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企业管理口号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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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管理口号2篇

  g01没有品质,便没有企业的明天。

  g02品质,企业未来的决战场和永恒的主题。

  g03推动全员品质活动,提高全员工作十七。

  g04iso9000,企业打开全球化市场的金钥匙。

  g05质量认证,企业全球化的通行证,也是企业管理的起点。

  g06全员参与,强化管理,精益求精,铸造品质。

  g07讲究实效、完善管理、提升品质、增创效益。

  g08优秀的职员:忠于公司、终于职业、忠于人格。

  g09成功者找方法,失败者找借口。

  g10团队精神,是企业文化的核心。

  g11技术是基础,管理是动力。

  g12行动是成功的开始,等待是失败的源头。

  g13企业管理成功的秘诀在于对品牌、管理模式和人力资源的三项追求。

  g14沟通与合作,带给你完善紧密的联系和无限的效益。

  g15有品质才有市场,有改善才有进步。

  g165s:做好了,才算做了。

  g175s是建立洁净亮丽,整齐舒适,安全高效的法宝。

  g185s---减少浪费,降低成本,气氛融洽,工作规范,提升品质,安全保证。

  g19iso14000是绿色环保和创建人类和谐环境的基础。

  g20提供优质的产品,是回报客户最好的方法。

  ◆企业文化宣传标语(j类):

  j01因为有我,所以会更好。

  j02不要小看自己,人有无限可能。

  j03态度决定一切,细节决定成败。

  j04只有勇于承担责任,才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j05多点沟通,少点抱怨;多点理解,少点争执。

  j06自我提升,良性竞争;相互欣赏,相互支持。

  j07团结一条心,石头变成金。

  j08强化竞争意识,营造团队精神。

  j09您的自觉贡献,才有公司的辉煌。

  j10追求客户满意,是你我的责任。

  j11有一分耕耘,就有一分收获。

  j12只有不完美的产品,没有挑剔的客户。

  ◆企业文化宣传标语系列二(j2类):

  j2-01爱护公物珍惜资源勤俭节约共同发展

  j2-02会而不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这样的会议是属最浪费的行动。

  j2-03我们极度鄙视一切乱丢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j2-04以厂为校以厂为家互相学习互相关怀

  j2-05找方法才能成功,找借口只有失败。

  j2-06争取一个客户不容易,失去一个客户很简单。

  ◆品质宣传标语(b类):b01

  细心、精心、用心,品质永保称心。

  b02创新突破稳定品质,落实管理提高效率。

  b03贯彻iso系列标准,树立企业新形象。

  b04品质管理标准化,iso成功靠大家。

  b05内部审核定期做,系统维持不会错。

  b06作业标准能遵守,品质效率不用愁。

  b07顾客反馈勤分析,品质改善有主意。

  b08原始记录要可靠,统计分析才有效。

  b09不接受不良品,不制造不良品,

  b10品质是做出来的,不是检验出来的。

  b11以科技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

  b12每天自我检讨,品质自然更好。

  b13你思考,我思考,品质提升难不倒。

  b14我们的承诺:不做不良品。

  b15革除马虎之心,提升产品品质。

  b16品质你我做得好,顾客留住不会跑。

  b17找方法才能成功,找借口只会失败。

  b18没有措施免谈管理,没有计划如何工作。

  企业管理口号(2):

品质宣传标语系列二

  b2-01不收不良品、不做不良品、不出不良品

  b2-02发现问题马上报,及时处理要做好。

  b2-03改革创新追求品质,落实管理提高效率。

  b2-04检验测试坚持做,一点问题不放过。

篇2: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职能应完善

  浅述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职能应完善

  高康娟(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文章结合物业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受到限制的现状,从业主的公共利益和物业公司的职权入手,分析了物业公司职权不完善的弊端,并浅谈了笔者对现行立法的观点。从规范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条例需要完善之处。

  关键词:物业管理条例;业主的公共利益;物业公司的职权;立法缺陷;监督

  一、引言

  现实生活中,大家都认为小区业主相对于小区物业公司处于弱势,小区物业应该为小区的业主服好务,为小区的安全尽心尽力。目前,有的小区业主的车轱轮被人卸了,有的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把业主打了,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我们都可以强烈呼吁物业管理要规范化。从另一方面说,如果业主不考虑整体小区的公共利益,乱搭乱建,影响小区的安全,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却遭遇业主的蛮横霸道,不听劝告,那么物业公司该如何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

  有这样一个发生在笔者身边的事情。笔者所在城市的某小区环境优美,清洁人员每天都把庭院打扫得干干净净,而且小区治安也很不错,每天不论白天晚上都有保安轮流巡查。虽然物业公司也会有工作做不好的地方,但总体评价还是相当好的。但最近,在沿街楼有一住户,在靠近马路的草坪上随意搭建亭台,遭到物业公司的劝阻。可此住户不但不听劝告,反而更是狂妄不羁,还在小区的外墙围栏处独自开了一个通向马路的门。同时为了方便搬运建筑材料,经常占用通往车库的通道,影响车辆通行。现在,在该住户的阳台外,一处古香古色的亭子矗立在碧绿的草坪上,异常美丽,恰似一独门独院的豪华别墅。可是,在这惹眼的富贵美丽背后,我们应该意识到,该业主实际上是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该业主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劝阻不听的情况下,小区物业公司该如何处理这个事件?小区物业公司有没有强行制止或拆除的权力?作为一个物业管理企业,该如何完善其管理职能呢?就这个问题,笔者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二、立法缺陷导致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两个问题。第一,什么是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第二,物业公司的职权是什么?

  1.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

  什么是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公共利益的理论上来讲,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享性。既然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既然它影响着共同体所有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那么它就应该具有社会共享性。这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所谓社会性是指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所谓共享性既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并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正受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事实上也是对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同理,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也同样具有共享性。小区的草坪,围栏,树木,车库通道等,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此,私自占用草坪,影响小区的整体美观;随便停放货车,占用车库通道,影响其他业主通行;任意拆除小区围栏,为小区安全留下隐患。这一系列行为都应视为侵犯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对业主义务的规定,其中第二项要求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而该业主并没有遵守该条例的规定,更没有把其他业主共有的利益放在眼里。

  2.物业公司的职权

  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里,物业公司更应该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好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公司职权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主要职责包含两个方面,即安全工作和物业的养护工作。此处,笔者只谈涉及上述案例中的安全工作。《物业管理条例》中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由此可以看出,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并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没有行使好自己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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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很明显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案例中的业主确实违法占用了公用设施,危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而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并没有很好的行使管理职权,导致公用草坪、车道被占,围栏被拆,给小区的安全留下隐患。

  3.处理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这种乱搭乱建,影响小区治安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案例中,如果物业公司按照条例的规定尽职尽责,那么结果应该有两个:要么,该业主的违章建筑被强行拆除;要么,物业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该建筑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并附以相关批准文件。只有这样做,才可以给被侵犯了权利的业主们一个合理的解释。

  三、强化物业管理职权的必要性

  如案例中所说,物业公司管了,但是业主耳充不闻,并不停止违法行为,那么物业公司该怎么办呢?物业公司并不是执法部门,没有强制权力,当他们遇到了非自己能力所能解决的事情时,物业公司也只能傻呆呆的站着看,干着急却没办法。回顾今年5月份发生在温州的藏獒咬伤小区业主的事情,物业公司对于藏獒的主人也是无能为力。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物业公司一些强制权力。目的在于更好的维护保证小区的管理,给业主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

  那么,怎么赋予物业公司强制权力呢?笔者首先需要澄清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地方谈到的强制权力仅仅是物业公司管理职权的一个工具,而非把物业公司升格为执法部门。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不仅规定了物业公司的职责,还赋予业主权利和义务,实际上是对双方行为的调整。但它更多的是对物业公司行为的制约,强调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职能,并没有赋予物业公司有效的管理职能。笔者认为,有效的管理是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前提。只有把服务和管理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物业公司的作用,更好的为业主服务。所以,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应该赋予物业公司一定范围内的强制权力。这个范围,其实也就仅仅限定在当个别业主长期侵犯全体业主公共利益时,物业公司劝告不听,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当然还应该规定,强制权力禁止针对业主人身。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现违法行为时,物业公司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再等待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处理,这是需要时间的。而业主的共同利益、生命财产安全应该是法律所保护的,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措施,也许会扩大损失。因此,如果法律赋予物业公司强制权力,物业公司就会及时控制局面,防止危害进一步延续扩展。

  四、完善物业管理职权之我见

  如前所述,应该从《物业管理条例》入手,赋予物业公司一定的强制权力,从而改善物业公司管理职权不到位的现状。但是,这也会让人担心物业公司因此而滥用职权,侵害业主权益。那么,我们可以想办法去约束物业公司的强制权。这里就主要谈到了对物业管理职权监督制约的问题。

  笔者认为:一方面,业主委员会监督就是一个很好的制约权力的方式。监督程序并不复杂,物业公司要行使强制权力之前,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的讨论,只有全体业主过半数以上同意,物业公司方可行使强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律的监督无处不在。例如,《民法通则》117 条第2 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3 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它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一旦物业公司滥用强制权力,制裁它的方式是很多的,这会迫使物业公司谨慎处理事情。

  当物业公司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后,在一定时间内再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这样既能及时停止对小区其他业主共有利益的侵害,又能有助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仅作为一个服务部门的话,业主则会更看重物业公司的义务,却无视物业公司的管理职能。如果赋予物业公司一定范围内的强制权力,并且给予这种强制权力相应的监督和制约,那么,物业公司则会更好的行使自己的职权,使“服务”和“管理”两种职能共同发挥作用。

篇3:论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范围

错位和被错位
论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范围
——关于物业管理与相邻关系
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绍舜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范围,随着20**年9月1日起《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结束了全国各地不一致的规定和学术上的三种争论。但实践中,物业管理企业经常去管法律没有规定和合同没有约定事项,更重要的是业主普遍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什么都该管,比如业主之间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侵权问题,这是物业管理企业不该管,同时也是管不好的。

案例1、某市康西路三号房屋系某科技公司购买的办公用房,该房与原告某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住宅楼相邻。20**年3月,某科技公司在未经规划许可情况下,在房屋后面与住宅相邻的绿地上修建了违章建筑用做厨房,排放了大量废气、废水和噪音,污染了小区环境,影响了小区住户的正常生活,小区业主多次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出面与某科技公司协调,并制止其侵权行为。某物业管理企业与某科技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小区业主以物业管理企业协调不力为由拒交物管费。迫于无奈物业管理企业以原告的身份将某科技公司推上被告席,并诉称:从20**年3月起被告在我方享有管理权的住宅相邻的绿地上建厨房、厕所和职工宿舍,并树立烟囱,开挖排污水沟,排放油烟、废气、废水及噪音,故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到相邻权关系与物业管理这两个概念,因这两个概念无论内涵和外延在法律上都没有直接联系,但在物业管理中又经常将两者联系在一起,使物业管理企业去管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业主之间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企业之所以错位和被错位,主要是广大业主和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对物权中的相邻关系以及什么是物业管理这两个概念不能准确把握和理解。

一、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作为一种法定物权,虽然具有物权的一些属性,但与所有权等独立的物权相比较,又有其自身的法律特征:

1、相邻关系基于不同主体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相互毗邻而产生。
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而法律规定的前提是不同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必须是相互毗邻的,当事人之间既不能约定设立相邻关系,更不能约定排除相邻关系,只要不动产相互毗邻便必然产生主体之间的相邻关系。

2、相邻关系只能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
两个以上的不动产必须是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主体所有或使用才能发生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权利主体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这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既可是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也可能是不动产的使用权人。

3、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这样,对一方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里受到限制,对于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因此,处理相邻关系要考虑权利限制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问题,即权利延伸方应补偿权利限制方因该限制所造成的损失。另外,这种补偿必须是权利延伸方延伸而来的权利,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否则,如果相邻一方违法延伸其权利而对另一方造成侵害,不仅应停止侵害,而还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当然,相邻关系的内容比较复杂,不同种类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表现在,一方在行使权利时要求他方给予方便,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利益。比如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不得制造噪音、恶臭、烟尘等损耗他方的人身健康。

4、相邻关系客体并非相邻的不动产本身,而是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给予对方便利所产生的利益。

我国学术界对相邻关系的客体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一种观点认为,相邻关系的客体是不动产本身;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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