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OA系统规划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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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A应用方案

  OA系统应用方案

第一部分信息化建设为什么需要OA?

  在我国加入WTO的当今时代,国际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更加尖锐、更加残酷,国际上管理水准的飞速发展,也紧迫地促使人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圳市

  利用沿海特区的经济优势,为建设管理规范化的优秀企业,走管理创新的道路,就需要实现高科技与传统办公的嫁接。

  然而,提升企业的内务管理水平,完善办公行政流程和业务运作流程,加强

  与各级部门内部的沟通协同效率,实现

  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的极大化,减少资源的消耗,提高机构服务水平等都成为提升新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而办公自动化系统在

  信息化建设中在扮演着最重要角色。

第二部分OA系统总体目标

  OA是以开放、先进的Intranet/Web技术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处理集成系统。通过它的建设将以计算机最新并成熟的技术为依托,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在单位内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流通,为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情况,为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高效便利的服务,单位员工及时掌握各方面动态,改善办公条件,使得单位的管理更加高效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OA提供开放、安全和可管理的信息共享、业务处理和协同工作的平台,能够满足单位内部事务处理需要。它主要是面向单位计算机网络规模在几十台到几百台,主要应用为:信息共享、资料管理、业务数据查询、公文处理、审批处理、电子邮件、报表数据管理、数据挖掘、内部银行等业务处理、内部办公和协同工作,使单位内部信息管理和办公水平更加规范和快捷,提高工作效率。采用通达OA构建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达到以下目标:

  形成连接单位内各个部门的信息网络

  单位内部各个部门的员工都可以在网络上获取与工作相关的信息;

  不同的部门和个人有不同的信息访问权限;

  非本地部门和外出人员可以远程访问信息系统;

  浏览器模式的内部和外部的电子邮件。

  平台化设计,可自行规划,始终符合用户需要

  完全按照用户需要,自行规划、建立全部的信息管理项目和内容;

  根据本单位信息管理需要,选择使用平台提供的功能模块,或者专门定制的功能模块。用商品化产品的价格,享受量身定制的服务;

  随着信息管理需求的变化,管理员可以自行增加、调整信息系统的结构和用户权限。

  跨平台的信息连通

  提供与各种数据库连接的接口,可以通过程序定制,访问现有的业务信息系统,如:财务、人事等;

  挂接其他HTML、JSP、ASP、CGI页面或C/S结构和单机版Windows应用程序。

  支持Windows、Linu*、Uni*等多种操作系统。

  信息化成效

  第一是搭建整个内部网络化、自动化高效协同办公平台

  信息传输的自动化:公文、信息、报表、报告等传输将由系统自动完成,相关领导或部门只需要进行简单的点击操作,就可以完成所应完成的工作,全面掌握各项业务的状态,解除了打印、制表、交接、签字、运输等繁杂的过程、为领导提供有效的监督手段,尽量避免事件失控。

  信息获取的快速化:以前需要翻箱倒柜才能查询到的信息,现在只需要几分钟甚至几秒种即可获取、。

  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可以将企业的各类信息资源组织到信息管理系统中,人、财、物等相关文件、报表、数据等信息等资源由计算机统一管理,可以充分利用,发挥更大的效益。

  办公过程的规范化: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实施,将促进办公过程的规范化,通过使用工作流等功能模块,公文、档案、会议、交办、请示、审批、日程安排等通用办公事务都将依据现有的业务处理要求,形成标准和规范化的计算机流程处理,管理进一步科学化。

  通过网络,员工在工作中的交流、协作、沟通更为方便快捷,消除时间、空间距离上的障碍。

第三部分常用工具

  档案管理

  协同工作

  OA办公系统的功能简介

  1.我的办公桌

  把公告通知、新闻、待办事宜、今日日程、内部邮件、投票管理、常用网址等放在桌面,一目了然。

  ◆电子邮件

  内部邮件:公司可以内部收发邮件,方便快捷。

  Iternet邮件:设置好后邮件的POP3和SMTP地址后,可以在OA直接收、发Interne

  邮件。

  ◆短信息

  内部短信:公司员工可以通过短信交流,一些事务可以通过内部短信提醒。

  手机短信:可实现由OA系统向手机发送短信的功能,也可以群发。

  ◆公告通知

  公司通知分全体通知和部门通知,可以查询到哪些同事看了通知哪些没看。

  个人考勤可每天上下班登记、每天外出申请登记,请假申请登记,出差申请登记。

  ◆日程安排

  分为工作事务和个人事务,可以重复提醒自己每天做什么事情。

  ◆工作日志

  分为工作日志和个人日志,员工可以每天记录多篇日志。

  ◆通讯簿

  通讯簿相当于平常的电话簿,可以把联系人分成几个组,按姓氏索引。

  ◆个人文件柜

  用户可以建立很多个文件夹用于存放自己的文件。

  ◆我的视频会议

  支持语音、视频聊天。

  2.公共事务

  ◆工作流

  工作流就是几个人协同完成一项工作,简单而言,就是几个人填写同一张“表单”。

  ◆公告通知管理

  为公告的后台设置,可发布查询、管理所有公告,并可通过短信提示所有用户。

  ◆新闻管理

  为新闻的后台管理,可发布查询、管理所有的新闻和新闻的评论,并可上传图片。

  ◆投票管理

  投票管理模块实现了针对某些议题进行投票的功能,点击进入,可以看到“投票管理”和“新建投票”

  两个功能。

  ◆员工日程安排查询

  可以查看每一位员工的日程安排,如果员工的日程安排类型是个人事务,在这里将查询不到。

  ◆员工工作日志查询

  员工工作日志查询可以查看每一位员工的工作日志。

  ◆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查询”可查询今日计划、本周计划、本月计划,也可按照任何指定条件查询,“工作计划管

  理”模块主要为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制定,拥有该模块应用权限的用户可新建和管理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的发布范围可指定多个部门,提交后发布人仍可修改工作计划内容。

  ◆固定资产管理

  可以进行固定资产的管理,可以新建、修改、减少和查询固定资产,还可以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

  ◆图书管理

  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管理图书的类别及图书,方便查询。

  ◆会议申请与安排

  “会议申请与安排”共分为“会议申请”、“会议查询”、“会议管理”和“会议室设置”四个部分。

  每个部分均可做相应的设置。

  ◆车辆申请与安排

  “车辆申请与安排”共分为“车辆使用申请”、“车辆使用查询”、“车辆使用管理”“车辆维护管理”、

  “车辆信息管理”和“调度人员管理”六个部分。界面类似“会议申请与安排”模块。

  3.信息交流

  ◆讨论区

  可以根据每个公司的实际设置相应的主题,讨论区可以是对全体员工开放,也可以是仅对某个部门开放。选

  择一个讨论区主题进入该讨论区。

  ◆网络会议

  网络会议可以是对全体员工开放,也可以是仅对某个部门开放。点击会议主题,进入该会议。网络会

  议以文字形式进行,操作方式与网上常见的聊天室是类似的。

  ◆公共文件柜

  “公共文件柜”用于管理公司常用的一些文件,可以管理一定范围内的用户的共享文档。开放范围可以设为

  对某部门或指定人员开放,也可以设置为对全体开放。

  建立文件时,需输入或粘贴文档内容,可以通过“附件”的形式将一些已经编辑好的文件加入到新建文件中,如Word文件。文件柜具有对文本和WORD文档全文检索、文件和文件夹移动等功能。

  ◆网络硬盘

  网络硬盘用于存储一些应用程序和文件,具有对文本和WORD文档全文检索、文件移动等功能,允许在线编

  辑Office文档。

  ◆图片管理

  用户可设置图片共享目录将图片进行分类管理。

  4.人力资源

  人事档案、考勤管理、劳资管理

  5.销售管理

  客户关系、产品销售、供应商、销售主管指派

  6、模块说明

  个人事务

  公共事务

  工作流

  信息交流

  人力资源

  销售管理

  系统管理

  电子邮件

  短信息

  公告通知

  个人考勤

  日程安排

  工作日志

  通讯簿

  个人文件柜

  我的视频会议

  控制面板

  公告通知管理

  新闻管理

  投票管理

  日程安排查询

  工作日志查询

  工作计划

  办公用品管理

  固定资产

  图书管理

  资源申请管理

  会议申请安排

  车辆申请安排

  公共通讯簿

  组织机构信息

  新建工作

  待办工作

  工作查询

  工作监控

  工作委托

  工作销毁

  讨论区

  网络会议

  聊天室

  公共文件夹

  网络硬盘

  图片浏览

  人事档案

  考勤管理

  劳资管理

  人员考核

  客户关系

  产品销售

  供应商

  销售指派

  组织机构设置

  工作流设置

  公共事务设置

  交流设置

  手机短信设置

  界面设置

  菜单设置

  状态栏设置

  系统代码设置

  自定义字段

  数据库管理

  系统日志管理

  系统资源管理

  系统访问控制

  系统安全设置

  系统信息

第四部分办公自动化实施规划

  服务器端硬件配置

  根据公司员工规模,建议服务器配置如下:

  PC服务器(员工规模≥100人)

  硬件配置

  主板

  需带USB2.0接口/支持P4处理器

  CPU≥奔腾43.0G

  内存≥1G

  硬盘≥80G(7200rpm)

  光驱≥50*(7800Kbps)

  网卡

  100M自适应(服务器专用)

  软件配置

  Windows2000Server

  客户端配置

  配置建议如下所示:

  硬件配置:cpu

  赛扬400以上,内存32M以上,硬盘10M以上空间,网卡10M-100M。

  操作系统:

  MicrosoftWindow95/98、WindowsNT/2000

  (WorkStation)、linu*操作系统。

第五部分实施OA效益评价

  通过贵单位实施OA系统,可以使企业的管理更加规范流程,形成企业自己的知识库,节约大量的传真、通讯等费用。完全打破时空、地域带来的异地办公的规范性和可控性具体来说有如下的好处:

  规范管理行为。OA系统的信息流程约束,规范管理过程,追求理想管理结果;使管理思想与操作规范有机结合

  增强事务、事件的计划性及跟踪、控制能力。有效解决目标管理中失控和管理者事务繁多造成的顾此失彼;

  提高个人和团体办公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

  通过系统的日程事件管理、信息共享管理、协作管理手段,打破时空界限,提高整体个人和团队工作效率,创造更大的价值。

  记录管理行为,沉淀知识财富。

  记录管理行为中的关键性息,便于检查、监督、共享、并最终形成宝贵的知识财富---知识库。

  节约办公费用。

  减少办公费用如:通讯费用、纸张费、差旅费;

  整合信息化资源、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

  有效将已有的业务系统数据与协同办公联系起来,提供信息共享度,增值前期IT投入。

  优化IT资源,使之价值达到最大化应用

  使整个企业网络建设真正承担起企业的办公平台,实现网络化、无纸化办公。

  加强总部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成为信息沟通的桥梁

篇2: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

  (20**年11月19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1次会议通过 20**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 20**年6月11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充分发挥城乡总体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前郭尔罗斯镇、其他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农林牧渔场、工矿区、旅游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级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乡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涉及村级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决定。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研究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 城乡规划

  第六条 前郭尔罗斯镇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松原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和村庄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前郭尔罗斯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编制,依法报请批准、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确认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定。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或在执行过程中需作出调整时,应当先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镇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八条 编制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应当突出自治县的地方特色,体现蒙古族传统文化特点。

  自治县城区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要与市区有效衔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办理审批手续;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景观风貌要与市区相协调,其设计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会通过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城乡规划管理依法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定的城乡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依法获得建设用地。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得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须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和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盖前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道路、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放线。

  第十三条 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和技术规定,审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或者设计方案。

  建设工程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道路管线、消防、绿化、城市排水、环境卫生、夜景亮化等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并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城镇小区的绿化用地,新区建设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不应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四条 城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应当为南向、东向或西向。每户至少保证一个朝向的垂直采光。住宅楼的山墙均不作为采光的朝向。城区建筑物采光标准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十五条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期间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旧建筑物和临时搭建的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拆除。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经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七条 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招标代理发包或委托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并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在自治县从事勘察、设计、测绘、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 凡为招标活动提供场所、提供服务、依法收费的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凡属国有投资、国有控股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投标手续,实行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

  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以及国家有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出台的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建材产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上进行包括施工暂设工程在内的临时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取得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设施工程因村镇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的,须经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施下列行为须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对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二)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商亭、摊点、大排档等的;

  (三)在城镇户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宣传、咨询、演出活动的。

  第三十条 对城镇、乡村临街的单位、业户(住户)实行门前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应当保证责任区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县规定的容貌标准、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三十一条 城乡主要街路两侧、集贸市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厕和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保洁、清运垃圾。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清扫人员,负责所在地主要街路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有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三条 在城乡主要街路公共场所和集中住宅区不得使用高噪声设备。歌舞厅、酒吧等经营场所的音响设备音量,在夜间22时以后不得超过45分贝。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乱倒垃圾、污水、粪便,随地吐痰、便溺,不择场地屠宰畜禽,乱弃动物尸体;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抛撒和焚烧垃圾、冥纸,散发小广告等;

  (三)在建筑物、广场、道路、公用设施上刻划、涂写或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破坏花草树木及绿地;

  (四)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

  (五)在街路和公用场地上晾晒、堆放粮食、柴草、物料;

  (六)在住宅区内饲养畜禽;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城镇单位、业户(住户)的生活垃圾须按规定的地点、时间倾倒。垃圾收容点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由责任人封闭运输到指定地点。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须自行清运至指定地点。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运各类建筑垃圾。

  第三十六条 在城乡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三十七条 在城镇从事各种建筑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作业不得超出批准的占地范围,工地应设置围墙、护栏、围布遮挡;

  (二)施工车辆运输渣土、液体、散装货物等,应防止造成沿途污染,禁止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三)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或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洪排污系统排放;

  (四)停工场地应作必要整理、覆盖,竣工场地须及时清理和平整;

  (五)施工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夜间22时至次日6时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三十八条 城镇设置户外广告、牌匾须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标牌、灯饰、商业橱窗、户外广告、招贴栏、画廊、标识牌等,应造型美观,内容健康,安全牢固,规格、色彩与街景协调。过期或破损的,应当更新或拆除;

  (二)牌匾用蒙古、汉两种文字规范书写。禁止在临街门面、墙体上直接书写店名、经营种类等文字;

  (三)临街单位、门店的门面标牌,应安装霓虹灯、射灯等亮化装置,商业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三十九条 对城乡道路和公用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搅拌混凝土、倾倒污水垃圾;进行有损道路的施工作业,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二)擅自在公用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爆破;在地下管线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资;

  (三)损坏或改变公用设施现状,干扰公用设施正常运行;

  (四)其他有损城乡道路和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条 城乡应当建设独立有序的露天集贸市场,不得挤占道路作为集市。

  需要临时挖掘城乡道路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需要临时占用城乡道路的,须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占用费。

  挖掘道路或进行道路养护维修等活动,应事先发布通告,并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车辆和行人的交通安全。

  第四十一条 城镇新建住宅小区须实行物业管理。原有住宅小区和非住宅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也可根据业主意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专营公司实行专项服务。

  自治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对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及时注销资质证书。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物业的日常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城乡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改正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搭建雨阳伞、遮阳棚、摊棚及其他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阳台及窗外堆放或吊挂有碍市容物品;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及破坏花草树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悬挂、张贴、设置广告宣传品,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城镇临街的单位、业户(住户)未履行门前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中所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随意摆摊设点,焚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运输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沿途丢弃、遗撒的,予以警告,责令运输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城镇住宅区违规饲养畜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所饲养的畜禽,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实施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施工改造的,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经批准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视其情节,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规定,制造高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备案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补办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未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责任。

  (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5%至10%的罚款,其中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并恢复原貌。

  (三)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20**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3: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12修正)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修正)

  (20**年7月26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年8月31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年10月13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 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停车状况,保障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规划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等;专用停车场,是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第三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收费停车场的价格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工商、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餐饮、娱乐、银行等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位,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位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第十二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十三条 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符合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可以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优惠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出租。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以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二十条 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第三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各类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报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区域,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四)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

  (五)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单位,并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的管理,依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者撤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方式。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标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费价格,并根据需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装置。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统一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和标示的停车方向停放。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的,应当足额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停放车辆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依法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按照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机动车位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未按照规定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停止经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不缴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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