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治安管理规定

1866

  一、丽江花园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值班制度,固定岗、巡逻岗相结合,实施综合治安管理。

  二、大件或贵重的物品搬出小区,须由业主或业主书面委托人到管理处办理放行手续才可放行。

  三、小区内严禁一切非法或危险活动,不准在小区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打架、斗殴、滋扰、煽动闹事,违者将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小区。

  五、严禁堵塞消防通道、楼梯、出口,不得在阳台堆放杂物。

  六、严禁无故使用消防栓、消防带、消防用水。

  七、严禁在小区内饲养狗及其它动物类宠物,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八、严禁在世走廊、通道、公园、河堤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倒污物、垃圾,不得向楼下丢弃物品。

  九、不准在小区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传单等。

  十、凡进入小区施工的单位、个人,必须有管理处核发的出入证才可出入小区,在小区过夜的要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来访客人必须经住户确认同意,并登记才可进入。

  十一、业主/住户外出时要妥善收管好贵重物品,并锁好门窗,不要将大楼密码告知他人,进入大楼要注意尾随的陌生人,不给犯罪分分子可乘之机。

  十二、严格执行《暂住人员管理规定》,自觉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

  十三、严格遵守小区有关公约,发杨主人翁精神,互相监督,发现可疑人员请知会附近岗位的保安员或致电各管理处,共同搞好小区的治安工作。

篇2:安管部治安管理规定

  安管部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治安管理,保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良好生活秩序和治安环境,制定本规定:

  1、公共区域内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物业公司安管部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小区内的业主(住户)要积极配合安管人员,做好小区的联防保卫工作。

  3、本小区公共部位已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小区外围已安装周界防范系统。严禁各业主(住户)遮盖、损坏摄像头及配套器材。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发现形迹可疑人员,业主(住户)应立即向安管人员报告。

  5、一旦发生偷盗等恶性案件,业主(住户)应立即报告安管部或公安部门并保护现场。

  6、小区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小区秩序行为:

  6.1.在小区内打架、斗殴、无理取闹。

  6.2.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

  6.3.私自开启或撬开他人信箱,取走他人信件。

  6.4.在小区内摆摊叫卖,发放传单。

  6.5.在小区内使用汽枪。

  6.6私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标志。

  6.7.损坏小区各种公共设施设备。

  6.8其他妨碍和扰乱小区秩序的行为。

篇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2)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

  (20**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通过 20**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公布 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

  (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

  (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

  (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租赁房屋信息采集、登记等治安管理服务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等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对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

  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未签订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承租人变更或者房屋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人变更之日起或者自停止租赁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转租房屋给他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房屋转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租赁房屋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租赁房屋的,应当书面明确租赁房屋信息报送人;未明确的,由代理人报送。

  第九条 租赁房屋的,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

  (一)姓名;

  (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三)联系方式;

  (四)租赁房屋地址。

  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报送,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报送。

  第十条 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对收到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录入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为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报送租赁房屋信息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

  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中获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用途。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应当对租赁房屋集中地区进行日常巡查,定期走访并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及时通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做好治安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出租人发现治安安全隐患和出租的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出租的房屋居住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采取措施,配合相关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机构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

  (二)即时采集和报送租住人员基本信息;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接受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身份证件、留宿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不得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发现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有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对举报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三)未规范管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

  (四)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本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房屋,未安装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本规定采集或者报送租住人员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等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获悉的租赁房屋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的《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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