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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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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律师协会工作计划范例

  20**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发30号文件为统领,紧紧围绕律师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一基本要求,大力加强律师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品牌形象建设及行业基础建设,组织和引导全市律师运用专业优势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不断完善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充分发挥协会在反映诉求、提供服务、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团结和引领全市律师为“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做出积极贡献。

  一、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和引导全市律师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围绕“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与重点工作,积极搭建平台,引导全市律师为首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深化gg开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加强对律师代理群访群诉及其他大案、要案、敏感案件的指导,探索建立大、要案通报、研讨制度,制定出台《关于组织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协助调解、主持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与市总工会、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合作,组织推荐律师参与职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保险合同纠纷调解等工作,进一步推动律师在化解纠纷、平复矛盾中发挥作用。(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指导区县律协组织辖区律师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三进”活动,协调专业力量对口支援律师人数较少的区县,为其法律服务“三进”活动的开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四)积极组织专业律师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亦庄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和单位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为律师拓展业务搭建平台。(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五)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组织和推动律师为城南行动计划、中关村科学城、未来城以及城乡结合部改造等北京市重点项目开展法律论证,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六)进一步发挥协会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服务团、维护民警执法权益律师顾问团、北京律师行政应诉工作服务团等的作用,与市工商局合同管理部门合作,组织律师参与涉及我市社会生产生活主要领域合同示范本本的研讨、起草工作,为律师扩大社会参与、拓展业务领域搭建平台。(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大力加强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全面提升北京律师的整体素质

  (一)积极配合全市律师培训基地的筹建工作,制定律师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将律师思想政治培训、党员律师培训、合伙人培训、律师业务培训、实习律师培训等统一纳入律师培训基地统筹安排。(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按照高素质首都律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组建北京律师培训师资库;以政治教育、职业道德、管理知识、业务技能等培训内容为重点,优化设计律师培训课程。(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适应律师服务于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做好诉讼、仲裁、调解、普法、涉法涉讼信访等专项法律服务技能培训;增加法治理念教育、时事政治教育、执业观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培训课时;针对女律师的职业特色与性格特点,开展女律师职业形象系列活动。(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四)继续扩大律师涉外培训的规模和数量,年内邀请外国专家、学者、律师为北京律师举办讲座10余次,覆盖面力争达到1000人次。(外事委员会)

  (五)邀请外国和香港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管理人员举办律师事务所管理系列讲座,为会员了解、借鉴国外及境外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管理经验搭建平台。(外事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

  (六)从行业发展战略角度继续实施并稳步推进“北京青年律师阳光成长培训计划”,针对青年律师的执业需求,由资深律师组成阳光导师团向青年律师面授执业技能,开办民诉、刑诉、非诉三期阳光小班,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帮助青年律师快速成长。(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

  (七)及时总结北京律师的业务成果,本着扩大惠及面的原则做好成果转化,年内推出两份《北京律师法律报告》,出台六份《北京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两份《北京律师业务合同范本》,出版六册《北京律师业务案例集粹》和四册《北京律师论文集粹》。(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

  三、以贯彻落实中办30号文件为契机,强化律师事务所管理,优化律师执业环境

  (一)根据中办30号文件精神,配合市局起草《北京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对行业需求进行梳理分析和提炼汇总,并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建议。(秘书处)

  (二)制定全市律师事务所诚信公约,并组织各律师事务所签字承诺;进一步完善执业律师宣誓制度,将诚信执业的相关要求写进誓词,强化律师执业人员的诚信意识。(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会员事务委员会)

  (三)制定并在全行业推广包括律师事务所决策程序、人员管理、风险控制、质量控制、收益分配等在内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引导律师事务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

  (四)建立长效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全员定期轮训制度,并将其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组建律师事务所管理培训讲师团,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管理人沙龙活动及新建所合伙人管理知识培训;针对投诉案件涉及的有关问题,不定期向律师事务所发布管理提示信息,指导律师事务所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业务指导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五)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制定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问责制度,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违规律师辞退和除名制度,配合市司法局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报制度,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

  (六)根据司法部部颁规章的要求,出台《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年度执业考核的规范性指引》,在此基础上完善北京市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

  (七)建立重大及敏感投诉案件集体评议制度,切实提高投诉案件审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针对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不规范引发的投诉案件组织专题研讨会,为律师事务所规范管理行为、防范管理风险提供具体指导。(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

  (八)会同有关部门,打击违法违规从事法律服务经营行为;在部分城区法院和看守所设立显示屏,提示群众聘请执业律师;聘请法院或公安工作人员为律师行业监督员,就周边地区违法违规从事法律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权益保障委员会)

  (九)以贯彻落实中办30号文件为契机,配合市司法局落实律师行业权益保障措施和行业扶持政策;配合市司法局与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解决律师关于车辆信息、人口信息查询等问题;配合市司法局与人事社保局协调,完善行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政策;配合市局与市地税局协调,进一步完善行业税收政策。(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

篇2: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山市律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财务管理,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有关财会工作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配备兼职(或专职)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务纪律;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协会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按照单立账户、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原则进行财务及会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协会由会长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协会重大财务问题,应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七条 会计应根据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记账方法记账。

  第八条 以公历年为会计记账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收支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收支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及时向执行会长、秘书长报送。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出收支。

  第十五条 严格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协会银行账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协会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六条 协会每日现金余数,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按照《中山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暂行规定》收取律师所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

  第十八条 会费除按规定向上一级律师协会上缴外,应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展会员奖惩工作等;

  (三)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五)律师工作的宣传活动;

  (六)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九)其他与律师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开支应做好年度预算:

  (一)各类会议、交流活动开支;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开支;

  (三)会员奖惩工作开支;

  (四)业务培训研究活动开支;

  (五)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的开支;

  (六)宣传活动、律师党建工作专项开支;

  (七)会员福利活动开支;

  (八)执行机构的各项日常开支;

  (九)重大固定资产等其他应做预算的开支。

  第二十条 会费支出,应严格实行预算核销制度和日常开支审批制度。凡本办法规定要有预算的各项开支,以及理事会审定的专项开支,在支出核销时,均需提供有效的理事会决定或纪要文件,由秘书长或执行会长签署核销。

  执行机构、各委员会的日常开支按下列权限审批核销:

  (一)贰仟元(含本数)以下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长审签;

  (二)伍仟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执行会长审签;

  (三)五仟元以上,贰万元(含本数)以下开支,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贰万元以上开支报市司法局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赞助性费用和境外考察、访问、学习费用,一律应拟定专项预算报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凡用于对外接待费用的开支,应至少有两名理事(含会长)签名证明。

  第二十三条 由本会派员参加全国律协、省律协组织的有关会议、活动(不包括境外)产生的交通、食宿及会务费用,由本会承担;应邀或申请参加与律师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会议、活动,经批准的,由本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开支的报销凭证需真实、合法、有效,接待性开支凭证需注明被接待人员姓名、接待事由。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机构、各委员会拟制定的各项预算方案,均应于每年一月份报理事会批准执行,并同时报律协秘书处备查。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对会费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每年度要向理事会提供书面的财务收支审查报告;该届理事会届满时,须向律师代表大会出具财务收支审查报告。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六章 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应在每年年初,根据协会财务委员会的讨论意见,编报本年度财务开支预算,并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分析,及时将分析报告提交财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二)会计记录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三)财产是否完整;

  (四)各项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账;

  (五)依照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严重违章者予以辞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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