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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教育学院系期末考试阅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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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教育学院系期末考试阅卷要求

  为了使考试阅卷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阅卷时间

  本次阅卷工作集中在 年 月 日至 月 日完成。

  二、阅卷组织工作

  各教研室要做好阅卷组织工作,安排集中阅卷地点,切实保障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阅卷方式

  批阅试卷原则上要求采用流水作业形式,实施集中阅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带回家中或其它地方独自批阅。试卷批阅完毕后由授课教师进行成绩登录,并进行总评。外聘教师原则上为本人阅卷,批阅完毕后由外聘教师本人录入成绩。

  四、卷面批阅基本要求

  1、每一套试卷均要求提供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阅卷教师按照该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要求进行批阅。

  2、试卷一律用红色笔评判,改动的地方阅卷教师要签名。

  3、每道试题都要有对或错的记号(√或×),得分只能用正分(+分)。

  4、各小题的得分之和、各大题的得分之和、试卷总分三者要一致。

  5、每份试卷批阅后要认真检查,以防错改漏批,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正。

  6、每份试卷都要有阅卷人签名。流水批阅的试卷,阅卷人按照分工,在得分表中相应的题号下签名。

  7、答卷分数以试卷实际总分(百分制)进行评判。每份试卷的最后得分为该试卷试题部分正确答题的得分数,不表示该门课程的最后综合评分。

  8、字迹务必端正、清楚,易于辨认。

  六、成绩登录

  1、登分册上应表明期末考试成绩及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并分别标明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成绩登录人员应进行签名确认。无成绩的学生应在记分册上写明原因(缓考、缺考、违纪、作弊、转学或其他原因)。

  2、成绩不得随意改动,若确因登录或总评有误,不得使用涂改液,请在原成绩上画圈,在旁边注明正确成绩,并签名证明。

  3、自08秋学期起08及08后各级高职、联办本科所有课程成绩都要通过网络登录到学校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具体事宜见城职院主页“关于使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成绩登分的通知”及系QQ群共享“联办本科期末考试网上登分工作的通知”。并按要求录入成绩。

  七 、试卷的交接

  阅卷教师从系考务工作人员处领取试卷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清点好份数,签名后领取试卷。批阅完毕后于 年 月 日前由各阅卷教师送至系办公室,交考务工作人员验收签名后归档。

  请各教研室、各位教师认真阅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圆满完成阅卷工作。

篇2:法学院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本科课程考试命题、阅卷、监考等工作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工作,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字[20**]40号)、《**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20**] 110号)等教学管理文件的规定,结合法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科课程考试应当建立任课教师、课程负责人、教学系和学院四级管理与监控的机制。

  (一)课程负责人应当组织任课教师进行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两位或两位以上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课程负责人应当协调该课程的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

  (二)教学系主任应当对归属本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

  (三)学院应当对归属各教学系课程的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加强对课程考试命题、阅卷评卷等工作的规范与指导。

  第三条 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应当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等确定考试形式、组织命题。考试形式包括闭卷、随堂开卷、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

  (一)采取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当根据《**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要求命题。

  (二)采取随堂开卷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一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经所在教学系和院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由院教学秘书将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等情况统一上报教务处。随堂考试的命题应当参照《**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的规定进行,不得少于三种题型。

  (三)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在二周内向学院提交考试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考试目的、考试形式、成绩评定方法、实施方案等内容。

  (四)全校公共课程的考试,应当由课程负责人及课程所在系的系主任确定命题小组,命题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 阅卷工作应当根据《**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第十一条(十一)(十二)项的规定进行。并且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阅卷应当用红色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等进行,不得用其他颜色的水芯笔、圆珠笔或钢笔;

  (二)阅卷应当采用给小题正分并累计相加的方式,不得采用给小题负分或累计相减的方式;

  (三)阅卷过程中发生错改、错给分数、累分错误等行为的,阅卷教师应当在错误更正处签名;

  (四)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在成绩评定中应当遵照本条规定执行。

  (五)教师在阅卷工作中有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行为,或者违反本条(三)项行为对教学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师应当根据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不得随意变更;遇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存在较大错误的,由应课程负责人组织协商,统一评分标准。

  第六条 阅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有三位或三位以上教师承担同一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应当采取集体流水作业进行。

  第七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根据《**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和《法学院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管理规定》等教学管理文的要求,及时将试卷、参考答案、答题纸、试卷分析报告等材料提交院教学秘书。

  采取撰写课程论文、撰写案例报告、撰写实验报告等考试形式的,任课教师应当及时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处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并且应当及时将学生提交的课程论文、案例报告、实验报告等材料整理,提交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并装订成册。

  第八条 院教学秘书或实践教学秘书应当根据教务处要求,及时装订课程考试材料并归入教学档案。

  学院建立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教学档案材料保存期间一般应为6年,重要的教学材料档案应在10年以上。

  课程考试材料实行档案化管理,档案保存期间为6年。

  第九条 学院根据教务处的要求统一安排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应当具有教师资格。除学院院长(不含副职)外,所有教师都应当承担监考任务,行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监考任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调整监考任务和请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无法监考的,应向院教学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并确定监考人员,经院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打电话、发短信、上网等。凡因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被有关部门通报批准的,一律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命题与监考补助。对于实行教考分离课程的命题,学院按每份试卷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监考费补助标准为20元/次。

  第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20**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由院务会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第十四条 附则

  1.《**财经大学普通本科课程考试命题规范》(江财教务处字[20**] 11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第八条 命题教师在分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上,确定命题知识点及其分值、题目难度系数等。命题内容应包括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教师指定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等涵盖的内容。

  第九条 确定试题题型。命题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设计题型,每门课程题型一般不少于5种。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填空题、制图题、阅读理解题(指有选择答案的阅读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等。主观性试题题型一般为简答题、论述题、阅读理解题、证明题、计算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设计题等。

  公共英语课程考试应参考国家英语四、六级的题型、题量进行命题和组卷。

  第十条 命题教师根据以上命题原则和命题技术规范编制A、B、C三套试题。

  (一)试卷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10分钟;

  (二)三套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5%,不得有互相提示答案的现象,与前两年试卷的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

  (三)每套试卷中至少有一题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分值不低于8分);

  (四)有实验的课程的试卷中须有考查学生实践能力的试题。

  2.**财经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江财教务处字[20**] 110号)第十一条规定。

  (十一)评卷一般应采取集体流水作业的评卷办法。教师对评卷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随意加分、扣分或送人情分。考试(补考)成绩应在考试(补考)结束后三天内(视情况可作调整)报学院办公室,成绩一经报送,未经组织复审,任何人不得更改。对考试作弊学生的试卷一律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

  (十二)考试、考查成绩分别按百分制、五级记分制进行评定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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