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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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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成大校字〔20**〕54号 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家“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选派原则,结合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1.凡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执行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实习培训、长期任教等任务(以下简称公派出国(境)留学),出访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⑴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⑵ 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⑶ 身心健康。

  二、选拔和审批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和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拔,首先应由相关院、系(部、处)推荐提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名单后会同人事处及相关处、室共同评审确定学校推荐人选。

  2.教职工被确定为公派出国(境)留学推荐人选后,应先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并填写《z大学因公出国人员申报表》,由所在院、系(部、处)签注意见后,再送人事处签注意见,最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审签,同意后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办完相关手续后,由人事处负责与公派出国人员签定出国协议。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留学或其它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2.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国家与外国政府互换、或项目奖学金人员,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或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3.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履行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4.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一万元到四万元。出国(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国家留学基金委确认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境)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境)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学校将按出国协议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7.学校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供适当的配套费用, 具体情况参见本办法附件《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实施细则》。

  8.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学校编制, 工资照常发放, 但不享受原岗位津贴和学校节假日、期末发放的慰问费 、劳务费等, 学校另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每月人民币500元整。

  9.为保护学校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利益,在教职员工留学期限内,学校暂冻结其基本工资,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以备扣缴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其基本工资待教职工完成留学任务返校时一并计发。

  10.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资助的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四、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

  1.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指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2.校际交流项目资助出国(境)合作科研、专题进修等,在外期限不超过两年者可申请单位公派留学。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境)所需配套费用可从所在部门或课题允许支配的科研节余经费、创收经费或其它经费中报销。必要时可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报销项目。

  4.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学校编制, 工资照常发放, 但不享受原岗位津贴和学校节假日、期末发放的慰问费 、劳务费等, 学校另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每月人民币500元整。

  5.其工资与留学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与第三条第9款相同。

  6.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国内外基金或机构资助出国(境)留学。获得资助的人员,经所在院、系(部、处)、人事处同意后可视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在批准的出国留学期间保留编制,保留各类社保,不发工资、津贴和一切福利,但需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一万元到四万元。此外,还要预交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自付部分费用,出国所需费用全部自理,其它事项按单位公派办理。

  五、回国报到和延期

  1.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国,回国后应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报到,出国学习期间视为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同时回国人员需向人事处提交《留学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学习成绩评定意见)复印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2.在外留学人员如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留学期限一次,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延期手续需至少在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在美国延长留学需提供新的DS-20**表),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原派出院、系(部处)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申请人复函。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先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同意后再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学校意见函。

  3.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留学人员,中途不得转换出访单位、期满后不受理延期申请。

  4.延期申请未经批准或逾期不归的留学人员,按出国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六、其他

  1.赴香港工作(包括讲学、合作研究等带薪事宜)、赴香港和澳门攻读学位者,其出境手续按国家规定循因私渠道办理,其余赴香港、澳门和台湾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实施细则 成 都 大 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学校 公派留学 管理 办法 送:校领导 发:校内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门,直属业务部门 z大学校长办公室 20**年9月7日印 (共印70份) 附件: z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配套经费实施办法。

  一、基本配套经费 学校为每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提供上限为人民币五千元的基本配套经费, 用于支付:

  1.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之间的有关费用;

  2.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的费用;

  3.出国(境)和回国时从z至出入境城市间的国内旅差费;

  4.交通费(按火车硬卧票价报销,其余报销范围和标准与国内公差人员相同);

  5.公派留学人员的出国(境)体检费、护照费、各类公证费、出国(境)人身保险费以及相关的旅差费等也可从基本配套经费中报销,超出经费限额部分费用自理。

  二、项目配套经费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 学校只为成功申请此类项目的人员提供基本配套经费支持, 不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2.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除提供基本配套经费外, 学校还将为成功申请此类项目的人员提供每半年一万元项目配套经费支持。

  3.政府督办交流项目: 学校除提供基本配套经费支持外,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提供相应项目配套经费。

  4.学校资助公派项目: 此项目的经费按照以下比例执行, 学校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60%, 出国(境)留学人员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其所在部门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20%。

篇2: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

  成大校字〔20**〕54号 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暂行) 根据国家“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选派原则,结合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1.凡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执行出国(境)进修、合作研究、实习培训、长期任教等任务(以下简称公派出国(境)留学),出访期限在1个月以上的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2.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需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⑴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品德优良,在工作中表现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⑵ 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⑶ 身心健康。

  二、选拔和审批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和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留学人员的选拔,首先应由相关院、系(部、处)推荐提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名单后会同人事处及相关处、室共同评审确定学校推荐人选。

  2.教职工被确定为公派出国(境)留学推荐人选后,应先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并填写《z大学因公出国人员申报表》,由所在院、系(部、处)签注意见后,再送人事处签注意见,最后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报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审签,同意后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办完相关手续后,由人事处负责与公派出国人员签定出国协议。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

  1.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出国留学或其它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2.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国家与外国政府互换、或项目奖学金人员,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境)留学人员选拔简章,或有关奖学金项目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3.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境)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等事宜,履行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至少两年等规定内容。

  4.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一万元到四万元。出国(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应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国家留学基金委确认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境)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境)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学校将按出国协议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7.学校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供适当的配套费用, 具体情况参见本办法附件《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实施细则》。

  8.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学校编制, 工资照常发放, 但不享受原岗位津贴和学校节假日、期末发放的慰问费 、劳务费等, 学校另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每月人民币500元整。

  9.为保护学校和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利益,在教职员工留学期限内,学校暂冻结其基本工资,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以备扣缴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其基本工资待教职工完成留学任务返校时一并计发。

  10.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资助的有关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

  四、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

  1.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指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

  2.校际交流项目资助出国(境)合作科研、专题进修等,在外期限不超过两年者可申请单位公派留学。

  3.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境)所需配套费用可从所在部门或课题允许支配的科研节余经费、创收经费或其它经费中报销。必要时可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报销项目。

  4.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的留学期限内保留学校编制, 工资照常发放, 但不享受原岗位津贴和学校节假日、期末发放的慰问费 、劳务费等, 学校另发放出国留学岗位津贴每月人民币500元整。

  5.其工资与留学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与第三条第9款相同。

  6.学校鼓励教职工积极争取国内外基金或机构资助出国(境)留学。获得资助的人员,经所在院、系(部、处)、人事处同意后可视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在批准的出国留学期间保留编制,保留各类社保,不发工资、津贴和一切福利,但需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交存保证金事宜。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为人民币一万元到四万元。此外,还要预交各种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自付部分费用,出国所需费用全部自理,其它事项按单位公派办理。

  五、回国报到和延期

  1.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时回国,回国后应到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报到,出国学习期间视为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同时回国人员需向人事处提交《留学工作总结》和科研成果(学习成绩评定意见)复印件,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2.在外留学人员如确因需要,可申请延长留学期限一次,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延期手续需至少在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国外邀请信和资助证明(在美国延长留学需提供新的DS-20**表),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经原派出院、系(部处)签注意见,人事处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申请人复函。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申请延期,应先征得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同意后再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出具学校意见函。

  3.校际交流项目派出的留学人员,中途不得转换出访单位、期满后不受理延期申请。

  4.延期申请未经批准或逾期不归的留学人员,按出国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

  六、其他

  1.赴香港工作(包括讲学、合作研究等带薪事宜)、赴香港和澳门攻读学位者,其出境手续按国家规定循因私渠道办理,其余赴香港、澳门和台湾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z大学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实施细则 成 都 大 学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学校 公派留学 管理 办法 送:校领导 发:校内各教学单位,机关各部门,直属业务部门 z大学校长办公室 20**年9月7日印 (共印70份) 附件: z大学关于公派出国(境)留学配套经费 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学校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配套经费实施办法。

  一、基本配套经费 学校为每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提供上限为人民币五千元的基本配套经费, 用于支付:

  1.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之间的有关费用;

  2.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的费用;

  3.出国(境)和回国时从z至出入境城市间的国内旅差费;

  4.交通费(按火车硬卧票价报销,其余报销范围和标准与国内公差人员相同);

  5.公派留学人员的出国(境)体检费、护照费、各类公证费、出国(境)人身保险费以及相关的旅差费等也可从基本配套经费中报销,超出经费限额部分费用自理。

  二、项目配套经费

  1.国家留学基金委全额资助项目: 学校只为成功申请此类项目的人员提供基本配套经费支持, 不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2.国家留学基金委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 除提供基本配套经费外, 学校还将为成功申请此类项目的人员提供每半年一万元项目配套经费支持。

  3.政府督办交流项目: 学校除提供基本配套经费支持外,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提供相应项目配套经费。

  4.学校资助公派项目: 此项目的经费按照以下比例执行, 学校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60%, 出国(境)留学人员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其所在部门承担项目经费总额的20%。

篇3:出国留学合同范本(参考)

  出国留学合同范本(参考)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简称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本单位(姓名)为代理人与(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

  (简称乙方),就甲方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根据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派遣乙方出国留学,乙方按受甲方的派遣。

  第二条甲方派遣乙方以身份赴国留学,期限为年个月(自出国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指导乙方制订具体的留学计划,甲方和乙方商定的留学内容是:乙方须达到的留学目标为: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出国留学期间,指定(姓名、单位、职称)

  对乙方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甲方对乙方留学期间在国内的直系亲属,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给以必要的关心和帮助。

  第六条甲方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保证乙方在如下方面的待遇:乙方为(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

  出国置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出国国际旅费(金额)及支付办法:;

  国外学习生活费(金额)、医疗保险费(金额)及支付办法: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国内的工资:(照发或不发);

  回国休假待遇(提供回国旅费或不提供);其他待遇:回国后的经费结算办法(包括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外国资助的结算法):第七条

  甲方在乙方回国后,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并积极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发挥乙方的作用。

  第八条乙方保证按本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在国外努力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留学期间每个月向甲方报告一次学习情况。

  第九条乙方抵达留学所在国后,一个月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乙方在国外期间,保证遵守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出国留学人员的规定,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十条乙方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留学期限或改变留学内容,均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乙方留学期满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报到,按甲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根据本协议书第三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留学总结、学术报告(或科研论文、科研成果报告)。

  第十二条乙方有责任回国后至少在甲方工作

  年。缩短工作年限,由甲方决定。

  第十三条甲方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决定将本协议书的副本经由我驻外使、领馆提交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协议书时,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要求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责成甲方执行本协议书,赔偿损失等。必要时,乙方可向中国的司法机关起诉,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书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对乙方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或停止公费待遇,或停薪留职,或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必要时,甲方可将乙方违约的事实通知乙方留学所在国的有关部门或个人,或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经甲方同意,由(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

  为乙方出国留学的国内保证人、保证乙方执行本协议书。保证人须与乙方经常保持联系,每半年向甲方介绍乙方执行协议书的情况;如乙方违约,保证人须认真协助甲方追究乙方的责任。在乙方违约而保证人又未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保证人须承担本人经济收入能承受条件下的经济责任。

  甲方与保证人因保证事项而发生纠纷时,经双方同意,可由甲方的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签字各方保证遵照执行。有效期限至本协议书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年限期满时止。

  必要时,经甲方、乙方、保证人三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两份,乙方和乙方的保证人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字)

  或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

  (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保方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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