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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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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范例

一、队伍建设

社区党总支书记主要抓、负总责;计生干部抓、放手干。计生协会班子、中心户组长、信息员、计生协会的建设,发挥各自的优势,带领班子、队伍人员学习党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政策和新规定,提高管理和计生工作能力,做到工作有人抓、大事小事有人管,使协会工作,使的计生服务能真正让居民满意。

二、创新机制,宣传服务

提供计划生育健康优质服务的,扩展计划生育服务领域,从避孕节育服务拓展到包括孕产期保健的计生健康服务,婚育新风的宣传教育活动,都离不开宣传工作。社区中的大小会议、以多种形式的宣传阵地向居民宣传党对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发挥社区计生协会的作用,社区协管员与中心户组长、计生协会及信息员队伍,开展多样性宣传、开展入户及计生政策的宣传教育。满足育龄人群的需要,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特殊时期有计划生育宣传员送资料上门、普通宣传栏及时更新以便居民获取信息。在社区居民中普及“青春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知识”教育,使社区居民科学了计生保健知识,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也使育龄人群提高生殖保健意识。

三、勤于走访,服务居民

人口计生工作是做人的工作,关系国家基本国策,工作量大。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每当小区中有人家结婚,或有新生儿出生,都要登门拜访。一来摸清信息,便于管理;二来联络感情,便于工作;三来送上社区居委会的一番关爱。把最新的计生政策、把婚育新风宣传到,给她们送去生殖健康、科学育儿、产后保健、避孕选择等知识手册,相信通过走访、提供温馨服务正是社区居民所需要的计生服务。

四、关注流动人口

针对街面房多、出租房多、流动人口多的三多特点,这三多要作为社区创建工作的来抓。坚持每月一排查,每季度一核对的计生普查验证工作。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要不定时地把计生宣传资料发放至流动人口手中,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使计生工作真正为育龄流动人口所接受。组织1-2次便民服务活动,开展计生政策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和安全套,让流动人员享受与户籍人员同样的服务。

在新的一年里,社区将扩展工作思路,提高社区居民对计生工作的满意度,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尺子,要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以现时现代社区居民的精神文明需要为出发点,以人为本地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篇2: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为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指标,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常住人口一样管理,为公司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将20___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安排如下:

  一、以党的_____精神和“_____”为指导思想,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到人,对人员有变动的及时调整。

  二、完善目标管理,实行单位“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以股份公司为主,各单位配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的管理体制。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公司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定期不定期的召开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议,安排部署阶段性的工作,并听取、反馈员工的意见、建议,解决实际问题。

  四、加强各项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计生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加强自身的修养,树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的精神,全心全意为广大员工服务。

  五、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宣传工作,组织员工学习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

  六、组织好元旦、春节、“三八”、“六一”、等重大节假日和“计生协会成立纪念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月”等重要节日的集中性宣传教育及慰问活动,并做好记录及小节。因地制宜的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是计划生育工作深入人心。

  七、做好一年四次的清查登记工作,并做好清查和登记工作的总结。

  八、建立健全人口流动人口基础台帐、月清季节。帐、卡、表相符,上报及时,有较高质量的报表分析,努力提高统计质量,减少统计水分,确保年内出生物漏报现象。

  九、建立已婚育龄妇女统计工作,帐卡填写规范,并做好用药人员的随访工作及已婚育龄妇女的环、孕情普查工作。

  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造册率100%,验证率100%。

  十一、对流动人口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十二、严格考评制度,实行一票否决的奖罚制度,做到每半年全面检查考核一次。

  十三、并积极做好上级部门和办事处临时安排的各项工作。

篇3: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集团总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规定范本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及《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职工(不含试用人员)。

  第三条对响应国家号召晚婚晚育者,公司给予一定的优待与奖励。

  第四条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后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五条结婚符合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可另在年内享受奖励假七天。

  第六条晚育(包括双、多胞胎的)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三十月)外,给予奖励假30天。

  第七条晚育的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后,每天可减少工作时间一小时。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上班,每天在工作时间内给一小时的哺乳时间,视为出勤,多哺乳一个婴儿多给三十分钟。

  第八条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9周岁以下)上节育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可另享受奖励假三天,一次发营养费50元。

  第九条育龄夫妇做绝育手术的(不含妇女因病做子宫摘除术者),除医院规定的休息时间外,另给奖励假十天,一次性奖励100元。

  第十条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征收5000元以上到50000以下的社会抚育费。

  第十一条凡符合国家有关生育第二胎规定条件者,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育,未给批准生育者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第十二条对计划外怀孕者,第一次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病假处理;第二次以上做人流手术的假期按事假处理。

  第十三条对第一次做人流手术者,术后上环或做绝育手术的,一切待遇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涉及各类假期的工资收入发放按《考勤制度》执行。其他相关事宜的规定与《考勤制度》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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