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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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高校安全保卫工作计划范本

  **年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要以***为指导,以上级业务部门和学院年度工作要点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以创建平安校园为重点,以深化安全教育、建全预防机制、严格隐患整改、筑牢“防火墙”工程、提升安保队伍素质为手段,以践行学院核心价值观为动力,努力实现“五个避免”工作目标,不断提高学生满意度水平,促进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一、突出宣传教育,深度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一)创新教育形式,增强“知识守护生命”理念

  1、新生安全常识教育。对新生进行安全法纪专题教育,普及法纪、校规基本知识,使全体同学在安全问题上明确责任义务,熟悉制度规定,掌握操作要领,实现“知识守护生命”。

  2、重要节点安全教育。抓好全院重大节庆、大型活动、重要工作安全教育,使每一个重要节点部署任务提安全要求,实施过程有安全检查,工作总结含安全内容。真正做到“安全伴我行”。

  3、安全问题警示教育。针对教职员工在安全工作的思想反映和突出问题,剖析通报典型事故和案例,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4、重点学生强制教育。对行为失范,教育无效、引发突发事件风险较高的重点学生,邀请学校法制辅导员(警察),或将学生唤至派出所,对其进行强制教育,落实预防在先。

  (二)开展争先创优,培育师生安全情结

  大力宣传学院年度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不断激发师生员工安全责任意识,积极开展安全比学赶帮活动,努力打造群抓群防的工作基础。

  (三)完善制度标识,提升安全文化氛围

  校园重要部位、重点区域要完善安全制度标志,消防设施、设备标注维护日期和使用说明,大幅增设禁烟标识,全面展示平安和谐大学文化。

  二、建全两个机制,全面优化治安预防体系

  (一)加强沟通,营造齐抓共管治安预防机制。

  1、发挥保卫主体作用:一是实行保卫部门相对独立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模式;二是保卫处制定全院控制目标,各校区保卫科分解完成指标;三是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纳入学生对保卫工作满意度评价系列。

  2、营造通力协作局面:一是各教学单位、学生处及全体辅导员认真落实学生管理制度规定,将学生行为表现与素质拓展学分、与评定奖助勤贷挂钩;二是各保障部门、宿管等服务人员各伺其职,重点是通过责任追究,严格门卫管理制度,落实学生内控,降底校园夜间治安管理的压力。

  3、完善治安预防措施:一是调整工作方向。辅导员、保卫人员力量下沉,片区责任制管理,一道抓教育、抓骨干、打基础;二是关注重点学生。对性格暴虐、有打架行为的,有酗酒、吸烟等突出不良习性的,拉帮结派、影响校园公共秩序的,经常晚归、不履行登记手续或填写虚假信息的个别学生,在重点教育的同时,掌握其活动规律,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三是准确及时干预。对重点学生可能导致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干预,防止行为升级和后果的恶化。

  (二)加强外部联系,警校共建和谐周边环境。

  1、强化周边治安防范措施。邀请公安、社区介绍社会及校园周边治安形势,严防不法分子渗入和破坏。对师生校内外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求助公安机关支持,妥善加以处理。

  2、建立学生骨干信息组织。在党员、学生干部、纪检队员及事故易发场所工作人员中建立信息员,全方位、多渠道掌握动态,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信息网络,实现校园安全情况的动态控制。

  3、完善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将突发事件的当事人、为首者带离现场,防止围观起哄;一般情况下,主要以沟通交流的方式缓解矛盾,控制事态,防止扩大或转移;在危及的情况下,果断采取人身控制措施,切实保护好师学安全。

  三、狠抓三项整改,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1、加大消防隐患整改力度。以构筑

  “防火墙”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师生员工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全面夯实校园消防工作基础。严格执行学院每月、校区每周、保卫后勤与教学单位每天安全隐患检查、抽查、巡查制度。对违规用电现象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对公共场所吸烟进行教育和登记,并根据情节,按照消防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作出处理。

  2、强化盗窃案件防范措施。各部门、各教学单位的公共财产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凡未落实防范措施被盗者,责任自负。辅导员要教育并督促学生落实个人贵重物品的防护,动员学生使用指纹保险柜,个人原因造成被盗,责任自负。外部因素发生被盗,追究公寓和校区门卫值班人员责任。

  3、严肃查处学生突发事件。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生手册”规定,对个别酗酒打架,从事黄、毒、赌行为的学生,随发现随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凡属行政责任性学生突发事件,各教学单位都要彻底查清原因,提出改进管理教育的措施和办法,保卫部门将通报情况,各单位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以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四、抓好四支队伍,努力实现“五个避免”

  1、提升保卫干部素质。一是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和深入地沟通交流,提高全体干部对保卫工作的认可,增强个人职业光荣感、责任感,以校为家,学生为本,恪尽职守,团结奋进,塑健康人格,展高雅品味,坚守保卫岗位,书写辉煌人生。二是结合工作和个人实际,开展业务训练,重点提升日常文字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办公自动化操作能力。三是开展工作研究,更新理念,创新方法,提高工作时效。

  2、推进保安队伍改革。一是改革的目标。力争在两年时间内,在不增加学校整体负担的前提下,通过人员调整和机制创新,使队员收入达到保安行业中上水平,达到稳定队伍、减员增效目的。二是改革的重点。通过量化考核,严格纪律,优胜劣汰,逐步解决队伍老龄化、属地化、兼职化、业务边缘化现状,优化队伍的组织基础。三是抓好培训。组织学习《劳动法》、《保安管理服务条例》、《**天一学院保安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增强职责意识,强化纪律观念,端正职业作风,严整警容风纪,提高学生满意度水平,提升学院“窗口”单位形象。

  3、拓展学生纪检队业务。与学生处共同完善学生纪检队的组织机构制度规定,将这部分学生的工作纳入素质拓展学分考核。进一步完善纪检队工作职责,开展业务培训,加强工作指导,使其在维护校园秩序、规范学生行为、协助门卫值班的实践中,“能做、能说、能合作”综合素质得到充分的锻炼和提升。

  4、提升义务消防队作用。各校区已建立由保安、宿管和学生骨干组成的义务消防队,要进一步加强组织与工作制度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拉得起,打得响,靠得住,能作为的校园消防有生力量。通过提升以上“四支队伍”的作用,进一步奠定平安校园建设的组织基础,有效促进“五个避免”(避免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避免重大安全责任和交通事故;避免重大火灾事故;避免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避免重大卫生安全事故)工作目标的落实。

篇2: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2005)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20**)

  第183号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业经20**年2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张文岳

  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大型社会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招聘会、庆典*等其他活动。

  第三条 下列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内部活动;

  (二)影剧院、书店、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

  (三)宗教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第七条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

  (二)载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安保经费预算、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三)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向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八条 举办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3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跨地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共同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公安机关申请,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认为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或者收到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文件后,应当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向举办者提出安全保卫意见并督促改进。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大型社会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三)举办者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五)宣扬迷信邪说或者渲染淫秽暴力;

  (六)活动场地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领事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控制地带;

  (七)活动场地、使用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者举办活动可能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大型社会活动已经获得许可或者向公安机关告知的,举办者应当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行5日前向原受理公安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条 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确保场地达到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标准;

  (二)临时新建的设施,应当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

  (三)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场地的危险地段,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中的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并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场地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

  第十四条 大型社会活动需要使用放飞的空飘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检查、发现大型社会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限期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举办者停止活动:

  (一)参加人员超过许可人数的20%以上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发生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方案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举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社会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 大型商贸和其他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三)、(四)项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

  (一)未向公安机关告知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第十八条 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场地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活动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型社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5日起施行。

篇3:工地安全保卫保安协议

  工地安全保卫安保协议

  甲方: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______区中队

  为了确保甲方工地的施工顺利,甲方特请乙方负责工地安全保卫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于____年__月__日起负责甲方位于________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乙方必须保证施工工地不出现敲诈勒索或强买强卖行为发生(小纠纷除外);

  三、遇有重大团伙进入工地,实施打、砸、抢行为,乙方必须及时出面制止解决,并确保甲方工作人员不受外来不法之徒的伤害。

  四、乙方除在甲方工地派长驻人员三名,负责工地现场治安问题外,还应负责项目周边的治安协调工作,确保甲方工地能够正常有序的工。避免社会闲杂人等在甲方工地滋事。

  五、甲方负责提供乙方长驻安保人员的住宿用品,生活用品,一日三餐。甲方向乙方支付安全保卫费用标准为每月贰万元人民币;

  六、甲方每季度第壹月的七日前向乙方预付当季安全保卫费用(陆万元人民币);

  七、合同有效期限为陆个月;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八、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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