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商厦警卫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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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厦警卫行为规范

  目的:有效的约束警卫人员的行为,保证商厦整体形象。

  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商厦安保部警卫人员。

  (一)警卫人员在上岗时要举止端正,精神饱满,不卑不亢,对待顾客热情礼貌;

  (二)有顾客询问商品品牌卖场位置时,要热情回答,不得冷淡;

  (三)遇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来商厦购物时,要主动上前搀扶,不得坐视不管;

  (四)遇有报失的顾客,要热情接待,问清情况并做登记,认真帮助查找,不得漠不关心;

  (五)遇有扒窃或刑事犯罪分子时,要挺身而出,不得畏缩不前;

  (六)遇有公司领导巡场时要主动上前问好,不得回避、躲闪。

篇2:公司外部警卫人员宿舍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警卫人员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二、警卫人员必须按时起床,整理好床铺、裤子、帽子、武装带及各种生活用品,必须 规定摆放平整、统一。

  三、警卫人员必须注意仪容仪表及自身清洁卫生。

  四、爱护公司财物,不准在宿舍墙壁乱写乱画。

  五、宿舍每天必须有专人负责打扫,严禁在宿舍内乱扔纸片及杂物。

  六、警卫人员必须文明礼貌,严禁在宿舍内抽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传看淫秽书刊杂志等违法乱纪行为。

  七、警卫人员严禁在警卫单位大声喧哗,到处乱走动。不经大厦领导批准,不准进入公司办公区域。

  八、警卫人员必须按时就寝、就餐。非经公司保卫部门批准,不准在外留宿,也不得留宿外人在公司宿舍过夜。

  九、警卫人员白天禁止在宿舍看电视、晚上看电视不得超过十点半。

  十、警卫人员只能用大堂卫生间,洗衣、洗澡在地下一层洗衣房和浴室进行。

  十一、如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辞退。

篇3:(工厂公司)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公司(工厂)警卫人员值勤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警卫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警卫人员的服勤,系代表本公司执行职务。

  第三条 警卫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辍,其各班服勤时间,由警卫课订定呈准公布实施。

  第四条 警卫人员的职责规定如下:

  工厂及办公处所各种事故之预防,警戒及厂区(房)巡逻事项。

  工厂及办公处所突发事故之应急措施。

  进出工厂及办公处所的外宾及员工之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进出工厂车辆的管制事项。

  进出工厂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防止窃盗,协助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 警卫人员除前条各项职责外应恪守本公司一切规定,尤应严遵下列守则:

  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 ,不得偏袒徇私。

  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职务时态度和蔼严正,不亢不卑。

  服勤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应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服勤中应时刻提高警觉,遇有重大灾变时,更应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服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情事。

  应熟记厂内各处之水、电、燃料、开关、门锁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以免临急慌乱,对重要路口电灯、门窗、篱墙等有缺损时,应即建议厂务单位处理。

  应管制入厂人、物、车辆,对未挂识别证或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工厂需料外对危险或易燃品应严拒携入。

  应遵照巡逻路线按时或不定时巡逻工厂各处。

  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服勤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以及巡逻时间等登列)入“警卫日志簿”,检附有关资料逐日分呈厂单位及警卫课核阅。

  二)人员管制

  第六条 辅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工厂及办公处所秩序。

  第七条 确实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纪录。

  第八条 员工在勤务中因公或事(病)假离厂时,应切实查验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始允其外出,并在公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考。

  各级人员公出或事(病)假之核准权责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经副理以上人员由警卫登记进出。

  第九条 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十条 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至警卫室办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厂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十一条 协力厂商长期派驻工厂人员,得凭厂务单位发给之识别证进出工厂。

  第十二条 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厂者,应凭厂务单位所送之名单核对相符后,准予进厂。但本厂课长(含副课长)以上人员得于登记后进厂。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同仁得凭识别证办理登记后进厂。

  第十四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者,应即通知舍监室处理。

  三)物品管制

  第十五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始得放行。

  经警卫签认后之放行单由警卫室按顺序装订保管。

  放行物品的分类(如材物料、半成品、成品、用品、资产、废料、机械设备等)及授权核准人员由各厂订定列表送警卫室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协力厂商交货时所随带他家厂商物品的运出,在进厂时先由警卫人员查验登记于离厂时再经警卫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始予放行。

  第十七条 离厂人员经警卫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以下列程序处理:

  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十八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所定处理:

  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舍监室开立之放行单放行。

  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警卫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厂单位主管所示处理。

  第二十条 同仁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厂务单位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厂务单位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无误后放行。

  四)车辆管制

  第二十一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厂单位的核派单放行。

  第二十二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办理外,依下列所定处理:

  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之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警卫应即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其他各厂车辆进厂,除随车人员按本准则第十三条处理外,应依第二十二条规定所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五)紧急事件之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现窃盗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二十六条 警卫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判断情况若尚可镇压消除时,速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厂务单位。

  判断事故无法镇压,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

  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消防单位或救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六)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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