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写字楼的消防安全隐患,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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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潜伏在写字楼的消防安全隐患,不得不防

  写字楼多为高层和超高层建筑

  内部业态复杂

  且集员工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

  企业产权及主管部门较多

  监管责任缺失

  加之转让更替快、装修更新频率高

  火灾危险性极大

  每天都在写字楼工作的您

  是否真的了解相关的消防知识?

  消防安全隐患

  01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

  同一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02 违规改造、装修

  未依法办理改造、装修消防安全手续,导致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及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要求。擅自停用、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违规进行电气焊或切割作业。

  03 违规设置室内隔断

  违规设置集体宿舍、“群租房”。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设置房间隔断或搭建房屋。违规设置夹层,其材质不满足规范要求,未增设相应消防设施。

  04 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

  经营性场所与原建筑设计使用功能不符。避难层(间)被占用或擅自改变用途。

  05 管道井、电缆井管理不到位

  管道井、电缆井内堆放杂物、违规住人。横向、纵向孔洞及电缆桥架未按要求进行防火封堵。

  06 违规使用燃气

  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厨房排油烟罩设施、排油烟管道未定期检查清洗或未采取防火措施。

  07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管理不到位

  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保温材料老化、破损、裸露,未张贴警示标志。

  08 安全疏散管理不到位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楼梯间、门厅内停放或充电。未按规定配置安全疏散设施和指示标志,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09 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

  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未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未保持完好有效。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对应急处置流程不熟悉。

  防火措施

  对于写字楼业主、使用单位来说

  写字楼业主及使用单位应明确多产权、多业主建筑物各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共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对外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办公楼在进行改造、装修时,应依法办理改造、装修消防安全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原建筑设计使用功能,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设置房间隔断或搭建房屋,严禁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动火审批手续,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不在门厅、楼道、管道井、电缆井等处堆放杂物,自觉维护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避难层。

  电动车应当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内的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及其电池上楼、入室。在充电时应在集中充电处充电,不要过长时间充电。

  严禁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厨房内的排油烟罩设施、排油烟管道应定期进行清洗。

  加强对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检查维护,按标准敷设电气线路并进行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做到人走电断,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对于物业管理单位来说

  应当根据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并配备值班人员和消防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

  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同时需找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消防维保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定期对用火用电、施工改造、油烟管道、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风险隐患开展防火检查;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对外墙保温防护层出现破损开裂、脱落,或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的,要及时修缮。

篇2:上海市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上海市关于开展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沪房管物[20**]222号

  根据公安部、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火灾防控工作,提高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力确保住宅小区安全平稳运行,市局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10月底,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全市住宅小区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争取街道(乡镇)、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的大力支持,深入发动物业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居民群众广泛参与,多部门联合排查和联合执法,集中消除一批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停放场所的火灾隐患,提高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建设管理水平。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由分管局长黄永平任组长,物业管理处处长忻一鸣、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主任马浩元、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朱志荣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督察、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房管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三、工作职责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行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物业行业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联络沟通、情况汇总和检查指导等,指导本地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消防应急疏散通道、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等进行集中排查,摸清情况底数,发现隐患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予以整改;指导业主委员会(产权人)按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及时更新、改造和修缮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及存放场所,维修、改造、更新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以满足消防安全需求。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联合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对本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库充电装置及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消防通道的通畅情况等进行具体检查和排摸,发现电动自行车库充电装置及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和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等需动用维修资金予以整改的,要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落实资金;督促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法定职责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义务;发现楼道堆物、占用消防应急通道影响消防安全等情形,要开展联合整治;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影响小区消防安全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

  业主委员会:负责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电动自行车库和消防通道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及时劝阻业主(使用人)楼道堆物影响消防安全等行为;对电动自行车库充电装置及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和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等需更新、维修、改造的,要及时启动相应程序落实资金予以整改;督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等。

  四、整治内容

  集中消除一批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及存放场所的火灾隐患;清除楼道堆物,占用、封闭消防应急疏散通道;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情况,及时修复损坏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检查范围: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存放场所(含地下车库)、居民住宅小区内楼梯间、首层门厅、安全出口;居民住宅小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应急疏散通道等。

  工作措施:一是对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及存放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公安消防部门指导,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需动用维修资金予以整改修缮的,房管部门要指导业主委员会(业主)按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及时予以维修、更新或改造。二是对住宅楼公共部位、首层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的,督促指导业主委员会张贴管理公约,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格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集中存放管理电动自行车,并统一维护保养有关充电设施设备。三是对住宅楼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的,依法责令有关单位、业主(使用人)立即改正;四是会同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集中开展清理楼道堆物行动,及时消除占用、封闭消防通道等安全隐患;五是对住宅小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状况进行全覆盖、地毯式排查,发现消防设施设备损坏,要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业主)报告,指导业主委员会按相应程序落实资金予以维修、更新、改造,确保住宅小区内各类消防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15日)。各区(县)房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具体步骤,迅速动员部署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二)排摸自查阶段(7月16日至7月31日)。根据市公安局制定发布的通告,各区(县)房管部门根据市局、区(县)政府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排摸工作,并逐一进行登记造册,确保底数清楚、

  状态明晰。同时,按照“边排摸、边整治”的要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使用人)抓紧进行自查自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各区(县)房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细化和量化各项工作任务,并于8月底前,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区县房管部门要积极联系公安消防部门联合开展检查执法;9月底前,对前阶段已经排查过的区域和部位,组织开展“回头看”。同时,将专项行动与重要节庆安全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确保重大节日、重要节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区(县)房管部门对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查找短板不足,研究建立常态长效治理机制,切实巩固和深化整治工作成效,并于10月20日前向市局物业管理处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工作的总结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房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强力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到实处。通过工作例会、督导检查、隐患抄告、定期通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促。对发现的住宅小区内重大火灾隐患,积极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和主体,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落实整改工作,并及时通报、抄送对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确保信息对称、监管到位。

  (二)依法从严治理。各级房管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手段,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切实加大执法整治力度,确保形成惩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严管高压态势。专项行动期间,市局将组织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各区(县)房管部门及物业服务企业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专项行动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走过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经理,要在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经理诚信档案上予以记载;对专项行动期间因疏于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发生有影响火灾或较大以上火灾的,将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广泛开展宣传。各区(县)房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充分利用小区户外视频、社区板报等宣传载体和媒介,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努力形成严管声势和氛围,鼓励市民群众自查自改身边火灾隐患。要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切实增强业主(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房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具体组织部门和联络员,并于7月15日前报市局物业管理处;同时,要就本次专项行动建立工作台帐,每月月底前向市局物业管理处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

篇3:SD理工大学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SD理工大学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学校利益,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8号令)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明确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

  消防设施包括: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消防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消防电梯、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外消火栓、消防专用水泵(含水泵控制柜)、消防水箱、水泵接合器、消防给水管网、悬挂式自动灭火器、消防控制柜等固定设施。

  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消防水桶、应急照明灯及其他救助器材(防毒面具、缓降器、消防斧等)等。

  消防标志包括:1、指示性标志(如指示灭火器、消防栓、手动启动器、火警电话等所在位置的标志);2、禁止性标志(如禁止吸烟、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堵塞等标志);3、提示性标志(主要由指示疏散通道方向和标明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标志);4、警告性标志(如当心触电、当心烫伤、当心腐蚀、当心瓦斯等标志)。

  二、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标志的维护、检测及其责任划分

  (一)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手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消防广播系统、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防火卷帘、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箱、消防给水管网(室内)、悬挂式自动灭火器、消防控制柜等消防设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维护、检测和维修、更新。

  (二)消防电梯、防火门、应急照明灯、消防给水管网(室外)、消防专用水泵(含水泵控制柜)、水泵接合器、消防沙箱、各类消防标志等室内外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维护、检测和维修、更新。

  (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消防水桶及其他救助器材(防毒面具、缓降器、消防斧等)等由保卫处负责维修和更新。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等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一)建筑物室内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的完好有效性检查和清洁卫生由建筑物使用单位负责,建筑物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的完好有效性检查由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清洁卫生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二)需要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有资质的消防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

  (三)各建筑物消防控制室的值班由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值班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四)建筑物室内外供电线路、配电室的定期巡查、维护和更新(独立法人单位、外租房屋、驻校外单位的室内外专用线路自行管理维护)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室内线路的日常检查由其使用单位负责。引线、接线必须持有有效上岗证的专业电工进行,自行接线、引线线路引发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学校所有避雷设施的检查、检测、维修和更新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六)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学校出租房屋(包括驻我校的外单位)的出租合同必须附有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出租房屋的用途、准许最大用电负荷、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标志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责任,以及出租方和承租方其他方面的消防责任范围,房屋出租单位代表学校承担消防管理和隐患整改责任。

  (七)在无火灾发生的情况下,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许可严禁动用以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及其附件和线路。因检修、建筑装修和改造确需移动、更换消防安全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学校保卫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负责将消防安全设施、消防标志等恢复原状。

  (八)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是与建筑物的使用用途相适应的,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用途。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公安消防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审核审批程序。确需部分变更的,必须经保卫处同意后,对变更部分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四、消防安全逐级检查制度

  (一)校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每季度一次(具体时间由维护学校稳定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2、检查组成员:维护学校稳定领导小组(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3、检查方式:看材料、查记录、听回报、看现场。

  4、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主要检查各二级单位的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职工特别是新进职工培训情况、特种岗位人员培训情况、安全值班员和安全管理员培训情况、学生实验、实习安全操作规程课前培训情况、学生节假日放假前等日常教育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二级单位及其下属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及执行情况,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建立及各部门、各岗位责任人指定情况,二级单位与下属各部门、各岗位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签订及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二级单位消防档案指定专人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①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消防安全小组名单、下属各部门责任人名单、各岗位责任人名单、重点部位(岗位)防火巡查人员名单、单位与下属部门(部位)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书、学校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合同等;②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③消防安全会议记录、消防检查记录、防火巡查记录、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记录;④防火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档案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研究室(所)、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车间、仓库、操作间、商店(超市)、危险物品库、油库、配电室、锅炉房、学生公寓、单身教工宿舍、报告厅、演出厅等场所防火安全制度及实验室、研究室(所)、车间、操作间、消防控制室、电工、电焊工、锅炉工等部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⑤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记录;⑥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及维护维修记录;⑦灭火演练、疏散逃生演习方案和演练、演习情况记录;⑧房屋出租合同。

  (4)单位消防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检查记录

  负责组织检查的单位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二)二级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每月一次(具体时间由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决定)。

  2、检查组成员: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3、检查方式:看材料、查记录、听回报、看现场。

  4、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6)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线路老化现象;

  (7)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8)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9)学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房屋出租单位负责);

  (10)电工、电焊工、司炉工、机动车驾驶教练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等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1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12)学生宿舍、教室和报告厅、大学生艺术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在门窗、阳台等部位是否存在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14)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15)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16)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5、检查记录

  二级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部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三)重点部位防火安全巡查制度

  1、巡查时间:每日。

  2、巡查频次:人员密集场所2小时巡查一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2次。

  3、巡查方式:现场查看。

  4、巡查人员:由二级单位指定在相应部位工作人员或承担此项工作的人员担任。承包、委托经营单位由代表学校发包、委托单位监督、督促承包、受托单位指定人员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出租房屋由学校出租单位监督、督促承租方指定人员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

  5、巡查部位:学校以下部位须执行每日巡查制度

  学生公寓、食堂、教学楼(门卫值班员)、校医院、体育馆、礼堂、报告厅、超市(商店)、杏园、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幼儿园、网络中心、电视(广播)台、车库、油库、易燃易爆或剧毒、放射性物品存放室、图书馆、档案馆、图书资料室、教材书库、实验室、计算机房、研究室(所)、承担国家重点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校机要室、校视频监控中心、能源中心、维修中心以及外单位设在我校的通信基站、邮政所、储蓄所、政通超市等。

  校医院、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楼、网络中心、配电室等部位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6、巡查的内容:

  (1)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存在遮挡现象;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填写火灾隐患报告书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7、巡查记录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四)保卫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1、检查时间:每周检查一次。

  2、检查人员:保卫处人员

  3、检查方式:查材料、看记录、看现场

  4、检查内容:同校级检查

  5、检查记录:

  保卫处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五、消防检查通报制度

  学校每次消防检查结束后,需将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并将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在学校办公网上进行公示,并作为二级单位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火灾隐患的概念

  公安部第73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二)火灾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10)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1)对火灾隐患经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12)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当当场责令整改,并由负责组织检查的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四)火灾隐患防范措施

  对于各级检查中发现又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隐患整改期间使用或管理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包括:1、指定专人看护或值班巡查;2、消除隐患场所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3、必要时停止该场所的开放使用。

  (五)校级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不能当场整改的其他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经费渠道明确的,由保卫处提出整改措施,并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交叉、经费渠道不明或二级单位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由保卫处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和落实防范措施建议书,提交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及经费来源,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六)二级单位隐患整改制度

  二级单位防火安全检查中发现不能当场整改的其他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属于本单位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部门和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改;整改责任不属于本单位,但整改责任单位明确的,检查单位制作隐患登记台账,提出整改措施,经检查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签字后分别报整改责任单位和保卫处,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签字后及时进行整改。保卫处在建立隐患登记台账的同时和检查单位一起共同督促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不能及时整改的,由保卫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交叉、经费渠道不明或二级单位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保卫处提出隐患整改措施和落实防范措施建议书,提交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及经费来源,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七)公安消防机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隐患整改制度

  地方公安消防机构对我校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保卫处根据火灾隐患内容提出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建议书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经费渠道明确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批示责成责任部门限期整改;责任单位交叉、经费渠道不明或二级单位无力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决定提交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及经费来源,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示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保卫处会同整改责任单位共同向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整改回复和申请验收,保卫处制作隐患整改台账。

  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责任划分

  (一)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标志等存在的隐患由维护、维修、更新和使用管理责任划分中规定的单位进行整改。

  (二)属于应当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其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整改。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根据合同中有关消防安全责任条款的规定,属于承包方、承租方或受托方整改责任的,由学校发包、出租、委托单位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属于学校整改责任的,具体整改单位参照(一)、(二)条规定执行。

  八、整改经费保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消防经费由单位在年度预算中编列。

  (二)其他二级单位消防隐患整改所需经费从本单位成本费中列支。

  (三)重大隐患整改专项经费由整改责任单位向维护学校稳定领导小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提写消防隐患整改专项经费申请报告。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保养规定

  1、根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灭火器必须报废:(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b)干粉灭火器--10 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a)筒体、器头按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n)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灭火器每2年充装维修1次。

  2、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第6.2.5规定: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委托由资质的公司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并填写检验检测记录。点型感烟探测器运行2年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公司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后进行相关功能测试,不合格者强行报废。基于此规定,学校应通过招标与有此资质的专业公司签定维护保养合同,平时出现故障保证24小时内予以修复,每季度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填写检测报告,每隔3年对系统所有报警探头进行一次全面清洗,同时各类消防探头应有不少于10%的备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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