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所得税汇算清缴签证报告文档

1931

附件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适用于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结论

(一)经审核可以确认的应纳所得税额

经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除**保留意见的事项因税收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或证据不够充分等原因,尚不能确认其应纳所得税的具体金额外,我们确认:

1、收入总额:

元;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

元;

2、扣除项目金额合计:

元;

其中销售(营业)成本:

元;

3、纳税调整前所得额:

元;

4、纳税调整增加额:

元;

5、纳税调整减少额:

元;

6、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元;

7、应纳税所得额:

元;

8、适用税率:

%;

9、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10、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元;

11、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具体纳税调整项目及审核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企业可以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二)对保留意见审核事项的说明。

1、阐明保留意见的审核事项因税收规定不够明确、产生歧义或证据不充分,不能确认该审核事项应纳所得税额的理据和原因。

2、提出纳税调整的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供税务机关审核裁定。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

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适用于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我们发现,下列事项可能对确认应纳所得税额产生重大影响,因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我们对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无法表明意见。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事项的审核情况。

(详细说明该审核事项对确认应纳所得税额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并阐述对该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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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附件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核过程及主要实施情况

(主要披露以下内容)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年*月*日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审核表及其明细项目审核表。具体包括:

(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审核表

(2)成本费用审核表

(3)投资所得(损失)审核表

(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审核表

(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审核表

(6)税前弥补亏损审核表

(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审核表

(8)捐赠支出审核表

(9)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审核表

(10)境外所得税抵扣计算审核表

(11)广告费支出审核表

(12)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审核表

(13)资产折旧、摊销审核表

(14)坏帐损失审核表

(15)呆帐准备计提审核表

(16)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7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20**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称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以下简称抵免限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来源于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为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最后一日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税款纳税申报期满次日起至补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日加收。纳税人在补缴税款期限届满前补缴税款的,利息加收至补缴税款之日。

  第二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3月两会思想汇报范本: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20**年3月两会思想汇报范本: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敬爱的党组织:

今年两会上,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后的个税起征点可望从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且现行的九级税率也可能作出相应调整,减少税率档次扩大级差,从而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个税改革可以使中低收入群体将受益,进一步减少社会贫富差距。众所周知,“十一五”期间,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与企业倾斜的现象日趋严重,居民收入占比偏低。我国多年来税收收入增速高于GDP的增长,也高于中低收入人群收入的增长速度,特别是当前,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个税改革也显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迫切。

个税起征点提高后,更多中低收入群体将被纳入免税范围,有利于为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共产党总理日前与网友在线交流时指出:“这条措施出来以后,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无论是工人还是干部,我以为是最直接也是最简便的方法。这是政府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当前大幅度地提高个税免征额也有利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尽管目前工薪族所纳个税占个税总收入的比例较大,大幅度提高工薪所得个税免征额,有可能会使工薪族因少纳税而致财政减收,但也应该看到,工薪阶层的税负减轻了,消费能力就会随之增强,工业品、农产品市场需求就会相对旺盛,这反过来又会刺激工农业生产,一些生产和销售企业就会因此而创造更多的税收,最终将会弥补、甚至超过因个税免征额上调而带来的减收。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要着手开始找工作的事宜,届时我们也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纳税人”。因此,个税改革与我们之间也是密切相关。随着gg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中国的整体实力有了质的提升和飞跃。此次大幅提高个税起征点,表明了政府让利于民,藏富于民的决心。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无论是大会发言还是小组讨论,“民生问题”是代表委员们谈论最多的主题,共产党主席也一直强调,“要让老百姓过上幸福的生活”。代表委员谈物价,话民生,聊幸福,无不希望政府能够给老百姓以实惠。而要想老百姓幸福,首先就得让利于民,真金白银,不打折扣。虽然发展过程中,我们正在或者即将面临无数大大小小的困难,但正是因为有了这样一个始终把人民冷暖幸福装在心间的政府,我们相信,一切困难都是纸老虎。

通过学习此次两会,我看到了我们党坚持执政为民的决心和能力,更坚定了我努力向党组织靠拢、争取早日入党的决心。身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不仅要学好本专业,还应该花更多的精力了解国家大事,更要始终坚定不移的学习党的规章政策,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请组织继续考验我!

汇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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