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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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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贸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学历证书管理实施电子注册制度,规范学校学历证书种类、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学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和《z省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暂行规定》(粤教高〔20**〕27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

  第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注册电子学籍学历,填写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修改个人基本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提出申请,填写《z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1),并提交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所在二级教学院系审批,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核定后,同意修改申请;

  (三)信息单条变更的,由学籍管理人员在学信平台执行异动备案操作;信息多条变更的,由学籍管理人员在学信平台提出异动申请,学校发函至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每年5月和12月集中受理;上述操作均上传具有法定效力证明文件的扫描件至学信平台。

  第四条 学信平台管理员由教务处安排专人负责,执行平台操作,教务处部门负责人直接监管。所有学籍异动的操作按要求上传《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异动记录与《申请表》一一对应,保证学籍学历数据的安全与准确。

  第三章 证书种类及审查程序

  第五条 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学员,学习结束后,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书,不颁发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六条 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程序实行教务处、二级教学院系两级审查审核制:

  (一)二级教学院系在核对专业与人数的基础上,组织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核对个人学籍信息及毕业生电子图像,学生学籍信息须与招生录取数据一致,网上核对并予以确认(签字),未按要求核对者,出现问题自负其责;

  (二)二级教学院系完成毕业补考前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初审,教务处完成毕业补考结束后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复审,毕业设计或毕业综合实践成绩录入后对应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终审;

  (三)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对二级教学院系报送的数据进行核准并将结果反馈,二级教学院系按反馈的意见对未通过核准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进行修改和更正,重新报送数据复核;

  (四)教务处根据二级教学院系报送的《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对照学籍档案进行复查,确定毕业资格后报学校校长签发;

  (五)教务处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的格式和标准将学历证书注册数据报送省教育厅注册、核准,并提供必要的辅助、证明材料(招生计划、录取名册、经批准后执行的学籍管理变动情况等),经教育厅汇总后报教育部;

  (六)在学历证书注册核准期间,伪造或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不按规定的格式和时间要求向教务处报送学历证书注册数据,影响毕业生资格审查,导致学历证书有误,其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四章 学历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第七条 在省教育厅核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合格后,教务处按照实有毕业生数,按规范要求统一打印学历证书,并按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及时间报送准确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和结业学生换发毕业证书数据。

  第八条 学生姓名中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录入计算机的,学历证书宜用手工书写,电子注册数据中生僻字汉字用小写汉语拼音表示。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在学历证书上加盖钢印、公章、院长印章。

  第五章 学历证书的换发

  第十条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

  (一)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学生可向所在教学系提出换证申请;

  (二)学生可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学分互认和互换;

  (三)学生可以向所在二级教学院系申请重修或补考,每门课程可再给一次重修或补考机会,时间安排在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时间段或下一年毕业前补考时间内进行,无特殊原因,二级教学院系不得擅自安排其它时间进行重修或补考;

  (四)学生满足毕业条件,由二级教学院系上报换证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学生可凭结业证书和身份证换取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五)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定在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进行。

  第六章 学历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证书的印制、打印、保管、发放和补证等由教务处专人负责。学生本人凭身份证领取,原则上不允许他人代领。

  第七章 辅修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学习的,单独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同时在学信网标注辅修专业信息。

  第八章 学历证书的补办

  第十三条 执行国家教委教学司〔1996〕8号文件《关于使用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通知》的规定,毕业证书遗失不再补发,只可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证明,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

  第十四条 已在教育部注册备案的学历证书,由学校直接补发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印制。未注册的学历证书,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

  第十五条 《学历证明书》需经过资格审定、提交申请及相应材料等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资格审定

  1.申请人为本校毕业生;

  2.申请人已办理完所有毕业手续;

  3.申请人为第一次遗失毕业证书者。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学校教务处,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2寸免冠正面蓝底照片2张及电子版照片;

  2.填写完整《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表》(附件2);

  3.教务处确认申请人学籍信息(该生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专业、学制、学习形式、入学日期和毕业时间、毕业证书号等)后,办理《毕业证明书》;

  4.《毕业证明书》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由教务处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第十六条 学生遗失毕业证书的,为防止被不法分子非法利用,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以自愿为原则,在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毕业证书遗失声明。因未登报造成的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发放和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出,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原《z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粤工贸院〔20**〕150号)即行废止。

篇2: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训教育费和学历教育学费报销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训教育费和学历教育学费报销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教育培训和学历教育报销经费管理,依据《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办培训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提高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规定报销的培训费,是指按照当年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全市干部教育培训项目计划的通知安排》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市局内部组织的培训;根据当年市局下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由各部门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各部门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市局系统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培训。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和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在途伙食补助费,按照银川市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参训人员参加在工作所在地举办的培训,不得安排食宿。

  第四条培训费实行分类、分地区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资料费
交通费、师资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区外二类培训 340 100 130 30 600
区内二类培训 220 100 100 30 450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银川市本级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出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五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中统一核算。

  (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银川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承担。

  第六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七条报销培训费,参加上级部门培训的,应提供培训通知文件、出差审批单、费用明细等凭证;市局内部组织的培训,应当提供培训通知、课程安排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报组织人事科备案;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计划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报销在职学历(学位)学费需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

  2、全局系统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必须提前到组织人事科登记审批备案,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不予报销;

  3、报销学历(学位)费用前,必须与市局签订《服务三年协议书》,时间从报销之日起算起;本人不愿意签订的,不予报销。

  第九条报销在职学历(学位)学费标准:

  1、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按照所学专业与本职业务工作结合紧密的报销学费80%,不够紧密的报销学费70%比例执行。

  2、在读期间学费先由个人垫支,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市局组织人事科对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培训费正式发票(收据)及与单位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审核;通过后,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3、学习期间的有关费用(含差旅费、住宿费、论文答辩、书本等其他与学习相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条学历(学位)费用报销之后,服务期不满三年,调离本单位(除银川市本级财政单位)必须全额退还报销费用。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篇3:市S局学历教育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市S局学历教育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局机关各处室、后勤服务中心、设备维护中心:

  为鼓励机关后勤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继续参加学历教育,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适应日益发展的后勤管理与服务工作需要,现对局机关及后勤服务中心、设备维护中心的干部、职工学历教育费用报销做如下规定:

  一、经局人事处审核同意(两中心人员应有单位人事干部的意见)参加学历教育的可报销相关学费。

  二、机关工勤人员、后勤服务中心、设备维护中心工人岗位人员,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教育,成绩合格的可按每学期550元报销学费。

  三、机关公务员及上述两中心管理岗位人员,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本科教育,成绩合格的可按每学期550元报销学费。

  四、机关处及处以上干部,参加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研究生学历教育或党校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可按规定报销学费。其中,市管干部全额报销,处级干部报销70%。

  五、参加积分制学历教育的,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后按大专3300元、本科2750元标准报销学费。

  六、一级学历只能报销一次。

  七、学历教育费用中报名费、资料费不得报销。

  八、报销以毕业时对应的身份确定标准。报销应及时办理,超过毕业时间一年的不予报销。报销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

  综合办公楼管理处工作人员学历教育费用报销参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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