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2751

  州苏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大精神,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优化学校政治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参照江苏省委《关于加强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和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和社会***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不移维护**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四个自信”,尊崇章程,依规依纪依法治党,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加快建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校纪委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群众路线、强化民主监督;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试点先行、分批推进、逐步扩大。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直接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巡察办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代为履行职能,是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

  巡察办的职责:

  (一)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四)开展巡察工作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五)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六)研判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建议;

  (七)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调配、培训、考核、监督和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校党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3-5人(必要时可增加),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由校党委常委担任,副组长由经验丰富的正处职党务工作干部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具体巡察工作。

  巡察组组长、副组长根据巡察任务由学校党委确定,一次一授权,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巡察组成员从校纪委委员、校党委部门干部及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抽调选配。

  巡察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三不固定”,即: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巡察对象:

  (一)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校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直属、附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五)学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按照5年巡察一轮的要求,各二级单位一届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巡察。

  第九条 巡察工作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目标,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不力等问题,并紧密结合各单位特点,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问题和线索,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对涉及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阳奉阴违等问题,是否存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如是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全方位育人等方面)不到位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发现干部选拔任用、人事管理、招生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招投标管理、投资管理、资产资源管理、后勤管理、基建工程管理、维修管理等重点领域是否存在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贿赂、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执行组织纪律、民主集中制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是否存在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院(部)党政共同负责制以及落实党政事务公开等方面不力问题,是否存在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力问题,日常工作中是否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四)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委“具体办法”等方面精神的问题,是否存在“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xxx提出的“四风”问题的“十种新表现”,是否存在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业的不正之风问题,是否存在“微腐败”行为。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任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着力发现党政主要责任人是否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和班子其他成员 “一岗双责”,将管党治党任务和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是否将加强基层党建作为主责主业,严格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是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六)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巡察主要分为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由巡察组进驻巡察对象所在单位集中进行。

  常规巡察每年开展1-2轮,可与年度考核和中层领导班子届中考核相结合,5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常规巡察工作时间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实际情况一般掌握在5到1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驻留工作时间。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巡察。专项巡察工作时间由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党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的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或部(处)务会等会议。

  (三)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线索的来电、来函和来访。

  (四)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五)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单位中层干部和教职工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六)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目、会议记录等资料,抽查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七)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深入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从不同方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八)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工作开展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计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报请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二)巡察准备。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向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巡察方案。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四)成立巡察组。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校党委根据巡察工作内容,成立巡察组,由巡察办于10个工作日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五)巡察进驻与实施。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六)问题和线索处置。巡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移交领导小组处理,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校党委报告;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经请示领导小组后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经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七)巡察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八)巡察反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反馈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九)巡察整改。被巡察单位自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之日起2周内制定整改方案,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认真落实整改,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十)移交督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经学校党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交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会同巡察组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批准,可以开展“回头看”,或再次进驻该单位督导整改。

  领导小组可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十一)立卷归档。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配合巡察组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巡察准备

  成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事宜,提供必要条件,并将联络组成员名单及分工在巡察组进驻前及时报送巡察办;

  召开党委(党工委)专题会议,学习中央、省委和学校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纪党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配合巡察工作的具体安排;

  组织起草工作汇报材料,围绕巡察监督内容,坚持问题导向,着重汇报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汇报附件材料中包括党政联席会议、组织生活记录等相关材料;

  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二)巡察期间

  安排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配合巡察组组织召开工作汇报会和座谈会;

  配合巡察组进行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工作;

  配合巡察组做好信访工作;

  做好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

  (三)巡察整改

  召开党委(党工委)专题会议,研究巡察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结合巡察反馈意见进行深刻剖析、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收到巡察反馈意见2个月内,将党委(党工委)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报巡察办。

  第十四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工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广泛接触广大师生员工,灵活运用问卷调查、信访和谈话等方式,发现实情、详情、隐情。

  第十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组组长是落实巡察监督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党委或单位负责人是配合巡察和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巡察工作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巡察组紧紧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纪依规依法办事;不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行回避制度。

  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八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期间一般不得外出;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被巡察单位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小组人员有违反巡察纪律情形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纪依规依法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九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对巡察工作不配合、不支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年度巡察工作结束后,由巡察办向校党委专题汇报巡察情况。校党委根据年度巡察报告,研究分析巡察发现的问题,决定巡察结果运用;涉及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依纪依规进行处置。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被巡察单位绩效考核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表彰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作用、绩效管理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单位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促进各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在县委巡察办挂牌仪式上的讲话

  在县委巡察办挂牌仪式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县委巡察办正式挂牌,这彰显了县委在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坚定决心,表明了履行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鲜明态度。在这里,我代表县委对巡察办正式挂牌表示热烈祝贺!

  同志们,县委高度重视巡察机构的组建工作,去年11月就成立了县委巡察机关,县委常委会数次专题研究巡察工作,在机构编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了充分保障。巡察干部今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清楚巡察的重大意义。成立巡察机构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和*xxx关于“探索市县巡察,完善巡视工作网络格局”指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县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大部署,是强化党内监督、创新监督执纪方式的工作需要。通过常态化的开展巡察,可以对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进行全面体检,有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要深入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是巡察工作的最大目标,希望全体巡察干部要始终牢记县委的信任和重托,以发现问题为终极目标,分轮次开展、纵深化推进,全覆盖加强对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等的巡察,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三是要敢于担当。开展巡察工作,这既是权力,更是责任,代表着组织的权威和形象。敢于担当是巡察干部的基本要求,全体巡察干部必须挺直腰杆,让利剑高悬,震慑常在,使党员干部心存戒惧,行有所止。要敢于探索巡察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通过巡察震慑和问题整改,赢得党的信任和群众的拥护,成为一支能征善战的巡察“铁军”。

  同志们,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全体巡察干部要拿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不辱使命,扎实工作,为打胜三大战役、决战全面小康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谢谢大家。

篇3:怎样写好巡察工作报告

  怎样写好巡察工作报告

  巡察工作报告既是巡察组通过对被巡察单位开展工作各个阶段、多种方式了解情况的全面总结,也是县委领导了解、掌握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工作情况、被巡察单位据此落实巡察工作意见建议、进行整改的基本依据。因此,写好巡察工作报告是做好巡察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掌握全面客观真实的情况,是写好巡察工作报告的前提和基础

  巡察工作报告是巡察成果的集中体现。巡察工作报告要对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对党政“一把手”的巡察内容进行综合评价,因此,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巡察组每名成员的积极性,发挥集体智慧,认真听取每名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在文字和材料的组织上,要反复修改,字斟句酌,注意内容环环相扣,字字有根据、有出处。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要有针对性,有客观依据,问题与建议要有内在的关联性。在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与主要领导评价中肯定的部分要留有余地,尽可能做到客观、准确。

  从内容来说,巡察工作报告主要是反映巡察组按照巡察工作任务,针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巡察后得出的结论。这是巡察组必须做出回答也是巡察工作报告必须反映的内容。

  切实掌握被巡察单位客观真实的情况是写好巡察工作报告的前提和基础。一是针对班子成员相对比较了解和掌握对班子及一把手的实际情况,巡察组在内部谈话小组的分工上要有所考虑,让起草人一起参与领导班子成员的谈话。二是巡察组内部的各种单项材料,如:信访、民主测评、信息、暗访等相关材料,保证报告起草人都能及时了解和掌握,对起草人不保密。三是每次巡察组讨论情况时,报告起草人要注意平时的积累。

  在日常巡察工作中,由于谈话及调查对象的局限,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调查问卷等途径所反映出来的一般都是工作中繁杂的具体业务问题,很容易被这些具体业务问题牵涉太多的精力。因此,必须牢牢把握巡察工作的重点,要尽可能对纷繁复杂的具体业务问题中进行认真分析提炼,做到切实掌握和客观反映被巡察单位的真实情况。

  二、突出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突出主要问题,是写好巡察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党政主要领导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是查找问题和不足。因此,巡察工作开展的目的和要求决定了巡察工作报告的写作基本方法以及体裁结构。从目前的巡察工作报告结构和体量上看,一般来说,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党政主要领导的评价约占1/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约占2/4,意见和建议约占1/4。报告的重点和主要内容是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党政主要领导的评价、存在问题及意见和建议。总之,尽可能用最少的笔墨、最准确的文字把被巡察单位的真实情况反映上来。

  列入报告的问题一般是比较重要、与领导班子有关、带有地区特色的问题,而不是泛泛的一般问题。在谈话中,往往什么样的问题都有。因此,要对个别谈话、座谈会中所反映涉及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析,查阅有关资料,进行明察暗访等手段,通过去伪存真,找出有共性的主要或重要问题。

  始终围绕巡察工作重点进行素材的准备和撰写,是写好巡察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切实找准被巡察单位的主要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恰如其分的意见和建议,是巡察工作报告是否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基础。

  三、精心组织,反复推敲,准确反映被巡察单位的真实情况,是写好巡察工作报告的内在追求

  巡察工作报告事关重大,直接关系着省委领导对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的看法,关系到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领导的政治前途。因此,能否客观、准确地反映被巡察单位的真实情况,对巡察组来说尤为重要,这是巡察工作能否充分发挥有效监督作用,达到预期工作目标的前提和基础。

  必须客观公正地评价重点监督对象。巡察工作干部必须站得高一点,眼界宽一点,思考深一点。反映的问题、指出的不足都是比较重要、与领导班子有关、带有地区特色的问题,而不是泛泛的一般问题。在谈话中,往往什么样的问题都有,因此必须客观梳理和分析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能在细枝末节上浪费太多的精力和时间。要提出恰如其分的意见和建议。找准被巡察单位主要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提出恰如其分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被巡察单位及时整改,这是巡察工作报告是否具有较高使用价值的基础。

  巡察工作报告的形成贯穿于巡察工作的始终,从最初的听取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相关处室介绍情况开始,随着巡察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被反映问题深入了解、认真梳理和综合分析,巡察工作报告在不断的完善、丰富和修改中形成。

  巡察工作报告最忌讳的是前后矛盾,不能前面肯定又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部分否定了。因此,在写巡察工作报告时,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对班子评价和主要领导人的评价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在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总体评价与主要领导评价中肯定的部分要留有余地,尽可能做到客观、准确,没有把握的尽可能不涉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