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个人诊所开办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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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诊所申请书

个人诊所申请书一:开办个体诊所申请书

  卫生局:

  我是早年在***医学院校读书,毕业后分配的***医院工作,从事医疗行业30余年,现在我已经离岗,在家休息,但是由于我多年从医,每天还有诸多的患者到我家寻医问药,如果一时半时有点还不算什么了不起的事,但是久而久之就不成体统啦,一是违反医疗制度、二是经济上也合不上,为此向卫生局申请办一个个体诊所,主治我的专业:内科、儿科、妇外科,主用社区的闲置的房屋,增加的收入,又能服务附近的百姓,一举两得。

  望卫生局批复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个人诊所申请书二:个人诊所申请书(602字)

  衢州市******医院(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诊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卫生局:

  近年来,衢州市城市化建设日益完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随着城区不断扩大,人口日渐增多,市区医疗卫生服务方面的资源短缺现象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在******等方面与人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本单位(人)计划投资在衢州开办一所具有专科特色的医院(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诊所),以更好地为衢州人民服务。

  新建的医院(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诊所)地址拟定选择在衢州市区***街(路)***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共**间,实用面积***平方米。该地点地处******,交通便捷,周边小区有***人口,周围***家医疗机构,学校**所,托幼机构**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家。

  本医院(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诊所)选定于此,一方面方便了周围群众就诊,另一方面也作为公立医院的补充,进一步满足了人们对******服务的需求,达到了互补互利的效果。门诊部内设有完整的污水、污物处理系统及化粪池。

  医院(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诊所)地址拟定后,本单位(人)将通过外聘及公开招聘的办法引进优秀的医务人员,采购先进设备。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办,严格管理,尽快筹建。

  特此报告,敬请批准。

  附件:建筑设计平面图******单位或个人(盖章)

  二○○*年*月***日

个人诊所申请书三:开办个体诊所申请书(450字)

  .卫生局:

  根据国办发〔20**〕16号《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件》的精神,为了更好的发挥社会办医的作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要,本人拟申请设置医疗门诊。具体申请事宜如下:

  一、申请设置法人为:.;家庭住址:;申请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手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为个体医疗机构名称为——医疗门诊。地址:.建筑面积40㎡。门诊部为个体医疗机构,由个人独立举办。

  二、门诊部诊疗科目设置有:内儿科、妇科专业治疗。服务对象为.市民及外来流动人口。

  三、投资总额.万元。

  四、附:

  1、设置医疗门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医疗门诊门诊房屋平面图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医师的执业资格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5、.医疗门诊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污水处理设计图

  以上申请请贵局审查批复

  申请人:.

  20**年6月10日

篇2: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3)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9月18日

  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徐委发〔20**〕42号)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住宅物业项目。

  第三条 住宅物业开办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纳,主要用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按前期物业招标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辖区房管部门领取或登录网站(http://fg.*z.gov.cn/FGJ/ggfw/011001/)下载《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见附件2),如实填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到指定银行缴纳,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交款凭证和《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到市房管局权属市场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前期物业开办费要写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购置的办公设备和物品要写进前期物业投标文件。

  第九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购置的办公设备和物品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照办公和设备清单购买的办公设备和物品,填写《徐州市前期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申请表》,凭发票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到市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不得用于购买低值易耗品。

  第十二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按辖区管理,由辖区房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辖区房管部门要按小区建立台帐,每个小区建立一个独立档案,同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需将购置的办公设备和物品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移交给下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暂时由辖区房管部门代为管理,待下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驻后,由辖区房管部门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撤离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带走或损坏设备和物品,否则按购置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计入黑名单,撤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内所购买的办公设备和物品自然埙坏的,该项目开办费余额足以购买的,经申请可再次购买补充。

  第十五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的一部分用于首届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费用总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的利息按照银行活期利息率计息。

  第十七条 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增值部分列入代管单位的部门预算,专项用于物业开办、业委会筹备等有关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清单参考一览表

  2.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

  3.徐州市前期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申请表

  附件1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清单参考一览表

  一、办公用品

序号

名 称

参考折旧年限

1

办公桌椅

5年

前台接待桌

5年

文件柜

5年

沙发茶几

5年

5

会议桌

5年

6

保险柜

5年

7

空调机

3年

8

电脑

3年

9

多功能打印机

3年

10

照相机

3年

11

饮水机

3年

12

洗衣机

3年

......

  二、维修工具

序号

名 称

1

管道疏通机

5年

电工工具

5年

水工工具

5年

土建工具

5年

5

云梯

5年

6

人字梯

5年

7

应急灯具

5年

8

高压绝缘用品

5年

......

  三、清洁绿化工具

序号

名 称

1

吸尘机

5年

清洁工具

5年

手推垃圾车

5年

消杀器具

5年

5

工具车

5年

6

绿化工具

5年

7

绿化机械用具

5年

  四、治安消防装备

序号

名 称

1

对讲机

3年

消防用具

5年

安防用具

5年

消防用梯

5年

  五、前期物业服务人员招聘培训费用、服装费

序号

名称

1

前期物业管理资料制作费

前期员工的招聘、培训费用(包括员工工资等)

服装费

  附件2

  徐州市前期住宅物业开办费缴纳申请表

小区名称

小区地址

规划建筑面积

前期物业招标地上地下

总建筑面积

开发企业名称

缴纳金额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银行已收款项证明

市房管局权属市场处验证

备注

本表一式4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开户银行、市物业管理中心、市房管局权属市场处各一份。

  附件3

  徐州市前期物业购置办公设备和物品申请表

小区名称

辖 区

建设单位

上房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物业服务企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该项目划款银行

物业企业帐 号

开办项目及内容

(清单附后)

申请金额(元)

申请总金额:

核准金额(元)

预拨金额(元)

元(按 %预拨提取的开办费)

申请物业企业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辖区房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篇3:SH花园小区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SH花园小区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依法获取SH花园小区公共管理信息,提高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小区公共管理信息对业主生活和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区信息,是指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其他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应当加强对小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各机构职能部门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各机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各机构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小区稳定、扰乱小区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各机构职能部门公开小区信息,不得危及小区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及各职能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小区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业委会以下各级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小区的各种文件。

  (二)小区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小区的统计信息;

  (四)小区的预算、决算报告;

  (五)小区的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小区的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小区的入住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可能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小区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小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小区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条、小区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和其他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小区公共信息外,业主还可以根据自身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物业服务部门申请获取相关小区公共信息信息。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小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机构职能部门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各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主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职能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应当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公报、网站、小区档案室、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新闻发布会以及QQ、徽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小区信息,应当自该小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各机构职能部门应当编制、公布小区信息公开指南和小区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小区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小区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小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执行机构申请获取小区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

  小区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身份证明和证明产权。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执行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小区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执行机构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执行机构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和其它执行机构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社区、行政机关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业主委员会和监督委员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本小区物业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小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指南另行发布。

  无锡市SH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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