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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开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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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训练中心开放管理实施办法

  为鼓励学生在课外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各类社会活动,支持教师的科研项目,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规范有序地做好工程训练中心下属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本规定。现将开放实验室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开放实验室的范围、时间和面向专业

  1、 本中心开放的实验室有:直观认识教学基地、专业思想训练基地、机械制造实习基地、电工电子实习基地、力学实验室、机械原理零件实验室、工程图学实验室、几何精度测量实验室、传感器与测控技术实验室、液压传动实验室、材料成型及控制实验室、机械制造实验室、机电传动控制实验室、汽车工程实验室、项目训练实验室和学科竞赛实验室。

  2、 以上实验室原则上白天全天对学生开放,但上课时间除外。晚上开放时间19:30至21:30。

  3、 以上实验室除对机电工程学院、电气与电子信息工程学院和光电工程学院全体师生开放外,也可以对本校相关专业开放。

二、实验室开放内容

  1、面向本校学生开放

  包括课程开放必修和选修实验项目、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科技竞赛,也包括大学生兴趣爱好、第二课堂活动、学术基金、实验室开放基金、开放性实验项目和挑战杯、科技论文等。

  2、面向教师科研工作开放

  包括教师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场所、仪器设备等。

  3、面向社会开放

  利用实验室条件为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测、分析、研究和加工等服务。

  还可以作为校外中小学生、科技爱好者提供研究和学习的基地。

三、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1、 每学年开学初,各实验室应向师生公布所拥有的实验能力,包括主要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可开实验项目等,通过预约登记等方式接受师生的实验要求。

  2、学生必须按实验目的要求写好实验方案,得到指导教师批准后才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3、 使用开放实验室必须遵守《常州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实验室管理人员应首先交代实验室纪律和规章制度,申请者应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管理。

  4、 学生在实验期间严格遵守学生实验守则,服从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安排。

  5、 实验前,必须填写好《实验室开放预约表》,实验时,学生必须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实验后,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实验室开放记录》。

  6、实验时不得擅自搬动实验仪器设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否则后果自负。

  7、各实验班级按指导教师要求组成值班小组,配合实验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负责实验室管理。

  8、实验中要特别注意安全,实验后要打扫卫生,保持实验室整洁。

  9、如对社会开放,实验室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收费,并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经费。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验成本计算。具体实验收费在签定合同前通知使用人。

  工程训练中心

篇2:X高校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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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高校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作用,有效利用和挖掘实验室资源,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开放的含义

  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师资、仪器设备、实施条件的资源,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充分调动和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独立思考、自由发挥、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做到因材施教,培养高素质人才。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一)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二)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三)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应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四)坚持资源利用最大化的原则。实验室应充分挖掘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努力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程度和开放范围。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制订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实验室利用一切可以开放的时间和资源向学生开放。

  (五)实验室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进行开放。

  三、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与内容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计算机应有技术提高型、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经学生处批准并获得大学生创新基金支持后,结合实验室的条件,到相应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以学生科技活动的成果(实物、论文及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计算机应用技术提高型开放实验:针对非计算机和教育技术学专业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开发、可见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验活动。

  5.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自主进行的素质与能力培养过程,如摄影基地、陶艺工作室、琴房等;其训练结果经两名指导教师确认并评定成绩后,可计算奖励学分。

  (二)实验室开放应符合以下条件:

  1.时间的业余性:实验室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

  2.内容的提高性:开放实验内容必须是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或提高,包括综合性、计划性、障碍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

  (三)参加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的实验项目学生数量的限制。

  1.每位学生每学期只能申报参加一个实验项目的实验。

  2.有未完成实验项目的学生不得申报。

  3.为鼓励协作精神,要求学生必须以3人以上的团队形式进行申报,并填写申请表,每个人必须有具体分工。

  (四)根据院(系)的专业性质,学校每学期资助各院(系)开放实验项目2-6项。

  四、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室设备处、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协调组织,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各院(系)分管教学与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直接领导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应充分利用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及实验条件,切实组织好实验室开放工作,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

  (二)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

  1.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为了扶持开放实验室的运转,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

  2.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的申请:凡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均可申请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学校按照实验室实际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核定审批。

  3.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所支持的范围包括: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等。

  4.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所支持的实验消耗材料,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原则上每个项目每生不超过200元)。

  (三)每学期结束前两周由各院(系)实验室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新学期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请,填写《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申报表》、《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申请表》各一式二份,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审定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各院(系)于新学期初公布开放实验项目,开学后第五周开始,组


织本学期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的实施。

  (四)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院(系)将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并由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组织对各实验室本学期内开放实验室及实验项目情况及学生的成绩进行考查核定,奖励学分、核发补贴。

  (五)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十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不同类型实验室根据各自的不同特点,确定开放时间,可以采用"定时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等形式。 各级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六)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有关本实验室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特别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各院、系应加强对实验室开放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七)实验与设备管理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结果将作为学校今后对实验室考核和审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是被举报并核定或经检查存在问题的开放实验室,视情节将在全校通报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五、鼓励与奖励办法

  (一)开放实验室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等量学分的综合素质提高课,参照《关于学生奖励学分评定的有关规定》最多奖励2学分。

  (二)为支持和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学校和各院(系)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及效果,对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工作。参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金计算办法,按标准工作量,标准酬金80元/生、期。指导教师凡由此任务已享受开放实验津贴的。不再享受超工作量酬金,反之亦然。

  (三)开放实验所产生的创新性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有关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或校优秀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校优秀实验教学、实验技术成果二等奖;以后在申报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是优先考虑。

  六、本办法适用于在建制的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面向各类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开放工作。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报表

篇3: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2013年)

  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韶府令第111号)

  《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0号)已经20**年11月28日韶关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市长 艾学峰

  20**年12月9日

  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韶关市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建的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指标和标准的体育运动建筑物、场地和设施(以下简称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场馆周边群众和社会团体组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计划,制定指导性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和推进开放工作,提高体育场馆设施使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健身活动场所。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单位资助一定的体育场馆设施管理维护经费。

  第六条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具体组织实施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每年对开放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发出纠正通知,对不落实纠正措施的单位,不予核拨当年的资助经费。

  第七条 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单位可根据实施情况采用自行管理与街道社区联合管理、由体育俱乐部或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等方式实施开放工作。建立健全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开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第八条 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15小时。

  第九条 体育场馆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开放单位应提前公开告知。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资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共同推进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

  第十一条 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资助方案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资助标准每三年制定一次。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场馆设施维护、更新和管理人员补助等。

  第十三条 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资助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当年1月为上半年申报时间,当年7月为下半年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申报资料应包括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审定申报资料,按程序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体育场馆设施补助申请,经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查审定后,按程序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单位要定期对体育场馆设施进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确保使用安全。同时,应当在场馆设施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组织在使用体育场馆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体育场馆设施,自觉维护开放单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十七条 凡故意破坏开放体育场馆设施及其他设施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等非法活动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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