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建筑劳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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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劳务管理制度1

前言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履约是一切的根本,履约的关键就是劳务,劳务队伍的优劣决定着企业能否按期履约。随着优质劳务的短缺,劳务工人素质和稳定性不断下降,闹事、讨薪等事件常有发生,劳务班组工人流动性和不稳定性加剧,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安全和社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影响。因此,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提高对劳务班组的控制能力,协助劳务分包单位管好班组、激发班组的劳动热情,将成为建筑施工企业近一段时间要面临重要的课题。

一、完善劳务管理体系

  完善劳务分包单位对班组的管理体系,制定劳务班组管理规定,推行劳务管理门禁系统,加强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将劳务队伍的质量、安全人员纳入总包管理体系,规范劳务班组管理的标准,将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管理的重要举措。

  1.明确劳务分包单位为管理责任主体,完善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责。

  2.通过“门禁系统”的应用和劳务工人实名制管理对劳务工人工资监督发放进行统一管控。

  3.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劳务管理员,明确劳务管理员的职责,将劳务管理链条向劳务班组延伸。

  4.将劳务的质量、安全人员纳入总包管理体系,统一标准、规范管理。

二、明确责任,规避劳务源头风险

  施工企业在引进、使用、管理劳务队伍方面,应明确各级责任,齐抓共管,严防死守,尽量将劳务及班组风险提前化解。

  1.引进“考察关”。严格执行劳务引荐人制度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新的队伍,组织考察,形成报告,经企业批示后,进入合格分包商名录,对引荐优秀劳务的人员实行奖励。

  2.严把招标资格“审核关”。企业应根据工程体量、结构难点、劳务队伍在建工程体量等情况,严控队伍参与招标资格审核,防止队伍资质过期,防止黑名单队伍再次流入,防止劳务队伍施工任务过于饱和等现象发生。

  3.把好招标“组织机构”关,审查劳务分包队伍项目班子组建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理、“五大员”、“三大工种”负责人有无岗位资质证书,核查其近期施工项目业绩是否名符其实。

  4.做到劳务分包进场“四不准”,分包不签合同不准进场,分包管理人员不全不准进场,分包班组工人名单不上报不准进场,分包工人不教育不准进场,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都不能够进场施工。

三、细化措施,延伸劳务管理链条

  为了增强对劳务队伍的控制能力,在日常劳务队伍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措施,将劳务班组纳入到项目日常管理范围内。

(一)企业层面

  1.建立《劳务班组数据库》,队伍进场前上报班组使用信息,企业备案,建立台账,对管理过程中出现过讨薪、闹事等现象的班组进行注明,防止再次混入其他劳务队伍中,降低管理风险。

  2.严把班组入门关,在劳务投标阶段上报管理组织结构和班组名单,企业对照班组数据库,对发生过恶意讨薪的班组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培育一定数量的自有劳务,通过自有劳务公司吸收和了解社会上的优秀班组,在劳务班组出现问题时,及时给予提供更换,有效解决了抢工阶段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确保工程施工进度。

(二)项目层面

  1.工期管理到班组

  (1)每天组织召开施工进度跟进会,项目生产经理、责任工程师、分包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参加,施工进度跟进会主要确认当日施工进度完成情况,不进行劳务分包内部生产协调工作,生产协调工作由劳务分包自行组织,项目部派人参与劳务每日班组例会,监督劳务施工计划安排落实情况。

  (2)项目部根据业主节点工期计划要求,结合班组实际作业工效情况编写日施工进度计划。劳务分包单位和班组长在日进度计划上签字确认,并根据此计划配备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组织施工,确保计划完成。

  (3)项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规定好钢筋绑扎、模板安拆、混凝土浇筑等工作的标准施工时限,对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工序的班组进行经济处罚,如下道工序将上道工序损失工期抢回,上道工序的罚款将作为奖励发给下道工序班组。

  (4)参与劳务队班组的管理,教给劳务单位管理班组的方法,以第三方的标准考核班组的日常工作表现,对不合格的班组及时进行清除。

  2.安全检查到班组

  将分包专职安全人员纳入到项目集中管理,通过集中管理,统一布置落实工作,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深入分析工程安全生产现状,总结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每周由项目经理带队,各分包班组长参与,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班组作业问题当场讲评,限定整改,并由相应区域的安全员负责监督落实整改成效,彻底杜绝现场安全死角。每逢重大节假日之前,项目部分批次组织现场所有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由安全员统计人数与进退场花名册比对,保证现场每个工人都接受了安全教育,确保节假日安全生产。

  3.质量管控到班组

  (1)加强作业班组的质量管控。施工过程以班组自检互检与项目质量部门抽检的相结合的方式,对每道工序的每一施工段进行全过程监控和质量检测,每道工序、每一施工段完成后,由项目质量工程师为首的项目检查组,按照规范标准严格进行质量检查。

  (2)坚持“五不施工”、“三不交接”制。“五不施工”即未进行技术交底不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不清楚不施工、测量桩和资料未经换手复核不施工、材料无合格证或者试验不合格不施工、上道工序不经检查会签不施工。“三不交接”既无自检记录不交接、未经专业人员验收合格不交接、施工记录不全不交接。

  (3)坚持实测实量质量管理。项目成立实测实量小组,以实测实量数据作为质量管理的准则,作为质量奖罚的依据,实测实量管理制度由劳务管理人员及班组签字认可,每周组织劳务班组的竞赛,以实测实量、一次验收合格率作为评比依据,对于第一名的劳务班组进行奖励。

  4.竞赛评比到班组

  传统的劳动竞赛往往以分包劳务单位为主体,其弊端在于劳务是一个大的集体,集体的庞大决定了竞赛的实际效果,项目要打破以劳务为单位的竞赛模式,组织班组劳动竞赛,提高劳动竞赛的质量与成效。

  (1)创新评比单元。以班组为切入点竞赛,评比单元为同一施工段内共同施工的不同班组,在竞赛前对所有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向其说明该如何施工以及要达到的质量标准,同时将施工做法样板摆放在作业面,保证施工过程无技术盲点。

  (2)创新管理形式。以施工段为单位对项目责任工程师进行承包责任制,每人“承包”一个施工段,负责处理该施工段内的所有问题,做到施工全程旁站,管理延伸至作业工人,发现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严格验收评比过程。施工完成后,本段责任工程师向竞赛评比小组提出验收申请,评比小组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带领下进行评比验收,评比小组按照“竞赛评分表”中的各项要求与实际工程进行对比并打分。

  (4)现场现金兑现,激发工人干劲。验收完成后,对于达到竞赛规则的班组及时奖励,且以现金形式发放奖励,一是彰显项目诚实守信履行诺言,二是在众多作业工人的注视下发放奖金,形成激励效应。

  5.员工福利到班组

  (1)项目指派专人负责农民工的*接待工作,欢迎农民工随时随地来维护自身权益,做到只要有工人来*,就有人第一时间接待,在工人*接待室对工人*事宜进行受理和调查,理清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同时走访调查相关责任人,约谈分包单位确认相关事实,协调解决纠纷主体双方矛盾,并帮助纠纷主体明确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每月要求分包单位按班组上报工人花名册和工资表及用工情况统计,为工人及班组*提供法律凭证,对出现危害农民工权益行为的分包单位,项目进行登记备案,并予以严重警告。对于屡次发生农民工*的分包单位,情节严重者予以更换撤场。

  6.劳务退场管理

  劳务施工合同范围内工作完成,可以办理退场手续,由项目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所有施工内容分班组进的质量实测实量验收,对存在缺陷限期由相应班组整改完成,退场前分班组对钢筋、混凝土、料具节超情况进行盘点,分包企业和班组进行签字确认,加快劳务班组结算流程,同时规避结算风险。

四、总结

  劳务分包的群体在发生变化,我们的'管理方法也要相应的进行转变,劳务精细化管理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为了企业的发展需要,我们需将劳务班组管理继续延伸,逐步推行劳务工人产业化、生活区管理物业化、工人工资账户银行联合监管、新技术工种的培养等等,不断拓展管理思路,继续创新劳务管理,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高速发展保驾护航,真正实现以“劳务成败”论英雄。

篇2:地产置业公司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管理制度

  地产置业公司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规避用工风险,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着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员工用工关系的确立、履行、监督、争议及处理等过程的控制。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为用工关系的管理部门,对公司范围内的用工关系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员工合同续签、合同解除终止的考核与沟通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管理

  第五条 用工关系种类

  1.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2. 劳务关系,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合同包括:聘用合同、兼职合同。

  3.其他用工关系,包括借用合同与实习合同。

  公司根据用工形式不同,与员工签订不同形式的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类型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可根据用工时间的不同分为:

  1. 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过正常招聘录用的各专业、职能管理类等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聘录用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平均每天工作在4小时以内、累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人员应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分为不交保险与代交保险两种类别。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保洁、安保等辅助类工作岗位。若以上岗位人员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上述情况,应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试用当地劳动部门通用版本,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服务类员工的福利。

  第七条 劳务合同类型

  使用与本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员工的,应签订劳务关系合同:

  1.聘用合同:公司聘用内退、离休、退休人员。应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适用于办理内退、离休、退休手续,以及在公司满足退休条件需要继续留用的员工。

  特别说明:注册地为江苏省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录用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注册地为江苏省外的公司应签订聘用合同。

  2.兼职合同:公司聘用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合同》。

  兼职合同适用于与其他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在本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用人单位之间借用员工或者录用实习生的,应签订以下合同:

  1.借用合同:由借调双方单位及借调人员签订《借用合同》。

  借用合同适用于因工作需要,被借用至杭州公司工作的员工。

  2.实习合同:实习生到公司实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实习合同》。

  实习合同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实习目的和任务,接受公司领导和安排,参加学习、实践的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

  第九条 合同签订条件

  (一) 员工与公司签订合同时,除须提供招聘录用的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与证明:

  1. 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须提供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及其他相关入职材料。

  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是,须提供派遣证、就业推荐表、成绩单、三方协议、学位学历证书等材料。

  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提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内退协议、社保缴交证明等。

  2. 非全日制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代缴保险)时,须提供缴纳社保、医保等证明材料。

  3. 内退人员签订聘用同事,须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内退协议;离、退休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需提供退休证明。

  4.兼职人员签订兼职合同时,须提供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交证明。

  5. 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合同时,须提供学生身份证明、校方实习介绍信。

  (二)员工在合同订立前,应做出以下承诺:

  1. 提供的个人材料均真实有效。

  2. 已经清晰了解所告知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岗位要求等情况,并愿意遵守。

  3. 与其他任何单位2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包含内部退养人员)。

  4. 未受到任何竟业协议或规定的约束。

  5. 未患有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

  6. 如以上承诺不实,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协议,不需提前通知员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员工须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后果,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有权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资料签收:在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兼职合同》/《实习合同》时,员工应当面签收后由公司存档。

  第十条 合同签订主体

  (一) 下列人员由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1. 集团公司本部员工。

  2. 专业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3. 项目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4. 片区运营管理部成员。

  5. 垂直管理系统人员。

  (二)除与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外,各专业公司员工应在专业公司签订合同。

  (三)除与集团公司、专业公司签订合同的员工外,其他人员应与所在项目公司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的时间

  (一)应在员工报到丹田与其签订合同。

  (二)对于不愿意签订合同的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将签订合同的通知送达员工,并签收。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束用工关系。

  第十二条 合同期限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根据岗位职级和签订次数的不同,确定员工的用工期限。首次签订的合同到期日统一设为3月31日,续签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为五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劳动合同续签期限)。具体为:

  岗位职级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年)二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

  1-6月入职7-12月入职

  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4年<*≤5年4年<*≤4.5年5年无固定期限合同

  主管至部门副经理人员3年<*≤4年4年<*≤4.5年

  主管以下人员 3年<*≤4年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同一法人主体连续工龄满十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年1月1日后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员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司同意,可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根据项目开发周期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兼职合同、借用合


同、实习合同的签订期限一般为一年,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试用期的规定

  (一)首次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根据不同岗位及合同签订期限,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须超过3年),最少应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须超过3年)。实习期可以折半抵扣使用期限,但抵扣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

  3.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安排试用期。

  (二)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兼职合同的人员使用期限可以根据岗位要求及合同期限协商约定,一般为1-3个月。

  (四)借用合同及实习合同均不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首次合同签订审批权限

  (一)按照录用审批权限确定,录用审批时,须明确合同签订类型,签订期限、试用期等相关情况。

  (二)若首次签订即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小于规定时间的,应报上一级部门批准。

  第三章 合同的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管理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续签

  (一)综合管理部应在合同期满前45日(全日制劳动合同)启动合同续签审批流程,填写下发《员工合同续签审批表》。员工3天内填写续签意见后,部门负责人根据员工业绩及部门人员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续签意见,并在5各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续签审批。

  (二)员工提出不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过偶给你死(全日制劳动合同),按公司要求员工做好工作交接,办理离职手续。

  (三)员工同意续签合同,公司审批认为不符合续签条件的,应提前下发书面通知(全日制劳动合同),要求员工办理好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

  (四)员工同意续签合同,公司审批认为符合续签条件的,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员工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履行地的标准,按照公司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由公司或员工个人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对于双方需要变更的合同,应注明变更事由,并在变更事由发生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三)非员工本人原因,在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调配导致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三方协议书,工龄连续计算,连续工龄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不同主体合同签订次数不累积计算。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

  若发生以下情况,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公司或员工应按照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离职管理办公》,做好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办理。

  1.由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向公司提供虚假应聘材料和信息,或隐瞒相关个人真实情况,欺瞒公司的。

  (3)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未经公司允许,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4)其他法定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其他法定情形。

  5.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第十七条第(一)款3.4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劳动合同期限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7.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与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9.员工由于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合同、兼职合同的解除

  若发生以下情况,聘用、兼职合同可以解除,双方应按照规定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离职管理办法》,做好工作交接与离职手续办理。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

  (2)因公司生产经营变化的。

  (3)已在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

  (4)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合同约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损失的。

  (5)因患病不能正常工作或担任工作职务或完成工作任务的。

  (6)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聘用、兼职合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形,除第4.6点公司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外,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

  3.因身体状况或工作能力原因,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应提前15天通知公司。

  (三)借用合同的解除

  1.借用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借用员工的表现,提前15日通知借出方和借用员工解除借用合同。

  2.若借用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借用方可随时将其退回,借用合同立即解除。

 


 3.借出方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15日通知借用方解除借用合同。

  4.因借用员工提前解除或终止与借用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借用合同提前解除,借出方应提前15天通知借用方。

  (四)实习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实习合同可以解除。

  2.任何一方单方提出解除实习合同,需提前15天通知对方。

  3.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实习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终止

  (一)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终止劳动合同:

  1.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附件13);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

  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情况出现的。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终止

  公司与员工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三)聘用、兼职合同的终止

  聘用、兼职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

  (四)借用合同的终止

  借用合同期限届满,则合同终止。

  (五)实习合同的终止

  实习期限届满,则实习合同终止。

  (六)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公司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由于公司、员工双方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成履行的,由过错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大绿责任。

  (二)双方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金额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确定。

  (三)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员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招收录用员工多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其支付的专项技术培训等费用(具体见培训相关管理制度)。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1.劳动合同争议: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象公司躲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务合同及其他合同争议:双方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档管理

  综合管理部负责妥善管理公司的用工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印发《湖北**建筑劳务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通知

  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文件

  鄂**行字[20**]01号

  关于印发《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司全体员工:

  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希望全体员工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恪尽职责,严以律已,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

  此通知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印发管理制度通知

  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办公司室

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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