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意见

2958

20**年**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安排意见

各村(社区)党支部、村(社区居)委会、镇属各部门:

20**年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和区政府关于人口计生工作的部署,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推进转型改革,提升服务能力,提高社会效应。积极稳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扎实推进国优创建,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爱关怀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的精准脱贫工作。继续坚持稳定计划生育质量指标,出生人口率控制在11.5‰以内,出生人口符合政策率控制住92%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抓好“两项工程”的实施,确保完成总任务的80%以上。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打造工作亮点,提高服务能力,为建设生态美丽、和谐宜居新**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紧紧围绕工作质量指标体系落实“村为主”工作机制。突出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流动人口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要以宣传教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一是计划生育责任落实到村,工作重心下移,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大力推行“三员合一”制度,发挥“两长一员”的示范带头作用,实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建立“镇负责、村为主、户落实”的计划生育机制。二是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定期组织对村计划生育业务进行培训,提高基层的统计水平,坚决杜绝漏报、瞒报歪风,确保统计及时,数据准确,逻辑严密,坚决杜绝政策外多孩生育现象。三是加强计生信息化建设,育龄妇女婚育信息系统建设与数据库内容要及时更新置换,确保信息的更新、录入率、准确率、电子报表报送率均达到100%,促进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二、整顿规范生育秩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加强对镇村计生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抓好执法效能建设。对违法生育对象的立案要做到应立尽立,认真做好党员、干部职工超生专项整治活动,查处到位率分别要达到90%和100%,党纪、政纪处分双到位,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达到80%以上,杜绝乱开口子、乱表态、随意降低标准,严禁变通处理和一次性了结。执法行为做到规范,敢于接受群众监督,同时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必须做到有案必查,案案必处,决不手软,杜绝出现群众越级*。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认真落实“六个一”管理,对流入人口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建好档案卡,对流出人口,做好监管措施,把好结婚怀孕、生育节育情况关,坚决遏制为超生而流动,流动中超生的行为,实行综合治理、部门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四、强化管理,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一要加强质量管理,坚决打击“两非”,遏制性别比升高;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力度,把生育全程服务与孕产期保健相结合,实施全程跟踪服务,坚决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二要完善服务功能,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功能,广泛开展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的生殖健康水平和享受生殖健康服务的满意率;三要落实优惠政策,继续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和农村合疗减免等工作,使计划生育家庭在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四要认真开展母亲健康、优生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创业“三大工程”,积极拓展母亲健康工程,认真组织实施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工作,加大患病妇女救治力度;全面推进优生促进工程,切实加大优生宣传力度,严格工作制度和程序,促进工作规范实施;扎实推进计划生育家庭的创业工程,按照产业明确、挂牌扶持、干部帮扶的办法,强化政策衔接,落实项目资金,促进计生困难户脱贫致富。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各联村领导、包村部门、驻村干部、计生干部和村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落实工作目标任务,同奖同罚,奖罚分明,年终考核与工作成绩相结合,对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将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全体镇、村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使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水平大幅上升,圆满顺利完成20**年计划生育各项工作任务。

篇2: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8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20**年10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 20**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

  第六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 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婚前或者孕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早产和出生缺陷预防、监测制度,加强孕妇健康教育和早期围产保健,规范管理早产高危孕妇,建立合理预防策略和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夫妻双方应当在再次生育前到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下列信息:

  (一)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信息;

  (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三)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个案信息;

  (四)妊娠三十七周以内早产的个案信息;

  (五)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

  (六)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向街道办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的。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第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按照规定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用人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没有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统筹解决。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后生育或者收养的夫妻,自生育或者收养之月起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为其及其子女购买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为其购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

  第十五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规定发放扶助金。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独生子女父母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收养子女,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予以优先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就业帮扶。

  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证明出具机构予以撤销,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以虚报瞒报生育状况、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或者扶助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扶助金,并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街道办和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违法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街道办和社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本规定所称的区,含光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2日起施行。

篇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报病残医学鉴定告知书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报病残医学鉴定告知书

  临卫告字〔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你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行政机关申报的病残医学鉴定资料中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办理病残医学鉴定确认条件/材料不齐全。

  附:缺材料目录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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