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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学院图书馆阅览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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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油学院图书馆阅览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图书馆阅览区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为读者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读者在拥有阅览区使用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维护阅览区公共秩序和保持环境清洁的义务,并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读者应自觉遵守书刊排架规则,在书刊架上取书刊阅览后按规定放回原处或书刊回收处,请勿随意乱放。

  第三条 读者离开图书馆时须带走座位上所有物品,不准用任何方式及物品占座或者代为他人占座;临时离开座位的,可用留便条方式说明离开起止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否则视为占座;被占座位,其他读者均有权使用,可将占座物品移开或交由工作人员处理。

  第四条 读者应保持阅览区安静,不准在流通阅览区或楼道内大声喧哗,自习时请勿使用手机(调置静音或振动),穿着高跟鞋的读者出入时应注意鞋跟发出的声响。

  第五条 读者应保持阅览区卫生清洁,不准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不得随意涂抹、乱画或粘贴、散发小广告等,不得在桌上、窗台和地面上堆放物品,废弃物应随时扔进垃圾箱。

  第六条 读者应自觉爱护流通阅览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接或破坏用电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挪动桌椅、消防设施设备或改变布局,正确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第七条 图书馆对违反本规定的读者,进行说服教育并记录备案,对不听劝告或借故滋事的,交由该读者学院处理,对多次(三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视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由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哈尔滨石油学院图书馆。

篇2:石油学院图书馆阅览区管理规定

  石油学院图书馆阅览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图书馆阅览区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为读者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读者在拥有阅览区使用权利的同时,应自觉履行维护阅览区公共秩序和保持环境清洁的义务,并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二条 读者应自觉遵守书刊排架规则,在书刊架上取书刊阅览后按规定放回原处或书刊回收处,请勿随意乱放。

  第三条 读者离开图书馆时须带走座位上所有物品,不准用任何方式及物品占座或者代为他人占座;临时离开座位的,可用留便条方式说明离开起止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否则视为占座;被占座位,其他读者均有权使用,可将占座物品移开或交由工作人员处理。

  第四条 读者应保持阅览区安静,不准在流通阅览区或楼道内大声喧哗,自习时请勿使用手机(调置静音或振动),穿着高跟鞋的读者出入时应注意鞋跟发出的声响。

  第五条 读者应保持阅览区卫生清洁,不准吸烟、吃零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不得随意涂抹、乱画或粘贴、散发小广告等,不得在桌上、窗台和地面上堆放物品,废弃物应随时扔进垃圾箱。

  第六条 读者应自觉爱护流通阅览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私接或破坏用电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挪动桌椅、消防设施设备或改变布局,正确使用公共设施设备。

  第七条 图书馆对违反本规定的读者,进行说服教育并记录备案,对不听劝告或借故滋事的,交由该读者学院处理,对多次(三次)违反本规定或情节严重的,视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由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哈尔滨石油学院图书馆。

篇3:加强小区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的温馨知会

  关于加强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规定的温馨知会

  尊敬的花城住户:

  据深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维护稳定及综治办等5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个人,在租赁关系确立后10天内,应自觉在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逾期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租赁管理部门一次性处以合同期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租赁管理费、代征税款和滞纳金。

  房屋出租人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义务,租赁关系确立后,应在3日内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关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管理处诚请承租人能主动向花城社区警务室登记人员信息,出租人能督促、协助承租人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目前该规定意见征集期已过,不久就会和市民见面。敬请花城广大住户知悉。

  X城管理处

  二0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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