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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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因融资担保带来的实际困难,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全体会员同意,出资成立本促进会。

  第二条本促进会的担保基金由促进会会员企业或企业法人共同出资成立,担保基金认缴名单附后。

  第三条本担保基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担保活动,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依法维护好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担保基金担保范围仅限于认缴担保基金的协会会员企业。担保贷款的用途只准用于本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对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一律不予进行担保。

  第五条***中小企业投资发展促进会理事会是本基金的具体管理者。

  第六条理事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方法:

  理事会应切实管好担保权,防止和杜绝指令性担保和“人情担保”。

  (一)为认缴基金的会员企业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担保,所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最高位所认缴基金数的五倍。

  (二)加强担保后的资金跟踪,确保贷款户按期还本付息。

  (三)对申请担保的会员,从借款人合法资格、借款人品德、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对可抵押资产认真评估后,方可为其进行贷款担保。

  (四)对借款额超出所交基金部分,要由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以避免担保基金和银行贷款风险。反担保为会员企业借款超出所交基金部分,应由协会内两个以上会员企业(包括两个)为其进行担保或由自身有效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土地等)进行担保。

  第七条担保审批

  会员企业借款额在所交纳的担保基金数额五倍内的贷款担保,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本担保基金全部存入银行账户,如因个别会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直接由银行从担保基金中划转代偿。同时,银行和促进会理事会共同对借款人的财产、资产进行追收。

  第九条本担保基金的办公经费由本会员负担,按担保数额的2‰交纳。资金的管理使用由促进会理事会集体负责。

  第十条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监督担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受本担保基金提供的担保服务及银行提供的优惠的金融服务。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交纳所认缴的担保基金,并对会员借款提供联合担保;

  (三)加强诚信建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四)专款专用,维护本会的权益和名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会员如确需退会,退回担保基金,须在申请退会一年后经理事会同意,并归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及所担保贷款本息后方可退出。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如连续两次出现违约现象,在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后,经理事会同意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理事会协调银行为会员提供优惠的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体会员讨论表决后通过,从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2:物业公司费用、基金收取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费用、基金收取管理制度

  1.0程序目的

  通过对物业管理服务中各项费用、基金的测算、收取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各项费用、基金能及时得到收取,收取标准既符合公司利益,又能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使住户满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所管物业各项费用、基金的收取管理。

  3.0主要职责和权限

  3.1管理处收费文员负责按批准的《费用收取标准》及时收取各项费用。

  4.0程序内容

  4.1《费用收取标准》的制定及费用测算

  4.1.1管理处负责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将相关资料、数据提请公司审核。

  4.1.2制定《费用收取标准》时,应考虑符合公司利益,同时又不违反行业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又为大多数业户所能接受。

  4.1.3客服中心负责收集外部及行业收费信息和价格,当需要改变收费标准时应及时提供修改《费用收取标准》意见至公司。

  4.2费用收取

  4.2.1相关部门负责在每月30日应将收费用项目等转交财务部计算制单,客服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填制好的《收费通知单》派发住户。

  4.2.2如住户在当月15日前及当月30日前均未缴交相关费,客服中心将填制《费用催交通知》,对在当月未交纳费用的住户,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4.2.3对欠费逾2个月以上且发出催交通知后仍不缴费的住户,财务部应知会客服中心采取措施追缴费用。

  4.3基金的收取管理

  4.3.1基金主要指房屋主体维修基金,管理处应根据小区使用状况,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4.3.2管理处对房屋主体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须完全依照行业法规的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住户的监督、质询。

  5.0 支持性文件

  5.1《费用收取标准》

  6.0 质量记录

  6.1《收费通知单》

  6.2《费用催缴通知》

篇3:常州物业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常州物业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财政局常房发[20**]7号和常财基[20**]1号以及常房发[2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做好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续筹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在办理业主入伙手续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向业主足额收取本体基金,并开具本体基金专用发票;未交清本体基金的业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向业主收取的本体基金,无论总额多少,都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如数交到公司财务部。

  四、公司财务部在汇总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收取的本体基金后,应严格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规定,于每月10号前将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体基金解缴市物业管理中心。

  五、当维修基金余额不足应归集基金总额的30% 时,公司各项目管理处/服务中心应积极配合所在区房管局和业主委员会及时进行续筹。

  六、本体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常政发[20**]28号以及市房管局常房发[20**]83号文件规定。在接受业主委委托的前提下,制订维修工程预算书,向市基金中心申请用款,与有资质房屋修缮单位签订维修工程合同,实施维修工程,并参与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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