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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已签但期限内未搬迁遭强拆 拆迁律师为当事人多争取到两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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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已签但期限内未搬迁遭强拆

拆迁律师为当事人多争取到两倍补偿

【基本案情】

宁女士是江西省A市A区城郊人。20**年,A市为了建设国际粮农食品物流中心对该市A区城郊**村实施了土地征收。20**年3月15日,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A市国土资源局关于A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国际粮农食品物流中心建设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并于当日公告,具体为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20**年3月25日,**勘测单位对拟征地所涉被征地村民情况进行了现状调查,并与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共同确认。20**年4月13日,A市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所涉相关材料组卷上报。20**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A市人民政府20**年度第九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20**年5月9日,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政府的批件作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A市人民政府20**年度第九次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批复》。20**年5月13日,A市人民政府作出了《A市人民政府关于A区**村的土地征收公告》并于当日公告。20**年5月26日,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村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并于当日公告。宁女士家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宁女士于20**年7月6日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一直到规定搬迁的最后期限也未自行搬离。

20**年8月3日,A区人民政府组织所谓的“联合执法大队”强拆了宁女士的房屋。

宁女士对此十分不满,通过朋友帮忙,联系到了北京凯诺律所主任贾启华,在与贾主任沟通后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维权,后经凯诺律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指派和雪莲、席中玉律师承办此案,为宁女士强势维权。

【办案掠影】

此案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且当事人宁女士已经签署了补偿安置协议,从形式上看双方是“你情我愿”,但是,宁女士既然已经签了协议可为什么却不肯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两位律师甚感蹊跷。

在与宁女士深入交谈之后,其才道出其中的隐情。征地初始,宁女士坚决得表示不会签署协议,有一天,儿子回家对她说,单位领导找他谈家里拆迁的事情了,给他放了几天假,让他回家劝劝家人不要和政府闹事。原来,宁女士的儿子在该市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属合同制员工。宁女士架不住儿子的劝,在协议上签字了,但是心里始终是不愿意的,所以才没有自行搬迁。

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之后,两位律师实地走访了A市相关部门,对此次征地进行调查,并启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向A市国土资源局、A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相关资料。在分析申请到的资料时,两位律师发现了A市国土资源局、A市人民政府多处违法事实。

两位律师将相关部门的违法事实进行了整理,做足了准备工作,再次亲赴A市,这次两位律师是“有备而来”,直接去A市国土资源局约见了相关负责人,要求对方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予以说明,并对两位律师提出的疑问进行回答。第一次约见,刚开始谈话之时,相关负责人并没有把两位律师放在眼里,态度傲慢,但是,随着谈话的深入,两位律师一一列明国土资源局的违法行为后,对方开始坐立不安,只好对两位律师说,今天还要开会下次在谈,借故离开。第二次约见,负责人委托了该单位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两位律师及宁女士,听取了当事人宁女士的诉求,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尽快给宁女士答复。之后,两位律师回到了北京。过了半个月,宁女士打电话给两位律师,说国土局联系她了,让3月21日去该局一趟商谈补偿的事情。两位律师又赶赴A市。最终,在两位律师的维权下,宁女士的补偿款提高了2倍。两位律师维权成功!

【律师说法】

各位读者读完此文,定会觉得此拆迁案件竟然如此简单的维权成功了!其实不然。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我们对案情了解最为清楚,分析最为透彻。本案中,A市国土资源局、A市人民政府都存在违法行为,所以,在维权策略上我们做了调整,先拿A市的国土资源局来“开刀”,其违法行为明显:第一、在拟征收土地的阶段没有进行听证程序;第二、制定安置补偿方案的时候也未进行听证,侵害被征收人的知情权;第三、其组织的“联合执法大队”强拆宁女士的房屋行为严重违法,即使宁女士已经签署协议;等等。A市国土资源局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当然“心知肚明”,故,在凯诺拆迁律师介入之后,知道律师不是轻易可以糊弄的,才快速地处理了宁女士的拆迁纠纷。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篇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________(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拆迁人或受拆迁人委托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的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

  丙方:________ (金融机构)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合理使用,经三方充分协商,就 拆迁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 拆迁项目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专项存储的资金额度为________元(大写)。

  第二条 乙方将上述专项资金存入丙方为其单独开立的资金专户,帐号为________。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

  上述资金专户内的存款本息均应用于乙方本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在丙方预留印鉴。

  乙方必须持盖有市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专用章、乙方财务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付款支票,交丙方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甲、乙双方协商在账户存续其间不申请更换共管账户预留的个人签章。如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更换共管账户预留的个人签章,则必须由原两位被授权人同时持身份证到丙方实地办理。

  第四条 选择第_______种方式向被拆迁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设单位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一)丙方直接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通过转帐划入被拆迁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设单位帐号;

  (二)丙方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给乙方,由乙方支付给被拆迁人、承租人或安置期房建设单位。

  第五条 丙方负责资金的监管及安全,乙方未持有市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专用章的付款支票,丙方不得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拨付资金。

  第六条 拆迁当事人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发生的安置补偿资金大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的资金时,乙方应在10日内按差额追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专户,同时告知甲方。

  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完成后,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仍有结余资金的,经乙方申请,甲方应向丙方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解除对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依法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造成被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造成被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丙方对不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现金付款没有核实持票人有效证件,造成乙方、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不遵守诚信原则,欺骗被拆迁人、为他方提供不实资料等造成被拆迁人、其他方利益损失的,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与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十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为甲、乙、丙三方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协议,任何一方或两方与该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签订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协议性文件,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二)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未尽事项,甲、乙、丙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有权部门依法冻结或扣划后,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需变更或解除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签字)

  丙方:________(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篇3:抵偿补偿支付协议

  抵偿补偿支付协议

  甲方 :**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

  乙方****铁矿

  代表人 :

  20**年7月19日,甲、乙双方达成《补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对甲方及甲方村民进行补偿,以解决乙方在开采矿山过程中给甲方及甲方村民带来的不利影响和扶持甲方的新农村建设等各项福利事业建设。

  协议签订后,因甲方村民内部纠纷,部分补偿款中止支付。另外,《补偿协议书》第七条、《补充协议》第二条未能严格执行:仍有甲方村民干扰乙方铁矿的正常生产,给乙方造成了一定损失;协议约定应由甲方负责解决的饮水、道路等纠纷,事实上仍是乙方予以解决,乙方也为此付出了人力物力,亦有相当的经济损失。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一、补偿款支付:

  甲乙双方对20**年7月19日所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事实无异议。

  乙方同意将本条前款所列协议约定的金额尚未支付的部分人民币21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 3日内付给甲方。

  二、赔偿事项:

  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200万元,作为甲方未严格执行《补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所造成乙方损失的赔偿款。

  乙方同意本条前款确定的赔偿金额,并不再进一步追究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违反《补偿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的其他责任。

  三、抵偿支付事宜:

  本协议约定的补偿、赔偿款,在支付时直接冲抵。

  支付完毕,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全额补偿款收据,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赔偿款收据。

  四、对本协议中甲乙双方达成抵偿支付的方案,甲方已于 年月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协议书附件)。甲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协议书。

  五、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仍负有继续按《补偿协议书》第七条、《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协调解决纠纷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乙方对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不再负责解决,不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六、在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内容。

  七、本协议的执行和效力,不因下列情况而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甲方与其他信用(联)社合并,甲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甲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八、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九、如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一份。

  特别说明:本协议文本为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共同拟定。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条款及措词理解一致。

  附件: 甲方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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