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花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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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园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小区内车辆的有序停放,既能方便业主的行走,也能保证消防等特种车辆的顺利到位,从而确保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变目前小区内车辆停放乱象,是业主们的共同呼声。现拟定下列管理办法,希望大家遵照执行:

  一、全体业主车辆凭出入证进出小区大门。出入证到物业公司免费办理(也可一次性收取出入证工本费20元)。外来车辆在入门处填写来访单,注明时间、去何处、有何事等内容,凭有效证件换取临时出入证,出门时换回。

  二、业主车辆要自觉停放在路边的停车线内或者固定停车位中。路边停车,不收费,先到先停;固定车位每月收取60元,定车定位。

  三、按公安部门规定,小区内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请业主们配合管理人员做好出入证查验和引导停放等工作。

  此办法7月1日起试行。

篇2: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

  新沂市物价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

  新价字【20**】39号新房发【20**】14号

  关于印发《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新沂市物价局章

  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章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新沂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停车人、经营者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沂市市区住宅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保障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防护及道路畅通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停车服务费不包含车位(库)租金,收取停车服务费后不得在收取照明、保洁等费用。

  第五条、 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第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的制定:

  (一)、价格主管部门是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房产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分类管理、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原则制定。

  (三)、停车服务收费的构成因素主要包括停车场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配套设施、设备的运行能耗费用、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停车场的场地使用费用〔业主专用车位除外〕、管理服务人员费用、服务企业的管理费用、法定税费等。

  (四)、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停车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与业主(使用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在满足常住业主包月停车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设立临时停车车位,供临时停车业主和访客使用,临时停车实行计时收费,过夜的外来车辆实行计次收费。

  (六)、有专人管理的封闭式共用车库(棚)停放自行车等其他车辆的,业主应交纳停车服务费。

  (七)、租用的共用道路或其他场所地的车位(库)处于长期无车停放空置状态的,业主应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书面备案,按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50%交纳空置车位管理费。

  (八)、业主所有的单间独用车库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对层高2.2米(含2.2米)的单间独用车库可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按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益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按合同约定使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以约定形式明确区分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合同和车辆安全保管合同,对需提供车辆安全保管的业主,应在签订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合同之外另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具体标准根据车辆价值和保管风险大小协商确定,车辆的刮伤、损坏、甚至盗窃,按车辆保管合同约定或其他渠道解决。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含武警车辆)等特殊车辆。

  (二)、为业主服务的搬家车、送货车等车辆。

  (三)、临时停放露天停车场(点)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车辆。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

  (一)、住宅小区停车收费书面申请。

  (二)、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

  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

  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

  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

  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四)、收费员一寸免冠照片每人一张。

  (五)、停车场停车泊位平面图。

  (六)、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管理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收费票据,实施收费时应出示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管理服务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新沂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篇3:镇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镇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开展车辆停放服务并实施收费的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码头、车站、公共服务机构、旅游景点、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及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提供停车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车辆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辆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社会停车场依据所处地理位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供求关系等划分为四类(详见附件一),不同车辆类型(详见附件二),分别执行相应的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三),镇江市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四)。小区的停车服务收费不再划分类别,以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的原则,按车辆类型分别实行按月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五) 和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六)。

  第五条 车辆停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二)配备专职人员现场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

  (三)住宅小区物业企业应事先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法取得停车管理和服务的许可;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车辆赔偿、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经营者书面申请应附下列相关材料:

  1、公安部门核发的社会停车场(点)审批表;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还应同时提供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表;住宅小区停车场要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2、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停车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住宅小区要有负责停车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3、停车场平面简图。

  第七条 市区所有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应当在车辆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收费人员要佩戴有收费单位标识的收费员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表)。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3、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辖区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各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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