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加强物业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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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物业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明确物业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学习有关消防知识,熟悉并能正确使用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

  2、消防监控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消防监控中心是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消防水源、固定灭火、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等设施机构,中心应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工作。

  3、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专职消防人员必须每天巡视管辖区的每个角落,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对防火责任制、防火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汇报、交流、评比;定期对业主(使用人)的住处进行防火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阻止私自乱拉乱接电源,违反安全用电、用气的不当行为。

  4、负责管辖区内动用明火的批准和现场监护工作。

  5、管理好管辖区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大修、更新,确保它们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6、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广泛开展防火宣传,动员和组织区内群众接受教育,增强防火意识。

  7、定期对管区内要害部位进行检查是预防火灾的一项基本措施。特别是要检查各楼内的电器、电线、煤气管道有无腐蚀、氧化等情况,防止线路短路或爆炸引起火灾。

  8、管理好消防监视中心的各种设备、设施,保障监视中心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发生火灾时,协同公司、部门领导到场,现场指挥和扑救。

  10、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二、建立较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中心值班制度。消防中心值班室是火警预报、信息通讯中心,消防值班员必须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肃认真地做好消防中心的值班监视工作,并做好消防设施每天运行情况记录。

  2、防火档案制度。物业公司要建立防火档案,对火险隐患、消防设备状况(位置、功能、状态等)、重点消防部位、消防工作概况等要记录在案,以备随时查阅:还要根据档案记载的前期消防工作概况,定期进行研究,不断提高防火、灭火的水平和效率。

  3、消防岗位责任制度。要建立各级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岗位责任制, 上至公司领导,下至消防员,都对消防负有一定责任,从而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每年年初由物业管理公司招集物业辖区内的单位和住户楼长签订《防火责任书》,确定消防联络员名单,并确定职责,层层明确责任,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4、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要确保消防栓玻璃、阀门、水枪、水带完全完好。报警系统要准确无误,达到应急要求。配电房、值班室、管理公司应按规定配齐各种灭火器。备用发动机、消防水泵、消防电梯应能应急使用。定期组织大检查,每月管理公司进行普查,每周科室进行自查,平时设置专人重点抽查,做到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5、保安人员的定期和演习制度。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使居民群众受到消防知识教育。

  6、其他有关消防规定。如严禁使用交流电门铃;严禁在物业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楼上燃放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管、线路(电表)改装、增容;严禁堵塞防火通道;正确使用石油气,做到人走火灭等。

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消防队伍

  加强物业的消防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四、注重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

  定期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任何时候都能够完整好用。

篇2:盟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标准

  盟东城消防安全防范管理标准

  序号项目“z城”管理标准

  1)综合管理

  1.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安全负责人,逐级逐岗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2.每年组织2次有员工、业主或使用人参加的消防演练。

  3.设置消防安全宣传专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员工进行2次消防安全培训。

  4.每日防火巡查1次,每月防火检查2次,按照规定每年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立即纠正、排除;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6.消防控制室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2人,及时处理各类报警、故障信息。

  7.发生火情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遇险人员,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

  2)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每日巡查1次设备运行情况,保证24小时连续正常运行;每月检查测试1次报警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的报警、联动控制、显示、打印等功能;每年机柜内部除尘1次。2).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每月抽查测试1次火灾报警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的报警、警报功能;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每3年由专业清洗单位清洗1次。3).备用电源每月检测切换1次主、备电源;每季度备用电源、蓄电池充放电试验和表面除尘1次。

  2.消防广播系统每月检查测试1次消防专用电话、重要场所的对讲电话、对讲电话主机、播音设备、扩音器、扬声器的联动、强制切换功能,并测试音量;每年机柜内部除尘1次;每年机柜内的设备内部除尘1次。

  3.防排烟系统每月检查测试1次防排烟风机、排烟阀的联动功能,核对风速;每年养护防2次排烟风机、电源控制柜、风口、排烟阀等。

  4.防火分隔设施每月抽查测试1次防火门的启闭功能、防火卷帘的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电动防火阀的联动关闭功能;每年在防火卷帘门的电机转动、齿轮链条传动部位补充1次润滑油,电控箱内部除尘1次;每年维修养护2次防火门附件,在门的转动部位补充1次润滑油。

  5.水灭火系统消防泵、喷淋泵每月盘车1次,每季度检查1次润滑情况;每年养护1次室内、外消火栓。

  6.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每月测试切断正常供电1次,测量1次照度和供电时间。

  7.消防电梯每月检查测试1次按钮迫降和联动控制功能,轿箱内消防电话。

  8.灭火器每日巡查1次灭火器数量、位置情况,每月检查核对1次灭火器选型、压力和有效期,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篇3: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04修正)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修正)

  (1993年1月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3]6号)文件批转1997年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修订 根据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

  第六条 人防部门和使用人防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训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预案;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档案。

  第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第十条 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和标牌,必须保证完好。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潮湿处必须采用防潮型灯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高温照明灯。

  第十三条 将使用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场、旅馆、医院、舞厅、展厅的,或者将人防工程用作库房、变配电房、通信设施用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内的照明灯具、动力线和电气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担任。

  第十五条 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负荷或者加接电线,必须经所在地电业管理部门和人防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内部装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确需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第十八条 除指定的地点外,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电气开关处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间不得锁门。疏散用大厅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盖易燃的建筑物、堆放货物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开办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作为残疾人员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发生火灾,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将起火原因、受灾情况、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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