保安员的教育工作,确保遵循保安员基本行为规范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对违约、违规及违法事件的处置必须在相关法律、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最大限度维护顾客和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3.2车辆停放及小区交通

  3.2.1各物业分公司(管理处)应根据小区总体规划,对车辆进出路线、停放位置进行统一安排,制订车辆交通管理方案,并做好相关交通标志标线、防撞设施、照明设置和维护工作。

  3.2.2各物业分公司(管理处)针对车辆停放及小区交通的管理内容和应制订书面文

  件的管理规定包括(不限于):

  a)小区车辆交通管理整体方案;

  b)车辆进出管理;

  c)车辆停放管理;

  d)小区交通及停车场(位)标识规范;

  e)小区交通疏导,及交通指挥手势规范;

  f)停车收费,及年/季/月卡办理等。

  3.2.2各小区车辆进出均应采用发卡、收卡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车辆丢失引起的法律纠纷。各物业分公司(管理处)应制订必要的应急预案,在车辆进出高峰时段及时疏导,保证进出口交通顺畅。

  3.2.3停车场应配备保安员进行24小时巡视,及时引导车辆停泊。对业户申请的固定车位应设置明显标志,防止临时外来车辆误用。

  3.2.4停车场收费标准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规定,并在停车场进口明显位置予以公告。

  3.2.5针对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如停车(证)卡损失、拒交停车费等情况,各物业分公司(管理处)应充分进行识别,并制订相应的处置预案,在保证车辆安全、交通畅顺的前提下及时解决问题。所有特殊情况的处理必须确保事件发生及处理全过程合法和可追溯。

  3.3消防管理

  3.3.1物业分公司(管理处)应根据小区消防管理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小区消防管理方案,明确消防管理组织网络、责任、重点防火部位和措施、消防设施设备配置及分布状况、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的维护检查、消防演练及火警火灾应急预案等。

  3.3.2物业分公司应制订的消防管理制度涉及的内容包括(不限于):

  a)消防标志、器材、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查,及必要的操作规程;

  b)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措施;

  c)特定的防火管理规定(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

  d)消防档案

资料管理;

  e)小区消防状况的日常和定期检查;

  f)消防隐患整改等。

  3.3.3物业分公司(管理处)应按相关消防法规要求组建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成立义务消防队。

  3.3.3项目入伙或租户入住时,必须同时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3.3.4各物业小区应在公共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标牌,公告火警电话。有关消防知识,以及要求顾客配合的防火管理要求,应采用发放宣传资料、张贴防火安全须知的方式履行告知义务。

  3.3.5物业分公司(管理处)必须建立完整的消防档案资料,包括消防组织、消防设施分布图、消防重点部位一览表、消防检查记录等,并及时予以更新。

  3.3.6物业分公司组织识别的重点防火部位、作业过程,以及有针对性地制订的控制措施应上报项目所在公司备案。

  3.3.7物业分公司各小区的定期消防专项检查应由公司业务分管领导牵头、品质部具体组织进行,至少每季度一次(或与节假日前的消防检查合并进行,应执行节前消防检查的节日至少包括:春节、五一、十一、元旦)。每次检查均应形成书面记录。

  3.3.8日常工作或消防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改,所有发现的消防隐患必须予以记录,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升级报告,直至管理公司总经理。

  4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4.1基本要求

  4.1.1物业分公司各管理处应建立公共设施设备清单,详细列明小区物业的各种设施设备,并针对重要设施设备分别建立登记卡。

  4.1.2各种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应由物业分公司工程部(管理处)指定专人集中保管,并建立设备技术清单。

  4.1.3物业分公司应建立工程值班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工程人员值班安排、责任范围和值守要求。

  4.2设施设备运行

  4.2.1物业分公司各管理处应根据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要求,对各类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开启、关闭)时间和控制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形成小区设施设备运行方案,并上报物业分公司工程部批准。

  4.2.2设施设备运行方案必须符合公司的各项服务承诺,与项目所在公司销售合同

  及承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手册、业户公约等文件保持一致。

  4.2.3物业分公司工程部应组织各管理处根据小区设施设备的具体情况制订必要的书面文件,对设施设备运行活动进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a)各类运行设备的操作规程(开户、关闭步骤及安全注意事项);

  b)各类设备运行期间的巡视(抄表)要求,以及正常状态的指标范围;

  c)重要设施设备区域(机房、配电房)的管理规定等。

  4.2.4设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切实做好设备操作和运行巡视记录,并由管理处工程主管人员检查确认。

  4.3设施设备预防性维护

  4.3.1物业分公司应对设施设备的预防性保养要求进行系统的识别和规定,所有需要进行预防性保养的设施设备必须分别制订保养规程,并严格执行。

  4.3.2设施设备预防性保养分为日常例行保养和定期维护保养,保养规程必须具体明确保养项目(内容)、保养周期、保养方法(较复杂的保养操作才需要)等内容。

  4.3.3针对周期较长(一个月以上,不含一个月)的保养项目,物业分公司必须制订年度维护保养(检修)计划,列明设施设备名称、保养(检修)项目、时间安排(具体到旬)、费用预算等,并报项目所在公司批准。

  4.3.4所有设施设备的预防性保养(检修)均应按规定格式形成记录,并经管理处工程主管人员检查确认。

  4.3.5物业分公司各管理处应建立设备预防性保养和运行保障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一览表,明确规定备品备件种类、规格、最低库存数量等,并对备品备件保存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4.3.6物业分公司应加强专用工具的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将专用工具的保管责任落实到人。物业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凡涉及验证服务质量和保证设备正常的计量器具,物业分公司应制订控制程序并加以执行,包括建立计量器具台册、定期校准或检定、做好校准或检定标识等,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均处于校准或检定周期内。

  4.4设施设备故障维修

  4.4.1日常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运行状况达不到控制标准,应及时通知工程人员维修。所有设施设备故障及维修情况必须予以记录,并保证在公司承诺

  的时限内完成,属于紧急事件范围的设备故障必须同时启动处置预案。

  4.4.2设施设备故障经维修后,在正式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工程部专业主管人员的验收。

  4.4.3设施设备故障维修,以及维护保养操作过程中,所有可能会影响业主、消费者和内部员工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的,在实施前必须制订预防措施,如设置安全围档或派人监护。

  4.4.4物业分公司应每月统计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5建(构)筑物维护

  5.1物业分公司应组织制订各小区建(构)筑物完好标准,工程部专业人员负责定期(每月)巡视检查建(构)筑物状况,并根据规定的完好标准,确定是否需要维护和修缮。

  5.2建(构)筑物的检查和维护、修缮均应形成书面记录,涉及使用维修基金的按《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6清洁卫生

  6.1清洁保洁

  6.1.1物业分公司各管理处应根据小区清洁保洁责任范围的特点,对清洁、保洁工作进行系统策划,明确规定不同区域清洁频次、保洁要求(方式)、清洁方法、清洁作业时间,责任区域划分及清洁作业路线等。

  6.1.2各管理处应对具体清洁、保洁工作明确控制要求,并实时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清洁、保洁效果符合规定的标准。清洁、保洁工作控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明确清洁保洁质量标准;

  b)定期编排清洁、保洁人员责任范围;

  c)清洁方法:针对不同清洁对象,明确规定清洁操作方法(清洁剂及其配比、用量;使用工具、操作步骤及技巧等);

  d)清洁保洁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以及清洁、保洁过程中避免影响顾客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e)监督检查规程(检查频次或时间、检查方法等)。

  6.1.3对外包清洁服务,物业分公司可要求分包商提供上述对清洁、保洁过程进行

  控制的书面文件,经物业分公司物业部专业人员审查认可后作为分包合同附件,据此监督分包商严格执行。

  6.1.4针对特殊清洁项目(如外墙清洁、化粪池清理等),必须要求分包商制订安全防护措施,物业分公司应指派保安人员对进行现场监护。

  6.2消杀消毒工作

  6.2.1物业分公司各管理处应根据小区实际卫生状况,以及主管部门要求,制订专项的消杀(消毒)工作方案。消杀工作方案必须明确使用药物名称、用量、开始投放时间、持续时间、以及投放地点和防护措施等。消毒方案必须明确消毒名称、配比浓度、消毒区域、消毒方式、开始时间和持续时间等。

  6.2.2消杀、消毒使用药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剂。

  6.2.3消杀、消毒工作必须实时做好记录。

  6.2.4所有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消杀)消毒作业必须按药剂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并严格执行消毒后的安全检测。如水池(箱)消毒、空调消毒后必须经水质化验、空气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送水、送风。

  7绿化养护

  7.1物业分公司各管理处应根据小区绿化值物生长特点,制订绿化养护工作方案,针对不同绿化植物明确规定养护要求,如施肥、施水、换土、剪枝等。

  7.2各项绿化养护作业必须按规定的方案执行,并形成书面记录。必要时,物业分公司应制订书面文件,对绿化养护操作进行规定,以弥补养护人员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不足。

  7.3物业分公司绿化园林专业人员应每季度一次对绿化植物的生长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调整养护方案。

  8社区文化

及公益性活动

  8.1为提升居住环境、融洽邻里关系及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宣传AU*物业品牌等,各物业分公司应适当开展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

  8.2社区文化活动的策划和实施应纳入物业分公司业务工作计划,因配合项目所在

  公司(或其他开发商)策划和实施的社区文化活动,应与项目所在公司(或其他开发商)

  确认活动费用测算和结算标准。

  8.3所有需要专项经费投入的社区文化活动,物业分公司必须制订专项的活动方案,记录实施过程,并对社区文化活动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8.4为丰富和方便小区住户生活,各物业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组织公益性活动,如:医疗机构的义诊、报刊订阅、保险推销、图书展览、商品展销等。公益性活动必须与小区环境和住户需求相适应,应避免有损小区形象、滋扰住户正常生活秩序的情形发生。

  8.5所有公益性活动的开展应以便民为宗旨,无论活动规模大小和持续时间长短,均必须审查确认相关机构经营资质和书面活动方案,并制订相应的保安服务措施。

  8.6各项公益性活动的举办过程必须由物业分公司(管理处)经办部门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主办单位、开始与结束时间、活动内容、物业分公司现场监管人等,并与相关机构的资质资料、活动方案一并交行政人事部保存。

  9相关文件与记录

  各物业分公司依据本节规定进一步制订。

篇2: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RZCR-20**-0010005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82 号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同道

  20**年9月29日

  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等工作,岚山区、国际海洋城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体育、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按照《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确定,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

  第八条 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其建设成本、土地成本等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明确需要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出让地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包括接收内容、产权界定、管理责任、基本设计条件等事项。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设计和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据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设施的名称、建筑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分期建设工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功能、指标等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验收合格;

  (二)与接收单位签订建设协议,具备建设协议约定的投入使用条件。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并书面告知购房人。

  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三章 权属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下列依照城市规划确定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一)幼儿园;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托老所;

  (五)警务室;

  (六)便民菜市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其他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合格之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接收公共服务设施。

  接收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按照规定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做好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得拒绝接收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料、工程报建、建筑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移交接收单位,并将移交资料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收单位指定的单位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将房屋登记在接收单位指定的单位名下,房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土地可以单独划宗的,单宗确权;不能单独划宗的,按照公用宗确权。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告知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设置、设施配置与运营管理等由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一)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托老所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警务室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五)便民菜市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村居改为社区的,在安置小区内按照规划由本村居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本社区,不进行产权移交。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 超市、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投资统一建设,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当纳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权依法属于接收单位所有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未按照本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建设并无偿移交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的开发建设单位,本居住小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免缴《日照市解决城市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办法》规定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增加10元”。

  第二十六条 保障性住宅用地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和移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莒县、五莲县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权、移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篇3: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标准(三级)

  三 级

  项目内容与标准

  (一)基本要求

  1、物业管理企业应持有有效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2、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日常管理制度。

  3、按规范签定物业管理合同。

  4、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小区管理中统一着装。

  5、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应具备一年以上物业管理经验。

  6、管理人员应80%持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应100%持有政府或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

  7、一线服务人员每年体检一次,合格上岗。

  8、管理管理企业实施每周5天每天8小时服务接待(公示服务联系电话号码)。

  9、年与10%以上业主作有效沟通;年有效投诉处理率>80%。

  10、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户资料档案等)。

  11、建立财务制度,每年一次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公布物业管理费的收支状况。

  12、按规定管理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二)房屋管理

  1、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业主公约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管理服务。

  2、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3、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现象及时劝告、阻止、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空调安装无安全隐患。

  5、阳台封闭统一有序。

  6、房屋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7、小区主出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小区内各组团及各栋、单元(门)、户门有明显标志。

  (三)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设施齐全,设备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2、设立24小时报修值班电话,急修保修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建立回访制度,回访率70%以上。

  3、设备运行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

  4、消防系统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道路畅通,路面平坦,车辆行驶路线明确。

  6、路灯、楼道灯等公共照明设备完好率90%以上,按规定时间定时开关。

  7、设备设施保养、检修制度完备,对设备故障及重大事件有处理记录。

  8、保持设备房整洁卫生,制定设备房管理制度。

  9、危及人身安全隐患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10、停水、停电,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用户。

  (四)公共秩序维护

  1、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其中8小时立岗)。

  2、对小区重要部位每4小时巡查一次。

  3、应对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进出小区的车辆指定位置有序停放。

  5、保安人员经过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培训。

  6、每年进行消防演习一次。

  (五)保洁服务

  一、 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房屋公共部位的保洁 (不少于以下频次)

  1、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主次干道

  (1)公共绿地 1次/天 清理

  (2)硬化地面 1次/天 清扫

  (3)主次干道 1次/天 清扫

  (4)室外标识、宣传栏、信报箱、雕塑小品 1次/月 擦拭

  (5)水池、沟、渠、沙井 1次/天 清理

  2、房屋内公共部位

  (1)多层楼内通道、楼梯 1次/天 拖扫

  (2)高层电梯厅 1次/天 拖扫

  (3)高层消防通道 1次/月 拖擦

  (4)共用活动场所 1次/天 清扫

  (5)楼道玻璃窗 1次/月 擦拭

  (6)高层大堂、会所 石料地面 1次/天 全面拖洗 1次/6个月 打蜡地板地面 1次/天 全面拖洗 1次/6个月 打蜡地砖地面 1次/天 全面拖洗 1次/6个月 清洗 地毯地面 1次/天 全面吸尘 1次/6个月 清洗

  (7)室内信报箱、消防栓、过道门、扶手等公共设施 1次/月 擦拭

  (8)公共卫生间 1次/天 清洁

  (9)电梯内 1次/天 清洁

  (10)及时清扫积水、积雪清洁完成后,清洁区域、部位无垃圾、杂物。

  二、 垃圾的处理与收集

  1、根据物业实际合理布设垃圾桶、果壳箱;

  2、垃圾每日收集1次,作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桶、果壳箱满溢现象;

  3、设有垃圾中转站的,每日进行冲洗,冲洗后无异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消杀,有效控制蝇、虫孳生;

  4、 圾桶、果壳箱每日清理、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三、 排水、排污管道畅通

  1、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 定时疏通

  2、雨、污水井 定时清掏

  3、化粪池 定时清掏四、 二次供水水箱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定期清洗、消毒、加药,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定期巡查。

  四、 无饲养家禽、家畜,宠物受到严格管制

  1、 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 饲养宠物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对违反者及时劝止、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消杀工作,有效控制害虫孳生;定期对各类病虫害进行预防控制,适时投放消杀药物。

  (六)绿化养护管理

  1、草坪保持平整,按规定进行修剪。

  2、草坪内常年清除杂草,有效控制杂草孳生。

  3、花草树木无枯死,养护中发现的死树,必须清除,并适时按需要补种。

  4、绿篱每年应进行修剪,及时清除修剪废弃物。

  5、造型树木应根据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

  6、根据气候状况和季节,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

  7、适时组织防冻保暖、防沙,预防病虫害。

  附:编制说明

  1、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多、高层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会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等级的确定、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甲乙双方对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要求的约定,同时作为测算服务价格的依据。

  3、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其共用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并对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等公共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4、本标准由高至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级别越高,表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越高。各等级标准均由基本要求、房屋管理、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六大项内容组成。

  5、引用本标准时,应结合住宅小区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档次及居住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选定相应等级的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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