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市容局年终工作总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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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年市容局年终工作总结范本

  我单位始终坚持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争创省级文明县城工作为龙头,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大局,严格落实市容管理的各项规定,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为优化城市环境、构建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年工作情况

  (一)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得到深化

  **年以来,我单位坚持大力弘扬以“****”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广泛倡导爱国、诚信、友善、勤俭、敬业等道德规范,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以“知荣辱、除陋习、树新风、促和谐”为主题的道德实践活动,大力推动了“****”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进家庭。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把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转化为生动的道德实践,使广大市民的文明素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一是积极组织参与了市“百佳”创建竞赛活动,充分调动了基层单位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目前,全县有26个单位正在开展争创“百佳”活动。二是积极组织参与了公民道德

  征文活动,上报征文稿件23篇,对于深化公民道德教育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三是组织开展了“我是创建文明****的主人,我为创建文明****添光彩”万人签名活动,提高了广大干群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印发了《创建文明县城倡议书》、《致广大市民的一封公开信》和创建知识宣传单,在城区主干道重点区域设置了大型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广告标牌,并在县电视台开创了创建专栏,营造了浓厚的创建工作氛围。增加了广大市民的公共道德意识和行为自律意识,促进了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五是注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思想道德教育,把教育与丰富多彩的兴趣活动、与文体活动结合起来,寓教于乐、相得益彰,积极构建了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网络。六是着力增强新农村文明创建的实效性,在全县深入开展了以村容整治为重点和以破迷信、崇尚科学、反对赌博、反对红白喜事大操大办等文明创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村设置了公民道德宣传栏,并组织开展了“十星级文明户”评选活动。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和现代文明生活意识。为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二)文明乡镇创建活动得到加强

  为加强乡镇文明创建工作,我单位报请县文明委出台了《关于实行县领导分包沿线乡镇文明创建工作制度的通知》(涡文明委[**]8号),有重点地加强了沿s307线、s202线乡镇的文明创建工作,为发挥沿线乡镇文明创建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我县城乡创建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同时,积极组织全县各乡镇(场)参与安徽省首届文明乡镇创建活动,推荐义门镇、城东镇参加了首届省级文明乡镇争创活动。在义门镇、城东镇开展争创首届省级文明乡镇过程中,我单位深入一线、靠前指导,安排专人配合工作,协助争创乡镇较好地完成了申报材料的审查复核以及实地考察环节的准备。目前文明乡镇的测评工作正待省文明委反馈意见。

  (三)文明县城创建工作水平显著提升

  **年是《安徽省文明城市、文明县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的第一年。新的测评体系较以往的测评标准更为系统、更加细化,内涵亦更加丰富。全省争创省级文明县城的工作态势亦非常激烈。使我县确保“文明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县”称号工作变得异常繁重。压力就是动力,我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直各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努力创新工作方式,大力夯实创建基础,通过排坚克难、扎实工作,使县城文明创建工作水平得到进一步地提升,受到了省文明县城测评组的高度赞扬。在工作开展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精心组织,筹备召开了创建动员大会。县六大班子负责同志,各乡、镇(场)负责同志,县直各部、委、办、局、厂、站、院、校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涉城管理二级机构的班子成员参加了会议。创建工作动员大会是**年我县召开的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首次会议。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表明了县委、县政府抓好创建文明县城工作的态度。会议的成功召开对于统一全县思想,提高认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悉心准备,细化了创建工作的任务分工。为把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我单位制定了《创建文明县城工作实施方案》、《实地考察任务分解》、《窗口行业创建任务》等一系列任务分工文件,并遂一报请县委、县政府、县文明委、县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予以印发出台,切实增加了创建工作的可操作性,为争创工作指明了方向。

  3、扎实工作,夯实了创建工作的基础。在明确任务,狠抓落实的过程中,我单位充分发挥文明创建工作主力军的作用,一方面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对于创建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助领导抓好监督落实,另一方面积极推进工作落实,在抓好本单位工作任务落实的同时,深入涉创单位指导、协助工作,协调并协同有关单位狠抓工作落实,着力加强文明创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使一些文明创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解决,为创建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

  (四)市容管理工作得到长足发展

  **年以来,我单位在集中开展向阳路、建设路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同时,全面加强城市管理,有力地规范了城市市容管理秩序,市容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城市品味得到明显提升。

  1、圆满完成了“两路”整治工作。向阳路、建设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县政府**年十八项重点工作之一。为把“两路”综合整治工作抓实、抓好,把“两路”打造成县城的形象路、示范路,我单位向县政府建议此项工作由建委、交警、卫生、工商、供电、交通、城关等单位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并牵头起草、以政办名义印发了《向阳路、建设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了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了时间步骤和工作要求。在综合整治过程中,我单位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作用,及时了解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编印工作简报,使各项工作齐头并进,取得了良好的整治效果。目前“两路”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市容市貌明显改观,建设品味和管理水平得到了全面提升。

  2、全面加强了城市市容管理。一是实施“洁净工程”。能够及时清除县城道路两侧的“牛皮癣”以及破旧损毁影响市容市貌的蓬亭、遮阳伞、雨搭、广告标牌、横幅等。刷新了沿街两侧的墙体立面,在围墙外书写了创建宣传标语口号。对道路两侧占道搭建、放置的棚子、彩旗和遮阳伞等做到了随发现随清除。在清除“牛皮癣”工作方面,我单位报请县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集中整治乱贴乱画专项活动工作方案》,明确、细化了清除“牛皮癣”的责任分工,暨“牛皮癣”的清除按照产权、使用权、管理权的分工原则,由责任单位各司其责、自行清除,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同时,我单位积极协调电信通讯部门给制“癣”者群发短信或采取停机处理,有效解决了“牛皮癣”频发的现象。二是规范了早餐摊点的经营秩序。对沿街有门面的早餐经营点要求全部做到8:00之前收摊进入室内经营,对于在巷口经营的早餐摊点要求全部进入巷内经营,并对无场地占道经营的早餐摊点实施了取缔。三是规范了夜市摊群点的经营秩序。对主干道上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零星夜市摊点实施了取缔,对夜市摊群进行了规范,要求道路做到路牙石以上经营,统一规范摆放灯箱,严格按时经营,做到摊在地净、不脏不乱,摊走地净。并制定了夜市饮食摊点管理标准。四是规范了门点经营行为。加大了对沿街门点的监管力度,有效杜绝了店外经营,占道堆放物品杂物的现象,并取缔了未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各类摊点。五是规范了户外促销宣传活动的管理。有效杜绝了未经批准擅自占道促销宣传的行为,确保了良好市容秩序的形成。六是落实“亮化工程”。督促沿街各单位及经营门点落实灯饰亮化工作,及时督促灯饰亮化污浊、损毁不能正常亮化的业主单位进行维修、更新,并提高灯饰亮化的档次,确保了按时按要求亮化,美化了县城夜景,为创建增添了“亮点”。七是加大了执法与巡查力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采取定点值班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摊点易集结地段(如郝庄菜市北头、雉河楼北头等)由路段所属中队定人定时值班,确保了无占道经营的现象。同时在巡查方面延长了工作时间,加大监管力度,较好地维持了市容管理秩序。八是严格落实“门前三包”的管理,切实加强了对“门前三包的监督力度。九是建立了市容管理档案。对沿街两侧的经营户进行了摸底登记、建立台帐,主要对经营户的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门面间数、存在问题、易出现违章现象等内容进行了登记,并用数码相机对沿街经营户市容管理现状进行了拍照存档,使数码档案与文字档案一一对应,增强了市容管理工作的科学化。

篇2: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

  巴彦淖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年10月16日巴彦淖尔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美丽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包括旗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旗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引导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增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投入,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和雨污管网等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及均等化水平,逐步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从业者待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从业者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公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有权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应当并能及时处理的,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投诉、举报人。

  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市民文明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市民文明程度,鼓励、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综合治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涉及的有关单位,新闻媒体以及广场、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周边的区域,合理划定责任区范围,具体明确责任人义务,并签订责任书。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等公共区域,铁路、公路、机场、车站、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旅游景区、文体娱乐等公共场所,商场、超市、宾馆、集贸市场、会展场所、便民市场、店铺、个体摊点等经营场所,由从业者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居住区,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治理,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河道、沟渠、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岸坡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责任区域不明确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有序,无乱设摊行为;

  (二)实行包门前卫生、包绿化美化硬化、包管理的“三包”制度,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积雪等;

  (三)按照规定摆放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完好、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禁止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加工作业、设摊经营、散发经营性宣传单。临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及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公共绿地等场所堆放物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以及杆线、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标语、宣传品及广告。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占用盲道。

  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二)建筑物顶部、外走廊、楼道等保持整洁,无堆放物;

  (三)除依法批准设置的物品外,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外墙立面上安装设施,放置、悬挂、搭建物品;

  (四)安装防护栏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墙体;

  (五)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物品,平台、开放式阳台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候车点、岗亭、报刊亭以及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道路名牌等专用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优化设置,便利通行,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保持完好和整洁。

  第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容管理要求和机动车停放状况,可以在道沿石两侧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标明停放位置和朝向,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在道路两侧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鼓励临街单位向社会开放使用内部停车场。

  第十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明确各类施工围挡的样式、标准,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标准设置施工围挡,并将不低于三分之一的面积用于发布公益广告。施工场地内堆放的物料不得超过围挡高度。除涉及道路的施工项目外,施工围挡不得占用道路和绿地。

  第十九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分界的,应当选用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栅栏、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残缺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季节适当区域设置适当数量、规模的便民市场。设置的早市、夜市和季节性农副产品市场应当明确经营起止时间及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

  设置便民市场涉及居民住宅区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发布公告。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废弃物;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

  (五)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设置污水排放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

  第二十三条 临街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不得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雨水箅或者路面,不得将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并实行圈养,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鸡棚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携带宠物出户时,应当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束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并及时清理排泄的粪便。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但是动物医疗机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举办单位应当保持场所和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污染、损毁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七条 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排放。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以及其他企业、机关、院校等单位的食堂、餐厅经营者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运送、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划、组织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卫生健康部门进行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管理标准进行维护、保洁,保证环境整洁、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防止车辆带泥或者污物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做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职权,由市、旗县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区域,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规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展示商品或者加工作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迎街外墙上增设门、窗或者拆改门、窗,不涉及承重结构和共用部分的;

  (三)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专用设施,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堆放的物品和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规定,吊挂的物品或者乱张贴、涂写、刻画留有联系电话的,通讯运营单位应当协助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道路两侧设施、树木上拉绳索、线缆、吊挂物品,在室外升挂的旗帜和公益性条幅污损、褪色影响市容没有及时更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道沿石两侧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区域停车,或者未按照标线要求停车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在道沿石两侧开放空间施划、撤除、圈占停车泊位,或者采取设置地锁、隔离桩墩等方式妨碍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占用道路和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堆放物料超过围挡高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玻璃瓶等废弃物,处50元以下罚款;

  (二)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物品,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从建筑物或者车窗向外抛弃物品,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在垃圾收集容器内倾倒污水及带明火的垃圾,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五)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等丧葬物品,处50元以下罚款;

  (六)非因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处50元以下罚款;

  (七)携带宠物出户时未将宠物放入宠物笼或者未束牵引带,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的粪便,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八)携带宠物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餐饮店等封闭的公共场所,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清洗和维修的废油、废液等污染路面,影响周围环境的;

  (二)将垃圾、污水混倒入污水收水口的;

  (三)在居民住宅楼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鸽舍、宠物禽类棚笼等设施的;

  (四)将废弃物、污废水、油污倒入绿地、树坑、雨水箅或者路面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或者树木、花草死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设置临时摊点或者举办文化商贸会展等活动,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及时清除废弃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业、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产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排放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运送、无害化处理,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拆除公共厕所、生活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属于经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工地进出口道路没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清洗设施、安装监控设备、硬化路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出示自治区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未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和罚没专用票据的;

  (三)野蛮、粗暴执法的;

  (四)对应当受理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及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废弃物处理厂、投诉举报提示牌和环卫工作间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桥市容办职责

  桥江镇市容办职责

  (1)制订并落实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2)对农村、居住小区、道路、河道、绿地、菜场、工地、公共场所等环境卫生进行巡查考核,落实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3)负责组织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综合保障,监督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灯光、水域市容环境、建筑渣土、清洗场站等管理工作;

  (4)负责协调督促城管监察中队做好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工作;

  (5)负责开展环卫设施建设、垃圾分类减量等工作;对镇保洁公司进行行业指导监督,督促做好垃圾清运、道路保洁、环卫设施管理等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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