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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国防民防教育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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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国防民防教育工作总结

近年来,学校围绕办学理念

“重视学生个体差异,充分满足学生发展需求”。初步形成了团结、进取、勤奋、成才的优良校风和优良学风。学校先后荣获:“湖北省健康学校”、

“荆门市农村市级示范学校”、“荆门市校本教研先进单位”、“掇刀区卫生先进单位”、“掇刀区招生先进单位”、“掇刀区关心下一代先进单位”、

“荆门市校务公开先进单位”、

“荆门市先进实验学校”、

“湖北省中华优秀文化艺术传承学校”、

“掇刀区民主管理先进单位”

、“掇刀区安全工作先进单位”、“掇刀区教学质量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我校历来重视对学生的国防教育,近年来更加注重加强师生的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注重提高师生的防护技能,较大的促进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我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把国防民防教育纳入到学校素质教育、生命教育体系中,充分发挥课堂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增强了国防、民防意识。学校成立国防教育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建立起强有力的组织网络。

学校定期进行国防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和顽强的意志。了解重大国防事件,居安思危,帮助学生树立忧患意识,培养学生国防观念,收到良好的效果。具体教育措施有:1、利用黑板报、红领巾广播站,广泛宣传国防教育知识,创设较好的学习氛围。2、利用班会、国旗下讲话,结合国内外重大时事,对学生进行有国必有防、落后就要挨打的教育。3、通过纪念日,举办演讲会、报告会、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树立建设强大祖国的思想。4、定期收看革命战争题材的影片,提高国防教育的吸引力,增强同学们对国防的感性认识。5、开展“拥军爱民”小卫士活动,组织青少年成立拥军服务队,帮助周边地区军烈属义务劳动。6、定期组织开展紧急疏散演练活动,提高全校师生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意识,熟悉逃生线路,掌握基本的防灾减灾知识技能。7、组织学生走出课堂,请消防战士讲授消防知识,并进行消防灭火演习,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8、学校重视学生的防护技能的培养与训练,组织优秀团队干部及班级的卫生员进行自救互救的培训,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综上所述,我们要必须要加强对中学生的国防教育,这是巩固国防、抵御侵略的需要,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的国防教育研究和探索,不断改进教育方法。充分发挥社会各种力量,形成教育合力,使国防教育真正成为提高学生国防观念,防灾救灾和掌握自救互救的一门“生命之课”。

篇2:学院武装部国防教育科工作职责

  学院武装部国防教育科工作职责

  国防教育科在武装部的领导下,依据《国防法》等规定,开展武装军事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防法》,组织对全体师生员工开展国防教育。

  二、开展大学生军事理论课教学和军事训练活动。

  三、认真做好大学生征兵报名、体检、政治审查和送兵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大学生退伍安置和复学工作。

  五、做好学院预备役人员登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种执勤和应急任务。

  六、做好人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建立完善武装信息档案工作。

  八、做好拥军拥属、拥政爱民工作。

  九、做好军烈属、伤残军人、复退军人的走访慰问等工作。

  十、完成武装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篇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1994)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8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26日公布 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国防教育,是指对公民进行以热爱祖国、保卫祖国为内容的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知识教育。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防教育是全民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长期坚持,注重实效。根据不同对象,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知识教育与军事训练相结合。
第五条 进行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自治区、市(行署)、县(市、区)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五)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工作。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武装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的职责:
(一)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宣传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社会宣传教育计划,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
(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大、中、小学的不同特点,把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内容,并组织、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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