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六一写给儿子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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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写给儿子的信

  亲爱的儿子:你好!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也是你一生中最后一个过儿童的节日(12岁就是少年了)。这个儿童节对你的意义非常重大,它意味着你已经从一个懵懂无知的小孩子成长为一个青春少年了!所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妈妈写这封信算是送给你特殊的节日礼物。

  从小到大你一直是个非常懂事非常独立的孩子,在生活上、学习上你都能够自己照顾好自己,这让妈妈非常的欣慰也非常的骄傲!从上小学的第一天起,你就学着自己整理书包、收拾学习用具,学着自己学习不用妈妈陪伴,当你同龄的孩子还在爸爸妈妈的宠爱之中,这不会那不会的时候,你已经可以让我比较放心的自己去做许多事情了。

  在生活上、学习上你有责任心,能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学习成绩也一度很好。比如说收拾自己的房间,将自己收拾得干净利落,自己的学习自己督促当这些成为一种责任以后,你就会发现这些点滴之事做起来并没有那么难,而这些对你来说顺手的事,却无形之中帮助了妈妈,大大减轻了妈妈的负担!

  你知道妈妈平时很忙,下班后很累,所以好多时候,你自觉饭后擦桌子、洗碗、拖地,有时还关切的问我:“妈妈,我给你捶捶背吧?”我那时虽然没让你去做,但是心里比捶了背还舒服。因为你温暖了妈妈的心,我为有你这样的儿子而自豪!

  我要感谢命运,让你成为我的儿子!让我有幸当你的妈妈!妈妈也是第一次当妈妈,没有经验,但我想今后我们的日子还会很长很长,让我们一起相互磨合相互尊重相互探讨,你教我如何成为一个好妈妈,我也尽我的力量好好引导你,希望你能拥有一个幸福而快乐的人生!

  儿子,这个儿童节对你来说还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在5月12号四川发生的大地震,夺去了好多儿童的生命,也使得好多儿童失去了至亲至爱的家人。想到这里,你是幸运的,幸福的,你也是有爱心的,妈妈从你给灾区小朋友的一封信中感受到了你的真诚。

  儿子,时间过得很快,不久你就要告别小学生活,步入初中,告别童年,进入少年期。这里,妈妈给你几条忠告:1、好书籍是你永远的朋友,你本来就热爱读书,希望你永远拥有这忠诚的友谊。

  2、身体是你永远的资本,你必须改掉挑食的毛病,加强体育锻炼,拥有健康的体质。

  3、学习是你制胜的法宝,要想实现自己的理想,就得从小学开始,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无论现在还是将来,你都不要放弃学习。

  4、智慧是你永远的财富,你要善于思考,把知识变成智慧,用智慧储蓄人生。

  5、好品德、好习惯是你可以永远享用的利息。你品德良好,以后要在时间、学习、生活上养成好的习惯。

  儿子,爸爸妈妈不要求你是最好的,但希望你每天都是进步的;爸爸妈妈可以给你今天的温暖,但不可以给你明天的幸福。未来是你自己创造的,所以妈妈想用我国有名的教育家陶行知爷爷的打油诗送给你:吃自己的饭流自己的汗,自己的事情自己干,靠天靠地靠父母都不算好汉!

  最后,我要给你的忠告是:学会感恩吧!感谢爱你的人,也要感谢曾经伤害你的人。因为是他们教会了你怎样长成一个真正的男子汉!

  我最亲爱的儿子,在六一国际儿童节这天,妈妈代表爸爸和所有关爱你的人再次祝你节日快乐,健康成长!

  爱你的妈妈

篇2: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2015)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20**)

  江苏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第102号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已于20**年3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0**年3月21日

  江苏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全省通信服务水平,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江苏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信设施,是指用于提供经营电信业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通信交换传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通信机房、基站(含室内、隧道及山洞等无线覆盖设施)、机柜、光(电)缆、管道、杆(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节点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

  附搭电信设施的电力、广播电视和交通设施,除适用电力、广播电视和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支持电信设施建设的资金、土地等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建设和保护的相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活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符合本地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省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对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道租用,信息通信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桥梁、河道、运河堤岸以及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地铁沿线时,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编写电信设施建设章节,并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本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由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的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的企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第九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十条 电信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与当地自然环境、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防护标准。在自然保护、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等区域内建设电信设施,应当采取美化或者隐蔽措施。

  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开工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同步配套电信设施:

  (一)开发区、工业园区;

  (二)机场、车站、港口;

  (三)宾馆饭店、商业、办公场所、住宅小区;

  (四)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

  建设项目提供的配套电信设施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并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使用的需要,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

  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由建设单位随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在编制城镇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等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管理机构,并根据城乡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并预留通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电信行业发展规划明确电信配套设施(含移动通信基站)的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之前明确的位置进行预留。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移动通信话务量高的大型场所、通信网络频繁切换的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通信网络室内覆盖系统。场所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网络室内覆盖系统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共区域,其管理人应当无偿提供电信设施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杆(塔)、基站、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实行共建。已有杆(塔)、基站、管道等电信设施应当开放共享,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

  省电信管理机构组织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目标范围和管理办法,应当与城市市政综合管廊相衔接,并符合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的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因公路、铁路、城镇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等建设,确需搬迁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在支付搬迁费用以及因搬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由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搬迁。

  第二十条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下列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一)建造建(构)筑物;

  (二)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水利工程等;

  (三)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电信线路以及设置干扰性设备;

  (四)实施采矿活动;

  (五)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工厂;

  (六)可能影响电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的其他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以外实施前款行为,可能威胁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烧荒、烧窑、焚烧物品,打桩、顶管施工,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等;

  (二)在国家规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掘井、植树,设置化粪池、牲畜圈、沼气池;

  (三)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电信设备,切断电源等;

  (四)在设有水底、海底光缆标志的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作业;

  (五)在电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

  (六)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

  (七)向电信设施射击、抛掷物体;

  (八)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信、电力、广播电视线路在相互平行、交叉穿越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的,相关单位应当协商解决。

  油、气、水、电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不符合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遵循使用安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先建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种植的植物应当与电信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告知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进行修剪;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修剪的,在通知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进行修剪。后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已有植物保持安全距离。已有植物与现有电信设施存在安全距离等问题的,应当协商提出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维护和维修等活动的,该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给予配合、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维护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电信设施保护的需要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标明电信设施的所有人和联系方式等。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电信设施的物理防范和技术防范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定电信设施故障抢修预案,配备相应的抢险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电信设施故障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应急通信保障、电信设施抢修人员、车辆进入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场所或者电信设施抢修现场,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盗窃电信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电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维护工作制度,加强巡回检查,开展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共同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破坏电信设施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实施损害电信设施行为的,应当赔偿电信设施产权人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资产损失、修复电信设施的费用以及阻断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禁止收购来源不明的通信电缆等电信设施。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电信设施,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未同步配套电信设施的,按照综合验收不合格处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共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条件,或者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预防登革热健康告知书及业主短信

  预防登革热健康告知书及业主短信

  Q群:预防登革热健康告知书

  现正值登革热蚊媒传染病的高发季节,登革热是由白纹伊蚊(俗称花斑蚊)叮咬引起的一种传染病。典型登革热病人在被带病毒的伊蚊叮咬后经过约5-8天的潜伏期,突然发病,有畏寒、发高烧、头痛、眼眶痛、全身肌肉和关节酸痛、全身无力等症状。很多人会在发病5~7天后出现皮疹。

  登革热有特异性的“三红”和“三痛”症状,可据此与其他疾病进行区分。“三红”指面、颈、胸部潮红,像喝醉酒一样;“三痛”指头痛、眼眶痛及全身肌肉和关节酸痛。多数病人病情较轻,但也有少数病人会有各种各样的出血症状甚至重症,如果救治不及时,可能会危及生命。

  由于人群对登革热普遍易感,且目前尚无有效疫苗来预防登革热,因此,做好防蚊、灭蚊、消灭蚊虫孳生地是预防登革热最有效、最重要的办法。市民到户外活动时,要穿浅色的长袖衣裤,裸露的皮肤要喷涂驱蚊剂;室内装防蚊纱窗;睡觉时要挂蚊帐等;由于蚊子是在积水中繁殖的,所以平时要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清除蚊媒孳生地,对室内外的积水容器要及时清理,倾倒里面的积水;家中的水生植物要至少每星期换两次水;一旦出现发热、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时,要及时到医院看病。

  没有积水就没有蚊子,没有蚊子就没有登革热,请大家行动起来,一起动手杀灭蚊子、清除屋内外的积水容器及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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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值登革热高发季节,没有积水就没有蚊子,没有蚊子就没有登革热,请大家行动起来,一起动手杀灭蚊子、清除屋内外的积水容器及积水!出现发热、皮疹等症状时,请及时就医。z物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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