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保安队员十不准(三)
一、不准超越权限
二、不准贪污受贿
三、不准以权谋私
四、不准扣身份证
五、不准私闯民宅,向业主借钱或索取财物
六、不准动用赃款赃物
七、不准泄露工作机密
八、不准私放违法犯罪嫌疑人
九、不准动用公用财产为私人谋利益
十、不准打人骂人,不搞逼供讯,不与业主发生正面冲突
篇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保安员七不准规范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保安员七不准”规范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该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七种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
(二)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
(六)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
(七)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该草案还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草案同时规定,保安员上岗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对正在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或者协助人民警察处理。
根据草案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先行赔付;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的保安员进行追偿。
篇3:物业保安员十二不准行为规范
物业保安员十二不准行为规范
1.0目的:为了加强队员的自身素质、增强约束力、明确行为准则。
2.0适用范围:保安员日常工作管理。
3.0主要内容:
3.1不准超越职权搜查他人住所、罚款、没收财物、扣押他人证件或财物等;
3.2不准故意刁难、辱骂、侮辱他人人格,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3.3不准殴打他人,或教唆殴打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4不准为违法犯罪活动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3.5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3.6不准私自为他人提供有偿服务或变相提供有偿服务;
3.7不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8不准私藏持有和使用警械及杀伤性武器和物品;
3.9不准从事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生活工作;
3.10不准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3.11不准随意向别人索要物品和接受他人礼品;
3.12不准参与审讯违法犯罪嫌疑人,制作笔录,制作法律文书等违法活动;
3.13注:以上十二条若有违反给予辞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4.0基本要求:
4.1上岗值勤必须明确自己的行为准则。
4.2严格执行,严格约束自己,时时刻刻遵守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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