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试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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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物业管理责任保险

  人保财险由此开发了上海最早的一个物业责任保险条款。在这个险种的风险分析书上,列举了“因小区安全措施不当、或警告标识不明显,引起第三者滑倒、碰撞、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发生地震、暴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时,因物业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灾害来临时本不应发生的损失”等11种可能存在的风险。

  然而,这一新的保险产品,由于各种因素,一直难以在市场上普及推广。“尽管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经纪公司,都认为它有着非常广阔的前景,可是从目前情况来看,的确不被人重视。”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团险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王成宝分析认为,主要还是物业公司投保意识薄弱。

  业内人士分析说,“我国去年责任险保费收入在财产险保费收入中仅占3%左右,更何况是进入中国较晚的物业责任险呢。”

  “因为物业管理中涉及到的方方面面问题很多,并且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很复杂,保险公司很难对这些问题的复杂性进行量化,因此,由这些问题所带来的风险是保险公司所不能承担的。因而保险公司在对这一产品的宣传上,采取了相对谨慎的态度。”一家保险公司的一位资深人士这样分析说。

  去年下半年,天安在全国部分城市推出物业责任险。但据天安总公司客户关系管理部马国东介绍,与其他财产险险种相比,这一产品在全国卖得并不算好。“推出半年来,这一险种带来的全国保费收入仅20万元。其中一个有趣的现象是,这个产品在上海地区卖得不如长沙。”至于个中原因,马国东告诉记者,总公司目前正就此做分析。

  物业责任险,似乎又注定成为一个“不叫座”的“玩意儿”。前一阵,被北京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新华联家园的退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年4月份,悦豪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新华联家园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当地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达成物业管理责任险的投保协议,为期一年,投保额4.8万元。3个月之后,该小区出现一处因管道淤堵而使泥水倒灌的事件,业主损失极为惨重。但保险公司称最多赔付2万元,并在不久后提出退保。经过多次交涉,最终结果是保险公司以风险实在太大为由,退还了3万多元退保金,而始终没有全额赔付物业管理公司在保险期内的损失。这个仅维持了100多天的物业管理责任险也就匆匆收场。

  2.上海杨浦试点每户5元

  “物业责任险在上海不热销,主要是因为没有做大规模。”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综合部朱李向记者强调,在向市民推广这个险种时,保险公司不应是惟一的参与者。

  据记者了解,今年7月杨浦区富苑牧业、黎平置业和上工物业等100多家物业公司向太平购买了该险种。杨浦区已有占总数60%的物业公司投保了该险种,辐射的居民总户数达到20多万户,超过杨浦常住市民的一半,可收保费逾100万元。而在这个产品的推广期间,杨浦区房地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据悉,太平和杨浦区房地局召集了物业代表共召开了10余次座谈会,专门协商适合杨浦区的具体操作方案。协商的结果是,目前杨浦区的方案以物业公司为投保单位、以户数为保费计算基础,具体收费标准为5元/户/年,在投保该险种的小区,如遇物业责任导致的“水管爆裂”、“天花板渗水”等事故,均可获得保障。事后,杨浦区房地局已下发文件,要求各房地办事处和物业管理企业对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不过,朱李告诉记者,在向整个上海推广时,未必都会采取不论小区情况“每户5元”的做法,这个收费标准是结合杨浦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适用于上海所有的物业公司。在其他地区推广时,渠道方面也可能会有多种模式,包括争取街道委员会、物业管理协会、物业公司等单位的配合支持。目前,太平正在跟闵行等区接洽,争取更多的市民从中受惠。

  目前,物业责任险的作用已初显成效。在上海市遭遇台风“麦莎”影响期间,太平保险公司共收到报案9起,涉及居民百余户,目前已支付赔款约6万元,其中有1起人伤,其余多为房屋漏水问题。太平已对所有报案公司进行了电话回访,并对部分报案公司进行了现场勘察,相关后续工作正在积极开展中。

  王成宝告诉记者,人保财险也正在与一些规模较大的物业公司进行接洽,相信该险种很快就会在更大的区域、物业管理更成熟的地方得到推广。据他介绍,人保财险与物业公司讨论费率时会参照各种因素,包括每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营业收入、风险系数等。“说具体一点,小区地段、物业管理经验、小区以往出事记录、消防供电设备、离医院近远等因素都会成为制定费率的参考标准。”

  3.引入“无过错责任”

  在分析困扰整个“物业责任险”市场发展的最关键因素时,王成宝表示,物业公司的保险意识之所以普遍不强,也与市民有一定关系。比如,许多市民碰到物业问题,尤其是小毛小病,往往选择自行解决,这客观上也使物业公司投保意识更为淡薄。

  物业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因物业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物业公司为减少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记者从上海物业管理协会副秘书长王青兰那里了解到,目前,很多物业公司与住户之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一些“谁也说不清究竟是谁的责任”问题上。她举例说,就好像业主家庭失窃这样的问题,要说物业公司没责任肯定不对,但要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似乎也没有道理。这些难以清楚界定的问题,并不是单纯某一方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都容易成为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矛盾。

  那如果购买了物业责任险,这些问题是否就可以迎刃而解?朱李告诉记者,太平这次就专门针对上述问题,在条款中附加了“无过错责任”。比如市民在小区内被“高空坠物砸伤”、“外来车辆撞伤”、“宠物咬伤”之类的意外事故,尽管不是物业公司的责任,也可间接获赔,当然每笔和累计的赔偿金额都是有限额的。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物业的过失,造成非小区居民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太平也将替物业公司“埋单”。

  同样,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对该条款也进行了调整。两家公司分别将游泳池、电梯、停车厂等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纳入了承保范围。

  联洋社区住户施先生认为,将“无过错责任”纳入附加险承保范围,不仅仅转嫁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风险,也使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处理与业主的关系时游刃有余。而且,小区业主也能实实在在地从中受益。

  王成宝介绍说,为了降低风险,保险公司会定期对承保的小区进行实地查访,并提出防灾防损的具体建议。一旦有小区连续几年出险严重的话,保险公司将会提高产品的费率,以加强物业公司的风险管理意识。

  4.是否增加物业费

  保险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保险费,那物业公司是否会向住户收取额外的物业管理费用呢?据记者对户主的一轮调查发现,上述问题是他们比较关心的问题。

  朱李回答了记者的这一疑问。“杨浦区这次推出的每户5元,都是由物业公司自己掏的,并未向住户多收取物业管理费,而且政府方面也提供了部分财政支持。”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一直以来业界对“物业责任险”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从有关的保险条款中可以明确看到,物业责任险的费用计算方法是保费等于当年物业管理费收入乘以费率,附加险的保费是累计赔偿限额乘以附加险费率。

  因此,如果某物业责任保险公司要为自己管辖的小区上物业责任险的话,那么其费用应该来自其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里支出。专家认为,物业管理责任险是建立在物业管理公司已有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再转嫁给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费应该由物业公司独立承担。

  保险业一位资深人士提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如果全部保费都由物业公司来出的话,可能很多物业公司并不积极。最合适的做法是,大头由物业公司出,小头由户主出。”

  5.责任界定不清

  由于小区流动量较大,尤其是一些管理不甚严格的小区,很多非户主都可以随意在小区走动,一旦出了事故,物业公司究竟赔还是不赔。“这个原因直接影响物业责任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和产品自身的发展。”王成宝一针见血地指出。

  在过去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很多政策法规并没有明确一些发生在小区的事故该由谁来担责任、谁来赔。一位物业专家指出,有关条例可能没有规定,但是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因此涉及到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合同责任。

  而对于这一问题,有关专家表示,相关政策法规也在逐步完善,而且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新的《物业收费管理办法》,里面明确了物业公司必须要购买责任险。

  据王青兰表示,新出台的上海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更加明确了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发生哪些事故,物业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比如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将不给予赔偿。

  虽然条款明确了物业应或不应承担的责任,但保险公司不会为物业所有的责任而“埋单”。王成宝介绍说,如果一些事故是物业公司事前完全可以避免的,那保险公司不会给予赔偿。

篇2: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雇主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1.雇主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载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内,承保下述雇主责任险,特立本保险单。

  投保人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地址________

  营业性质________

  地区范围________

  保险期限 ____个月自____零时 至____二十四时止

  雇员一览表

  雇员工种________

  总计

  估计雇员人数________

  估计工资及其他收入总数________

  雇主责任险

  赔偿限额

  费率

  保险费

  死亡

  伤残

  附加医药费保险

  每人累计不超过

  第三者责任险

  累计每次事故

  保险费总数(预付)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

  日期: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日期: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二、赔偿额度

  1.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伤残: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接实际月数平均。

  三、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四、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到期后的1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此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五、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1年。

  六、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附加医药费保险条款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论遭受意外伤害与否,因患疾病(包括传染病、分娩、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住院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本保单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的医院或诊疗所治疗,并凭其出具的单证赔付。医疗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论一次或多次赔偿,每人累计以不超过本保险单附加医药费的保险金额为限。

  附加第三者责任险

  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雇用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的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列明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对人身伤亡的赔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币5万元为限。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序 按保单规定赔偿 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丧失四指...................................................

  2.丧失拇指全部.............................................

  3.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4.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5.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6.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7.丧失脚趾全部.............................................

  8.丧失大趾全部.............................................

  9.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10.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其他伤残和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篇3: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范本

  1.公众责任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赔偿限额:____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____

  人身伤亡:_________

  财产损失:_________

  总计:__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个月。 自____年___月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____

  总保险费:_________

  付费日期:____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____

  司法管辖(选择下列其一):_________

  1.中国司法管辖:_________

  2.世界司法管辖(北美地区除外):_________

  特别条款: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单明细表

  投保人对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无误

  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发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签发地点:______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众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1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4.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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