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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奖励惩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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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二十二条防火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并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者有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仍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因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防火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2:技术学院消防管理奖惩办法

  技术学院消防管理奖惩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

  第二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集体,将予以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措施落实,组织制度健全,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三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勇于同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作斗争,

  事迹突出。

  (三)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成绩显著。

  (四)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

  (五)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技术革新中成绩显著。

  (六)在消防安全保卫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第四条: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单位提出报告,由学院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由学院报请上级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处 罚

  第一条:违反消防法规,是指违反消防行政法规及本院消防管理规定,影响消防安全,妨碍消防工作进行的行为。

  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但未构成治安刑事责任的行为,按本办法处罚。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罚款;

  (一)擅自将消防设备、器材挪做他用或损坏的。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制度的。

  (三)对存在的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五)贯彻消防法规不力,管理不严或因玩忽职守而引起事故的单位责任人。

  裁决与执行

  第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单位的处罚,由保卫部门提请院主管领导人审批,保卫部门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的处罚,由保卫部门裁定并报请院主管领导审批,相关部门、单位与保卫处配合执行。

  第二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报保卫部门,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者,加重处罚。

  第三条:对拒不执行处罚裁决,又未在规定的申诉期限内提起申诉的单位和个人,涉及到经济处罚的,保卫部门可通知有关部门分别从工资或奖(助)学金中扣除,施工队从工程款中扣除。

  第四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单位或个人,接到裁决后的三日内向主管院领导或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分别由主管院领导仲裁或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复议。

篇3:企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范例)

  企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与奖惩制度

  一、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半年和年终考评工作,根据考评成绩实施奖励和处罚。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况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1、认真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绩者;

  2、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者;

  3、发现初起火灾及时报警和灭火,避免重大损失者;

  4、在火灾情况中判断正确,处置果断,扑救事迹突出者;

  5、积极参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在消防业务理论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优异成绩和突出表现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岗位职责,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响者;

  2、在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吸烟或遗留烟头者;

  3、擅自使用和遮挡生产、经营、办公等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内摆放物品者;

  5、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灭火和不会报火警者;

  6、无故不参加消防培训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况予以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擅自施工装修造成火灾隐患者;

  2、已违章使用电器设备和乱接电线者;

  3、未经允许动用电气焊及明火施工者;

  4、违规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者;

  5、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者;

  6、装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规定进行阻燃处理者;

  7、违规安装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规引起火灾或造成重大火隐患者(不包括火灾造成的损失赔偿);

  9、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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